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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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应急预案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11.20
•【字号】辽价发[2009]110号
•【施行日期】2009.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价发[2009]110号)
各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
为在非常时期及时有效地平抑市场价格波动,维护我省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现将《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应急预案
一、为在非常时期应对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可能显著上涨或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的状态,及时有效地平抑市场价格异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非常时期是指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战争、通货膨胀等特殊情况的时期。
根据非常时期价格波动的状况不同,将其分为以下三类价格状态:(一)价格紧张状态。
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上涨或者有上涨迹象,政府未宣布
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时期。
(二)价格紧急状态。
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可能显著上涨,政府宣布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时期。
(三)价格特急状态。
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政府宣布实施价格紧急措施的时期。
三、在非常时期,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建立应急指挥小组,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应急预案的快速启动、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价格监督检查系统内部的工作协调。
四、在非常时期,应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
在价格紧张状态时期,一线检查人员投入70%以上,每周检查2次以上;在价格紧急状态时期,一线检查人员全部出动,每日检查1次;在价格特急状态时期,一线和二线检查人员全部出动,每日检查2次。
五、在非常时期,信息报送工作实行专报,并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遇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重大价格异动情况随时上报。
各市信息报送频次按省局要求报送。
六、在非常时期,应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以下内容:价格举报电话、网址、地址;市场价格违法行为预警;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动态;模范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正面典型;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反面典型。
七、在非常时期,对价格举报工作要做到及时受理,及时查处或转送,准确统计,全面分析。
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价格紧张状态时期,实行每日24小时举报电话值班制度;对群众举报的价格上涨问题,24小时内调查清楚;每日对价格举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本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
(二)在价格紧急状态时期,实行每日24小时举报电话值班制度。
对群众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4小时内予以制止,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同时实施;重大价格违法问题,48小时内调查清楚并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每日对价格举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本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并报本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
(三)在价格特急状态时期,实行每日24小时举报电话值班制度。
对群众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4小时内予以制止,适用于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同时实施;重大价格违法问题,24小时内调查清楚,48小时内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每日对价格举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本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本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并报上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
八、在价格紧张状态时期,对于商品或服务价格上涨的行为,实行提醒和告诫等,引导经营者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履行平抑市场价格的义务。
九、在价格紧急、特急状态时期,对于下列行为应采取从快、从重的处理方式:
(一)违反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二)违反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行为;
(三)哄抬价格或行业串通涨价等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四)价格欺诈、价格垄断行为;
(五)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十、在价格紧急、特急状态时期,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适用以下程序,从快制止价格违法行为:
(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检查前,可以不向当事人送达《检查通知书》,但要出示执法证件。
(二)在调查或者检查中发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可以当场决定立
案,立案、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而以口头告知的方式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听证告知程序。
(四)对情节复杂或有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可以不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而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五)对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十一、在非常时期,实施价格行政处罚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价格欺诈、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二)经营者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四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过程中,必要时可以采取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公开曝光典型案件等措施。
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属于下列情况的,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一)当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有可能显著上涨、显著上涨或者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影响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时,国家发改委或省政府作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决定后,启动应急预案。
(二)其它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三、省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在启动或中止应急预案时通知各市一并执行。
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启动和执行应急预案的情况应及时报省价格监督检查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