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 cpv -资产评估基础-章节讲义0302-资产评估法的主要内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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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讲资产评估法的主要内容(一)
第二节资产评估法的主要内容
知识点:
一、关于法律调整范围
二、关于评估业务类型
三、关于评估专业人员
四、关于评估机构
五、关于评估程序
六、关于评估行业协会
七、关于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关于法律调整范围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专业行为。
(一)评估对象
(二)资产评估与一般价格咨询服务的区别
(三)从事评估活动的主体是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
(一)评估对象
资产评估的对象包括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
不仅包括了财政部门管理的资产评估,而且涵盖了其他政府部门管理的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和保险公估在内的评估专业领域,属于大评估的概念。
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属于不动产评估,旧机动车评估属于动产评估。
1.关于无形资产评估。
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
无形资产评估就是根据特定目的,遵循公允、法定程序,运用适当方法,对这些无形资产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2.关于企业价值评估。
企业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企业价值评估是建立在企业整体价值分析和价值管理的基础上,把企业作为一个经营整体来评估企业价值的评估活动。
企业价值评估是将一个企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依据其拥有或占有的全部资产状况和整体获利能力,充分考虑影响企业获利能力的各种因素,结合企业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及行业背景,对企业的整体或股东权益公允价值进行的综合性评估。
企业价值评估适用于设立公司、企业改制、股票发行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兼并、收购或者分立、联营、组建集团、中外合作、合资、企业租赁、承包、融资、抵押贷款、法律诉讼、破产清算等目的的整体资产评估。
3.关于资产损失评估。
资产损失评估包括自然灾害损失评估、侵权损失评估及保险公估等。
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二)资产评估与一般价格咨询服务的区别
资产评估与一般的价格咨询服务行为,虽然都涉及对有关财产或者财产损失价值的估算,但二者有本质的不同。
资产评估要由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评估报告,要由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且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要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价格咨询服务一般不出具报告,有关机构和人员对给出的“咨询价格”也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者最主要区别是由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签名盖章,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从事评估活动的主体是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
1.评估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评估业务的专业机构。
设立评估机构首先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财政部门备案。
设立评估机构,从事评估业务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包括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评估师,并符合有关对合伙人和股东的要求。
2.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加入评估机构,才能从事评估业务。
二、关于评估业务类型
资产评估法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资产评估业务从是否自愿进行的角度区分,分为两类:一类是自愿进行的评估,一类是必须进行的法定评估。
(一)自愿进行的评估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是包括除了“自然人”以外的各类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作为委托人,只能委托评估机构来进行评估业务,不能直接委托评估专业人员进行评估。
2.自愿进行的评估的几个特点:
一是委托人自愿委托;
二是评估业务由评估机构承接;
三是评估报告可以由评估师和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签署。
(二)法定评估
1.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称为法定评估业务。
2.法定评估业务的特点(5条):
一是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
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如《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证券法》第十七条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三是应当依法选择评估机构评估;
四是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业务,并且评估报告必须由至少两名评估师签署;
五是法定评估档案保存期限为不少于30年,其他为不少于15年。
三、关于评估专业人员
(一)评估专业人员的概念
第八条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取得评估师资格的评估专业人员。
2017年9月12日,人社部印发《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资格59项(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
评估类职业资格保留2项:资产评估师和房地产估价师。
(二)评估专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 从业权利(5条)。
(1)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
(2)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
(3)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
(4)依法签署评估报告;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 从业义务(8条)。
(1)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
(2)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
(3)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4)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5)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6)与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 从业禁止行为(8条)。
(1)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2)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3)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6)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5)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
(7)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责令停止从业、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签署虚假评估报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8。
四、关于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评估业务的专业机构。
资产评估法对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作了规定。
(一)组织形式、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
1.组织形式。
评估机构分为两种组织形式,即合伙形式和公司形式。
(1)合伙形式。
包括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
①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②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2)公司形式。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①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50名以下,董事3人以上13人以下。
规模较小可不设董事会,设1名执行董事。
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比较灵活,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
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董事为5人以上19人以下。
股东表决权为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2.设立条件。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
(1)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有2名以上评估师;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2)公司形式
应当有8名以上评估师和2名以上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2名的,2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例题·多选题】(2018)下列关于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条件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股东数量不得少于2名
B.评估师的人数不得少于8名
C.股东中评估师所占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二
D.三分之二以上股东3年内未受任何处罚
E.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的评估师
『正确答案』ABE
『答案解析』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8名以上评估师和2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3.设立程序。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设立评估机构分三步:
一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二是向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三是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评估机构不依法备案或者不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二)评估机构的权利和责任
1.评估机构的权利(2条)。
(1)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
(2)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形的,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2.评估机构的责任。
(1)评估机构不得有的行为(8条)
(2)加强评估机构内部管理
(3)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1)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8条):
·不得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不得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不得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不得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不得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评估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单选题】(2018)下列关于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B.资产评估机构在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委托人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时,需要征得冲突方的同意
C.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委托人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D.资产评估机构在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委托人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时,应履行告知义务,分别通知委托双方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评估机构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2)加强评估机构内部管理。
·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
·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违反这一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明确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资产评估法的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
(3)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例题·单选题】(2017)下列关于资产评估机构职业责任保障机制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资产评估机构的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建立执业责任保障机制
B.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同时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C.资产评估机构应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D.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是否建立职业责任保障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资产评估机构的自主管理: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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