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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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14条)
❖ 本章是《税收征管法》的总括,提纲挈 领地对立法依据、目的、宗旨予以明确, 对法的适用范围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概 念、基本活动进行明确和界定。确定了税 收征收管理的立法权限,执法权限和各级 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权利和职 责,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 履行 的基本义务和权利,明确了税务机关在税 收执法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按《细则》第九条规定:本款所称按照 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 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 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 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 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 责交叉。
第二章 税务管理(13条)
第一节 税务登记(4条) 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6条) 第三节 纳税申报(3条) 《实施细则》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 第四章 纳税申报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如兄弟姐妹、 叔伯姑姨舅、堂兄弟姐妹等
(四)近姻亲关系:公婆、岳父母等。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 关于检举及检举人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 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 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征管法主要内容 细则
实施
一、总则 二、税务管理 三、税款征收 四、税务检查 五、法律责任 六、附则
一、总则 二、税务登记 三、账簿凭证、管理 四、纳税申报 五、税款征收 六、税务检查 七、法律责任 八、文书送达 九、附则
❖ 概念 ❖ 立法目的 ❖ 适用范围 ❖ 遵守主体 ❖ 权利和义务 ❖ 税款征收的原则 ❖ 税款征收的方式 ❖ 税务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 税务检查的职责 ❖ 法律责任
细则 第十六条
❖ 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了结的事项: ❖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
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 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 税务证件。
三、外出经营税务登记的几点要求
细则(21条)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 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 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 税务管理。
第十五条(细则)
❖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 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 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 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 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 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 记。
时间: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生产经营 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三证合一后需修改) 2、变更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
征管法 第十六条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 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细则14条)
四、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 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 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
国税系统的机构设置为四级
第一节 税务登记
一、概念: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
关根据税收法规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 行登记管理的一系列法定制度的总称。 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 的一项证明。是整个税收管理的首要环 节。(三证合一后会相应调整)
二、税务登记的范围和时间
根据《征管法》15条(细则12条)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为: 1、企业;2、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3、个 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 人)。
2、保密权
账簿、资料、发票
3、监督权
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
4、申报方式选择权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5、申请延期申报权
按时、如实申报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按时缴纳税款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代扣、代收税款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接受依法检查
9、委托税务代理权
及时提供信息
10、陈述与申辩权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企业 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 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 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 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 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 务登记证件。”
三、税务登记的种类
3、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 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 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细则13条)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作出修改
❖ 第七条(细则)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 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 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 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 部 制定。
七、征税主体范围(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 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 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赤峰市国家税务局 李国春 2015年1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及人实民施共细和则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 常委会制定,2001年5月1日起 施行。共6章94条。
《实施细则》国务院制定,2002 年10月15日起实行,共9章113条。 征管法是程序法但也包括实体 法内容。
国地税征管范围如何划分
❖ 国税局单独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3个)
❖ 地方局单独征收: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 叶税(8个)
❖ 国地税共同征收:(5个)
❖ 营业税(国税征收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 缴纳的营业税)(营改增后营业税将成为历史)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 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 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 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
您的权利
您的义务
1、知情权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 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 务人。
第十条 制约、监督制度
❖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 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 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 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 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 离、相互制约。
六、回避制度(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 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 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细 则第八条 )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如父母、子女、祖父 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等。
❖ 《细则》第二条进一 步明确:凡依法由税 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 收的征收管理,均适 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 则;税收征管法及本 细则没有规定的,依 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税收征收管理基本原则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 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几个
委托代征
概念
回避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一、立法目的和宗旨
《征管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税收 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 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 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加强、规范、保障、保护、促进
二、《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 第二条:凡依法 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 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均适用本法。
报告其他涉税信息
11、拒绝检查权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第九条 行为准则
❖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 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 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 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 法接受监督。
❖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 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 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 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 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 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 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三家证税合务一总后局应令 修第改)7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强议制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复制议法》 九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行法政诉》讼法》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 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细则》第3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 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 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案例)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 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 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购买合同、销售合同)
2、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 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 登记手续。
第七条 税务机关的义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 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 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 税咨询服务。(公告形式)
五、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 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 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细则第5条:是指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 范围。
❖ 资源税(国税征收海洋石油企业资源税)
❖ 印花税(国税征收证券交易税)
❖ 个人所得税(国税征收利息税)
❖ 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税收信息化建设的规定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 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 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 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 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 的信息。
国
省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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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家 税 务
(自治区、 (设区的市、 (市、旗)
直辖市) 州、盟)
国
国 家
国 家
家
总 局
税 务 局
税 务 局
税 务 局
目前我国共有多少税种?
❖ 目前,中国共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 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 关税、船舶吨税等18个税种。其中,16个税种由税 务部门负责征收。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部门征收, 另外,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部门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