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冰泉、左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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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冰泉、左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2

【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94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邓安熊伟钟宇卓

【审理法官】邓安熊伟钟宇卓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冰泉;左科;刘劲松;王伟;新晃白云环保有限公司;湖南乐森建材有限公司;长沙市保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冰泉左科刘劲松王伟新晃白云环保有限公司湖南乐森建材有限公司长沙市保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冰泉左科刘劲松王伟

【当事人-公司】新晃白云环保有限公司湖南乐森建材有限公司长沙市保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子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戴欣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成铁夫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子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戴欣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成铁夫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子婷戴欣成铁夫

【代理律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冰泉

【被告】左科;刘劲松;王伟;新晃白云环保有限公司;湖南乐森建材有限公司;长沙市保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合法的债务应当予以偿还。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管辖证明诉讼请求撤诉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予以偿还。虽然刘冰泉于2018年9月1日向左科出具《借条》时并未为约定利息,但双方在2019年6月15日签订《借款协议(续借)》时再次明确借款本金为100万元,以及签订该协议之前,刘冰泉已按月息3分支付的利息已结清,并约定自2019年6月1日续借之日起,借款的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6月15日这一时间段内刘冰泉已实际支付的利息金额也没有超过双方约定限额。故一审法院认定自2018年9月1日借款之日起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3分,并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按照还款先抵扣利息后抵扣本金的计算方式,2019年12月1日前的已付利息按照月利率3%的标准计付,2019年12月2日后的已付利息按照左科主张的年利率

15.4%的标准计付,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对刘冰泉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刘冰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541.33元,由上诉人刘冰泉负

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19:34:3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1日,刘冰泉向左科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左科现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借款人保证2019年5月31日止如期归还。借款人承诺,如到期不能归还,并同意按2018年9月1日签订的借款暨担保合同约定承担一切违约责任。担保人(方)承诺,如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担保人(方)自愿且无条件承担该笔借款本息归还责任,并承担一切违约责任。王伟、***公司、保希公司及案外人王伟涵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之后,左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于2018年9月1日、2018年9月2日向刘冰泉支付款项500000元、500000元,合计1000000元。2018年9月2日,刘冰泉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左科支付款项100000元。之后,刘冰泉分别于2018年12月15日、2018年12月19日、2019年1月3日、2019年3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左科还款30000元、20000元、20000元、30000元,合计100000元。2019年6月15日,左科(甲方)与刘冰泉(乙方)、刘劲松(担保人)、***公司(担保人)、乐森公司(担保人)、保希公司(担保人)及案外人王伟涵(担保人)签订《借款协议(续借)》,约定:一、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圆整)。二、签订该协议之前,乙方已按月息3分支付的利息已结清。三、自2019年6月1日续借之日起,借款的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四、乙方承诺在2019年8月31日之前偿清所有借款本息。五、如因乙方未及时还款,导致甲方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食宿费等一切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六、担保人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该协议第五条的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甲乙双方及所有担保人约定的便于双方送达的地址为甲方: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888号美林景园小区5-1003房。乙方:长沙市芙蓉区隆平路218号中房瑞致小区一期9栋102号房。所有担保人:长沙市芙蓉区隆平路218号中房瑞致小区一期9栋102号房。八、因该协议产生的纠纷,由甲方所在地的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九、该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之后,刘冰泉分别于2019年6

月20日、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22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左科还款18000元、70000元、10000元、200000元,合计298000元。2020年6月15日,刘冰泉向左科出具一份《确认函》,载明:一、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佰万圆整)。二、截止2019年11月30日之前,刘冰泉按续借协议支付的利息据已结清。三、刘冰泉承诺在2020年8月31日之前偿清所有借款本息。四、若刘冰泉未及时还款,导致左科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食宿费等一切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概由刘冰泉及其担保人承担。五、其他事宜按续借协议执行。

之后,刘冰泉分别于2020年11月5日、2020年11月13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左科还款5000元、5000元,合计10000元。之后,刘冰泉未再偿还左科借款。刘劲松、王伟、***公司、乐森公司、保希公司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左科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21年4月6日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左科主张刘冰泉借款未还,已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借款协议(续借)》、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并对出借的过程陈述清晰。因此,应认定左科与刘冰泉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刘冰泉向左科实际借款900000元并已还款408000元。根据《借款协议(续借)》约定,双方确认刘冰泉已按照月利率3%的标准向左科结清了截至2019年5月31日的利息。刘冰泉在2019年5月31日之前的还款100000元应认定为利息,且利息不存在超付情形。对于刘冰泉之后的还款308000元,因左科与刘冰泉未约定还款的性质,故该院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进行处理,且2019年12月1日前的已付利息按照月利率3%的标准计付,2019年12月2日后的已付利息按照左科主张的年利率15.4%的标准计付。刘冰泉向左科偿还了借款本金112380元及截至2020年2月21日的利息。刘冰泉还应偿还左科借款本金787620元及利息(利息以787620元为基数,按照左科主张的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20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对左科主张超出部分,该院不予支持。左科要求刘冰泉承担其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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