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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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
工作方案
篇一:对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思考(运行处)
相对集中行政审批许可权改革的思考
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释义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审批权)的精神源于《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

行政许可权一般包括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权、审查权、决定权等各种权能。

狭义的观点认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是指《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即“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广义的观点则认为还应包括《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集中办理。

”。

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不同形式上看,其目前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办理审批许可权场所的集中。

1999年初,浙江金华市设立了市政府集中办事大厅,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后,各地陆续成立“行政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中心”、“政务超市”等名称类似的审批许可集中办理场所,把分散在不同部门的审批、审核、办证、办照等事项,集中在一个场所完成,实现了行政审批“一站式”办公。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有2900多个各类集中式综合政务服务场所。

第二阶段:部门内部审批许可权的集中。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审批许可方式不断创新,审批许可权“三集中三到位(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承担审批职能的科室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事项向电子政务平台集中,切实做到审批事项进驻落实到位、授权到位、电子监察到位)”改革出现,这是各地在推进相对集中审批许可权改革中实施的最为广泛多的一种模式,为相对集中审批许可权不断推进打下了基础,提供了路径。

第三阶段:部门审批许可权职能的集中。

《行政许可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即将分散在不同职能部门(机关)的行政许可权集中在某一部门(机关),在实质上将审批许可权予以集中,也就是目前各地探索试行的成立行政审批局的模式。

从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来看,在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中,对其意义的理解是不同的,其产生的效果和效力也是不同的。

第一阶段只是行政审批许可申请的受理权和行政审批许可决定的送达权的集中,政务服务中心仅是政府部门一种物理上的集合,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传达室”、“收发室”,无法对行政审批过程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行政审批效率并未有效提高,实质性权力未改变;第二阶段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改革,实现了行政审批事项、权力、人员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在政务服务中心的“三集中”,是各地政府为了进一步发挥政务服务中心部门
审批事项、人员、场所集中的优势,而全面推行的一种审批权创新改革,一段时间成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个方向。

但这种相对集中审批许可制度只是形式上审批许可权的集中,审批主体并未改变。

第三阶段相对集中行政审批许可权的改革,也即成立行政审批局。

行政审批局即改变了审批许可的运行方式,也改变了审批权力的法定主体或授权主体,
原来的审批部门或者审批机构不再拥有审批许可职能或职责,而是转移到特定的审批部门或机构,这是审批许可权最彻底的实体集中,改变了审批许可权以行业配置的职能切割和机构设置模式。

本文主要以银川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许可权探索改革为例,对相对集中行政审批许可权改革的第三个阶段进行粗略的思考和分析。

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许可权改革的基本做法
随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深入推进,全国一些地方政府陆续开始探索在行政审批权力配置层面进行改革,整合部门内部的审批职能,尝试成立“行政审批服务局”为典型代表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权改革。

2014年5月20日,天津滨海新区设置行政审批局,虽然其不是全国第一家,但由于它的行政层级较高、行政管辖权较大,改革创新的标志性意义重大。

2014年12月22日,全国第一个地市级行政审批局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正式成立运行,成为全国第一家地市级首府城市正式成立审批局的城市。

2015年3月,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印发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方案》,广东、贵州、江苏等8个省(市)被列入改革试点省份。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做为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改革举措,在国家层面开始推行试点。

行政审批是政府的核心职能,是审批部门的核心职权,审批
职能的转移的实体集中制度方式,是大胆的改革,须具备改革创新魄力才能下决心实施。

从各地的实践看,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有几个核心的要素缺一不可。

行政审批权的划转,承接主体合法是前提,必须使其具有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资格,因此一般行政审批局应列为政府工作部门。

信息化网络系统是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后,体制优势得以有效体现的技术保障。

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涉及面广而复杂,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组织的强力推进和一支综合素质高、熟悉审批业务、责任心强、吃苦耐劳的队伍是开展改革的基础。

从目前各地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情况看,基本的做法主要是通过对行政审批职权的清理,摸清部门实施审批事项的职权底数,按照“编随事转,人随事走”的原则,提出改革方案,经国家或省一级党委、政府批准,将决定进行相对集中审批职权改革的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职权,统一划转到成立的行政审批局,进行规范、高效、廉洁、透明地运行。

在审批模式上,推进“一窗受理、综合咨询、合并审查、集约审批、一站办结”;在运行机制上,市场主体准入设立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 工作机制。

银川市在实践中还探索实施了市场主体准入审批“同城通办”模式;投资项目建设审批实行关联职能整合、关联部门协同的“并联审批” ,重大项目审批“容缺预审、企业
承诺、限时补报”制度,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审批上实行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在服务制度上,建立完善首问负责、AB 岗、限时办结、预约代理、帮办协办等特色服务等。

机制上的求变、求新、求突破,发挥了资源集聚优势,审批人员减少,审
批效率提高,“一局一章管审批”成为可能。

三、相对集中行政审批许可权改革的成效
从已实施相对行政审批许可权,成立行政审批局改革的地方来看,行政审批权的科学配置带来积极的变化,促进了政府职能有效转变。

开展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将原有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重新进行界定,强化了政府宏观战略研究和规划、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环境保护职能,使部门从原来的重审批、轻监管向重监管、抓服务转变,改变了过去“重审批、轻监管”的管理模式,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进一步激发了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切实提高了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促进市场主体投资便利化。

实施相对行政审批权集中改革,申报材料齐全,市场主体准入设立环节间大幅减少,市场的创业活力进一步提升,行政成本和企业支出大大降低,促进了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提升,增强了市场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有利于打造开放便捷的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企业和个人投资兴业。

促进了社会
资源的节约。

行政审批局的成立,原来分散在不同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权,由行政审批局一个部门承担,减少了公众对部门的接触点。

一局一章管审批,大大减少了财政刚性支出。

新的行政审批机制与现代信息技术的结合,集中受理、集中审批、集中服务模式的实施,不仅有效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社会成本,社会资源得到高效利用,而且为群众和企业提供了方便快捷人性化的服务。

促进了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

相对行政审批权集中改革以后,打破“审管合一”的格局,实现“审管分离”,“以审代管”的弊病得以有效改观,“运动员、裁判员”身份明晰,形成了决策、执
篇二: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改革
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改革
【摘要】:我国出台的《行政许可法》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其中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把权力相对集中,为进一步的行政机构改革奠定了基础,对于建立高效、便捷的行政机构以及合理配置行政权利都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由于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关具体的实施配套制度,处在试点阶段,所以对这一问题必须予以足够重视。

【关键词】:行政许可;相对集中;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概述
1.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概念
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概念,理论界尚未有通说。

一般都是借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方法,将其概括为“是指经有权机关批准,将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

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后,原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经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许可权。


2.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依据
在我国,作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法律依据,一共有以下两部行政法律、规章。

一个是《行政许可法》,它首次以正式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标志着这一方面的改革已取得阶段性的成果,另一个就是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其第19条明确规定”积极探索相对集中
行政许可权”。

《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26条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
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
自《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在中央的要求和引导下,地方各级政府以整合行政许可为切入点,积极探索其新模式,以提高行政效率、加强监督和方便行政相对人为重点,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创新思路和模式。

具体各地的做法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模式:
篇三:部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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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规定
1 实施范围
市直所有行政审批职能分布在两个科室以上的部门、单位。

2 实施原则
2.1 依法集中原则。

依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合理调整部门内设机构职能配置,探索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审批管理体制。

2.2 精简效能原则。

按照节约行政成本,提升行政效能的要求,在原有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中层领导职数限额内,调整内设机构,归并集中行政审批职能。

2.3 积极稳妥原则。

既要努力推进、积极作为,又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在整体部署、统一要求的前提下,充分考
虑具体情况稳妥实施。

2.4 批管分离原则。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后,除行政许可科外,其他科室不再承担行政审批职能,做到审批与监管分离,解决以往“重审批、轻监管”、“以批代管”等现象,逐步形成“审批依法规范、监管到位有力”的批管分离体制。

3 实施方式
3.1 对行政审批职能原本就比较集中在一个科室,其他科室行政审批职能较少的部门、单位,采取撤一建一、归并挂牌两种方式。

3.1.1 撤一建一。

如果该科室除了行政审批职能外的其他管理职能,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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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到其他科室,采取“撤一建一”的方式,撤销该科室,设立行政许可科,并将其他科室的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到行政许可科,将行政许可科的其他管理职能调整到其他科室,整建制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

3.1.2 归并挂牌。

如果该科室除了行政审批职能外的其他管理职能,不能够调整到其他科室,采取“归并挂牌”的方式,将其他科室的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到该科室,在该科室增挂行政许可科牌子,该科室的行政审批职能和从事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

3.2 对行政审批职能较多,且分布在多个科室的部门、单
位,采取“并一设一”的方式,将现有科室中的一个合并到其他科室,设立行政许可科,把分散在各科室的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到行政许可科,整建制进驻市行政审批中心。

4 实施程序
4.1 根据设立行政许可科的要求,各职能部门提报实施方案。

4.1.1 部门内科室情况(包括个数、名称、职能);
4.1.2 各科室承办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备案、年检事项情况;
4.1.3 相对集中的初步设想:相对集中的许可审批事项、设立行政许可科的方式、其他科室和职能的调整情况,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的调整情况等;行政许可科的职能、编制、人员;
4.1.4 进驻市行政审批中心的安排等。

4.2 由市纪委、编办、法制办、行政审批中心抽调人员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对部门提报的相对集中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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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实施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返回部门予以修改完善;经审定合格的,由市编办发文执行。

4.4 各有关部门按市编办文件要求将科室职能归并集中到位,人员调整到位,进驻市行政审批中心到位。

5 纪律与监督
5.1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站在改革的高度,解放思想,端正态度,积极行动,按工作要求扎实推进。

5.2 市纪检监察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推进工作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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