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案件审判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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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察机 关 审判 监督 检
改 革与 完善
一
、
当前我 国 民事 审判 活动 监督 的现状
仅 就 人 民法 院对 当事 人 申请 再 审 应 当 进行 审 查 并 对审 查后 所作 的两 种处理 结果 的规定 ,但 对审查应 遵循 哪些 具 体程 序未作 规定 。可见这种 简单 化 、 统化 的规定 , 笼 使 司法 机关在 申诉 问题 的处 理上 带 有很强 的行政 性 , 易 极
徇 私舞 弊 , 枉法 裁判 行 为的 。地 方 各级 人 民检 察 院对同
级 人 民法 院已经 发生法 律效 力 的判决 、裁定 ,发 现有前
款 规 定 情 形 之一 的应 当提 请 上 级 人 民检 察 院按 照 审判
监 督程 序 提出抗诉 。
最 高人 民法 院 《 于适用 ( 关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民事诉 讼法 若 ) 问题 的意 见》 干 以下简 称 《 见》 26 意 第 0 条规 定
f 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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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函转 的方 式将 案件 交 给 做 出被 抗 诉裁 判 的下 级 法 院 审理 。实 践 中的这种 做法 非常 不妥 , 重影 响 了法律监 严 督 的严肃 性 和权威性 。这种 做法 既不 利于对 错误 裁判 的 纠 正 ,也不 利 于发挥 上级法 院 的审判 监督 职能 。尽管 在 再 审 中需 另行 组成 合议 庭 ,但 审判人 员仍 需面 对较 大 的 压 力 , 利 于纠正错 误 审判 。 因此 从维 护检 察机关 的权 不
( ) 督 措 施 不到 位 二 监
范 围,即 : 民检察 院对 各级 人 民法 院已经 发生 法律效 人
力 的判 决 、裁定 ,上 级人 民检 察 院对下 级人 民法 院 已经 发生法 律 效力 的判决 、 定 , 现有 下列情 形之 一 的 , 裁 发 应 当按照 审 判监督 程序 提 出抗 诉 : 1 原判 决 、 () 裁定 认定 事 实 的主要证 据不 足 的 ; 2 原判 决 、 定适用 法律 确有 错 () 裁 误 的 ; 3 人 民法 院违反法 定程 序 , 能影 响案件 正确 判 () 可 决 、裁定 的 ;( )审判人员 在 审理该 案件 时 有贪污 受贿 、 4
对于 民事检 察监督 , 现行 《 民事 诉讼 法》 在先后 两个
方 面作 出了 规定 : 一是 总则 , 将检 察监督 作 为一项基 本原 则 确 立下 来 ; 是 分则 规定 对生 效裁 判 提起 抗诉 从 而 引 二 发再审 是检 察监督 的一种 方式 。 但是 , 目前 我 国在 民事检 察监督 方面存 在一些 不足 , 的来看 有如下 几个方 面 : 总
提 出抗诉 。 后一 限制 实 际上 意味 着 只有 当错 误裁 判落 人
审 判监督 程 序 的范 围可 以适用 这 一程 序再 审 时 , 察机 检 关才 能够 提 出抗诉 。 在检 察机关提 出抗 诉后 ,上级 法 院几乎 一律 以裁定
+ 北方 工业大学文法学 院
【 00 1 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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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民 事 案 件 审 判 的 法 律 监 督
荣 国权 ’ 崔岳 鹏 ‘
内容 摘要 : 当前 司 的相对合 理性 , 审判监 督制度 有其 存在 的法 使
律理 论基 础 。建 立审判 监督制 度是 完善 法律 的重要 内容 , 实现 依 法治 国的根 本途径 。因而 , 于 审判 监督 不仅 不应 是 对 3弱化 , 应 3进一 步加 强。 还 " -
根 据现 行 《 民事诉 讼 法》 有关 规定 , 检察机 关 主要采
取抗 诉 的方 式对 法 院审判 进行 监 督 。 且 , 国 《 并 我 民事诉
讼 法 》 定 的检 察监 督 是事 后 监 督 , 设 因此 检察 机 关 既不
能 通 过提起 民事诉 讼 的方式 启 动审 判程 序 , 不 能通 过 也 参 加 民事 诉讼 对 正在进 行 的审 判活 动进 行 监督 , 只能 等 到诉 讼 结 束 , 院裁 判 发生 法律 效 力 后 , 能通 过 审 判 法 才 监督 程 序进行 监督 。 这说 明检察 机关 的民事 抗诉 受 到时 间 和程 序 的双 重限制 。 前一 限制 表 明 检察机 关不 得 单独 对 法 院 在诉 讼 过程 中对管 辖 权 异议 、 财产 保 全 、 予执 先 行 等 提 出抗 诉 , 察机 关 如 果认 为这 些 裁定 确 有 错误 , 检 只能 等到 一 审或二 审判 决生 效 后 , 在对判 决 抗诉 时一并
( ) 一 审判监 督在 立法 上 尚不明确
侵害 申诉人 的合 法权 益。 对 再审 后维持 原判 的案件 , 意 见》 27条 已明确 《 第 0
规定 当事人 不得 申请 再审 ,但对 再 审后改 判 的 ,甚 至是
具 体来 看 , 行 《 现 民事诉 讼 法》 17条具体 规定 了 第 7 人 民法 院 内部 启动 审判监 督程 序权 限 的划分 , 19条 第 7
至第 1 2条具 体 规定 了当事 人 申请再 审 的 内容 ,第 15 8 8 条 、16条具 体规定 了人 民检 察 院适 用审 判监督 程 序 的 8
多次 改判 的案件 ,民事诉 讼法 和 《 意见》都没 有作 出规
定 。如 前所述 , 由于 对是否 为“ 主要证 据 ” 从界 定 , 无 且对 证 据是 否充 足更是认 识不一 ,当事 人 向不 同的法 院提起 再 审 申请 ,或 由同~法 院不 同的法 官进 行审查 ,其结论 都可能 不一 样 。这就 可能 导致一 方 当事人 提 出再 审且 改 判后 ,另一 方 当事人 又会再 次提 出再 审 ,并进入 再审 程 序, 以至循环 。
“ 民法 院接 到当事 人 的再 审 申请后 , 当进行 审查 。认 人 应 为 符合 民事诉 讼法 第 19条规 定 的 ,应 当在立 案后 裁定 7 中止原 判决 的执行 ,并及 时通知 双方 当事人 ;认 为不符 合 民事 诉讼 法第 19条 规定 的 , 7 用通 知 驳 回 申请 。” 里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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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察机 关 审判 监督 检
改 革与 完善
一
、
当前我 国 民事 审判 活动 监督 的现状
仅 就 人 民法 院对 当事 人 申请 再 审 应 当 进行 审 查 并 对审 查后 所作 的两 种处理 结果 的规定 ,但 对审查应 遵循 哪些 具 体程 序未作 规定 。可见这种 简单 化 、 统化 的规定 , 笼 使 司法 机关在 申诉 问题 的处 理上 带 有很强 的行政 性 , 易 极
徇 私舞 弊 , 枉法 裁判 行 为的 。地 方 各级 人 民检 察 院对同
级 人 民法 院已经 发生法 律效 力 的判决 、裁定 ,发 现有前
款 规 定 情 形 之一 的应 当提 请 上 级 人 民检 察 院按 照 审判
监 督程 序 提出抗诉 。
最 高人 民法 院 《 于适用 ( 关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民事诉 讼法 若 ) 问题 的意 见》 干 以下简 称 《 见》 26 意 第 0 条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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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函转 的方 式将 案件 交 给 做 出被 抗 诉裁 判 的下 级 法 院 审理 。实 践 中的这种 做法 非常 不妥 , 重影 响 了法律监 严 督 的严肃 性 和权威性 。这种 做法 既不 利于对 错误 裁判 的 纠 正 ,也不 利 于发挥 上级法 院 的审判 监督 职能 。尽管 在 再 审 中需 另行 组成 合议 庭 ,但 审判人 员仍 需面 对较 大 的 压 力 , 利 于纠正错 误 审判 。 因此 从维 护检 察机关 的权 不
( ) 督 措 施 不到 位 二 监
范 围,即 : 民检察 院对 各级 人 民法 院已经 发生 法律效 人
力 的判 决 、裁定 ,上 级人 民检 察 院对下 级人 民法 院 已经 发生法 律 效力 的判决 、 定 , 现有 下列情 形之 一 的 , 裁 发 应 当按照 审 判监督 程序 提 出抗 诉 : 1 原判 决 、 () 裁定 认定 事 实 的主要证 据不 足 的 ; 2 原判 决 、 定适用 法律 确有 错 () 裁 误 的 ; 3 人 民法 院违反法 定程 序 , 能影 响案件 正确 判 () 可 决 、裁定 的 ;( )审判人员 在 审理该 案件 时 有贪污 受贿 、 4
对于 民事检 察监督 , 现行 《 民事 诉讼 法》 在先后 两个
方 面作 出了 规定 : 一是 总则 , 将检 察监督 作 为一项基 本原 则 确 立下 来 ; 是 分则 规定 对生 效裁 判 提起 抗诉 从 而 引 二 发再审 是检 察监督 的一种 方式 。 但是 , 目前 我 国在 民事检 察监督 方面存 在一些 不足 , 的来看 有如下 几个方 面 : 总
提 出抗诉 。 后一 限制 实 际上 意味 着 只有 当错 误裁 判落 人
审 判监督 程 序 的范 围可 以适用 这 一程 序再 审 时 , 察机 检 关才 能够 提 出抗诉 。 在检 察机关提 出抗 诉后 ,上级 法 院几乎 一律 以裁定
+ 北方 工业大学文法学 院
【 00 1 104 】
维普资讯
对 民 事 案 件 审 判 的 法 律 监 督
荣 国权 ’ 崔岳 鹏 ‘
内容 摘要 : 当前 司 的相对合 理性 , 审判监 督制度 有其 存在 的法 使
律理 论基 础 。建 立审判 监督制 度是 完善 法律 的重要 内容 , 实现 依 法治 国的根 本途径 。因而 , 于 审判 监督 不仅 不应 是 对 3弱化 , 应 3进一 步加 强。 还 " -
根 据现 行 《 民事诉 讼 法》 有关 规定 , 检察机 关 主要采
取抗 诉 的方 式对 法 院审判 进行 监 督 。 且 , 国 《 并 我 民事诉
讼 法 》 定 的检 察监 督 是事 后 监 督 , 设 因此 检察 机 关 既不
能 通 过提起 民事诉 讼 的方式 启 动审 判程 序 , 不 能通 过 也 参 加 民事 诉讼 对 正在进 行 的审 判活 动进 行 监督 , 只能 等 到诉 讼 结 束 , 院裁 判 发生 法律 效 力 后 , 能通 过 审 判 法 才 监督 程 序进行 监督 。 这说 明检察 机关 的民事 抗诉 受 到时 间 和程 序 的双 重限制 。 前一 限制 表 明 检察机 关不 得 单独 对 法 院 在诉 讼 过程 中对管 辖 权 异议 、 财产 保 全 、 予执 先 行 等 提 出抗 诉 , 察机 关 如 果认 为这 些 裁定 确 有 错误 , 检 只能 等到 一 审或二 审判 决生 效 后 , 在对判 决 抗诉 时一并
( ) 一 审判监 督在 立法 上 尚不明确
侵害 申诉人 的合 法权 益。 对 再审 后维持 原判 的案件 , 意 见》 27条 已明确 《 第 0
规定 当事人 不得 申请 再审 ,但对 再 审后改 判 的 ,甚 至是
具 体来 看 , 行 《 现 民事诉 讼 法》 17条具体 规定 了 第 7 人 民法 院 内部 启动 审判监 督程 序权 限 的划分 , 19条 第 7
至第 1 2条具 体 规定 了当事 人 申请再 审 的 内容 ,第 15 8 8 条 、16条具 体规定 了人 民检 察 院适 用审 判监督 程 序 的 8
多次 改判 的案件 ,民事诉 讼法 和 《 意见》都没 有作 出规
定 。如 前所述 , 由于 对是否 为“ 主要证 据 ” 从界 定 , 无 且对 证 据是 否充 足更是认 识不一 ,当事 人 向不 同的法 院提起 再 审 申请 ,或 由同~法 院不 同的法 官进 行审查 ,其结论 都可能 不一 样 。这就 可能 导致一 方 当事人 提 出再 审且 改 判后 ,另一 方 当事人 又会再 次提 出再 审 ,并进入 再审 程 序, 以至循环 。
“ 民法 院接 到当事 人 的再 审 申请后 , 当进行 审查 。认 人 应 为 符合 民事诉 讼法 第 19条规 定 的 ,应 当在立 案后 裁定 7 中止原 判决 的执行 ,并及 时通知 双方 当事人 ;认 为不符 合 民事 诉讼 法第 19条 规定 的 , 7 用通 知 驳 回 申请 。” 里 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