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调查表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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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址未发⽣变化的宗地变更地籍调查时,地籍调查表的变更直接在原地籍调查表上进⾏,在原地籍调查表内变更部分加盖“变更”字样的印章,注记新变更内容,并将新变更内容填写在变更地籍调查记事表内。
需要到实地调查的,若发现原测距离精度低或量算错误,须在原地籍调查表上⽤红线划去错误数据,注记检测距离,注明原因。
当地籍调查表同⼀项内容变更超过两次,应重新填制地籍调查表,在原地籍调查表封⾯及变更部分加盖“变更”字样的印章,与重新填制的地籍调查表⼀起归档。
界址发⽣变化的宗地变更地籍调查时,对新形成的宗地须按变更情况填写地籍调查表,并注明原宗地号。
在原地籍调查表封⾯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并注明变更原因及新的宗地号。
根据实地调查情况,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规定,以新形成的宗地为单位填写地籍调查表。
新增设的界址点、界址线须严格履⾏指界签字盖章⼿续。
对没有发⽣变化的界址点、界址线,不需重新签字盖章,但在备注栏内须注记原地籍调查表号,并说明原因,同⼀界址点变更前后的编号如果不⼀致,还应注明原界址点号。
将原使⽤⼈、⼟地座落、地籍号及变更主要原因在说明栏内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