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护理纠纷(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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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纠纷实例

案例1:因护士查对不严,将结晶的甘露醇给病人输入。案例2:因护士错发药物而造成差错。案例3:因护士巡视病房不仔细,输血过程中血液渗漏到地上。案例4:一患儿在换床过程中玻璃接头与鼻导管衔接不紧,导致患儿口唇轻微发绀。案例5:一位有机磷中毒病人在急诊科抢救治疗,阿托品化后精神恍惚、瞳孔放大,在家属不在、护士在给其他病人做治疗的情况下,病人自己外出被车撞伤,车主将其送回急诊科。案例6:由于产妇及新生儿体弱,其家属认为紧闭门窗后生煤炭火炉比较暖和,于是将门窗紧闭。护士夜间巡视时告知产妇这样容易导致一氧化碳中毒,并将门窗稍稍打开。待护士离开后,重复向家属反映没有门窗紧闭时暖和,结果家属以护士开窗导致产妇感觉气温低为由,提出索赔。

纠纷产生原因及相关法律关系分析:

1.护士责任心不强

以上案例中由护理差错引发的案例1和案例2两起护理纠纷,均因护士责任心不强导致。案例1中,护士对输液前液体配制未做到“一看二倒三摇四再看五拧瓶”,导致将洁晶的甘露醇给病人输入;案例2中,护士未认真执行“三查七对一注意”制度,导致病人的药物错发。

2.病人及家属过度维权

病人及家属维权意识增强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医院应从各方面保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不少病人和家属,不顾医疗服务属特殊性消

费,把自己放在商品消费的位臵上,表现为过度维权。例如,要求护士每次配药前向病人讲明配药的依据,并按自己的惯性思维要求医生和护士的各项操作。一旦发现有不满意的地方,即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进行干涉,包括向科室、医院交涉索赔,向新闻媒体曝光,甚至向法院提出诉讼等。其中案例6就是因为病人和家属不尊重客观事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只强调个人利益,过度维权引发的护理纠纷。经调查发现,院方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具备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不予赔付。

3.以“病人健康为中心”的意识没有在医护行为中得到真正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此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尊重病人的生命健康权。以上6例纠纷中,案例1和案例2均因护士用药查对不严,造成病人错服药物,甚至给病人输入结晶的甘露醇。尽管病人没有出现任何的临床症状和体征,但病人认为,由于护士的过失行为,给病人的生理和心理均带来了潜在的不良影响,侵犯了病人的健康权,因此要求索赔。院方在处理这两例纠纷中,发现护士以“病人为中心”的意识差,行为上的确存在过错,违反了医院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尽管无明显的损害后果,但存在对病人的侵权行为,所以承担了赔偿责任。

4.医护失误导致病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及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

交易行为”。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其中案例5就是因为护士忙于接收、处理新病人,未及时巡视病房,病人精神恍惚,病人家属也未及时发现,致病人擅离病房被车撞伤。病人认为,尽管护士工作很忙,但由于护士的失职造成病人恍惚外出被车撞伤,给病人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要求赔偿。医院在处理该起纠纷时,发现护士有两点失误:一是护士工作忙,没有及时巡视病人,造成其平等医疗权被侵犯;二是病人在接受医疗服务中,精神恍惚,外出被车撞伤,使病人的健康和经济都受到损失。医院因为侵权行为和侵权事实的存在而承担了赔偿责任。

5.病人对护士的正常工作不理解

案例6就是由于病人及家属忽视医院规章制度和管理条例,只注重和强调自身利益,过度维权而引发护理纠纷,病人要求护士向其赔礼道歉并进行相应赔偿。院方认为,该例纠纷中,护士不存在对病人及其家属的侵权行为。因为护士已做了入院宣教,产妇及家属应自觉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同时护士的行为是为了保障病人的生命安全,不存在侵权事实;相反,家属的无理取闹行为妨碍了护士的正常工作。院方经与家属解释,取得了家属的理解,医院也因而保证了护士正常工作的权利。

6.将就医消费完全等同于普通消费并以此界定医患关系

病人就医从经济意义上看是一种消费行为,但由于医疗服务的突发性、紧迫性、复杂性、不可预测性,使得其与其它消费有着显著的

差异。比如,病人由于疾病对身体造成的损害,在就医前就存在潜在的机体风险,而这个风险并非医护人员施加给病人的,如果病人把自己潜在的疾病风险转嫁到医院和医护人员身上,是不公平的。况且医学科学的发展会永远滞后于疾病的发生、发展。因此,就医是一种特殊消费,不能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界定医患关系,否则会引发更多的护理纠纷。

对策:

1.要不断完善卫生法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法治建设不断跟进,尤其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奠定了我国医学立法的基础。但随着改革开放及民事法制的不断健全,我国正式加入WTO,国际医疗机构的进入,以及私立医院的崛起,医疗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种纠纷也日益复杂化、多样化。为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医事立法需跟着医疗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加以健全、完善,建议新的卫生法规能够规范护理纠纷的处理和索赔,科学地分担风险,更好的维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2.要围绕质量抓整改

要建立一整套的护理质量管理体系,并围绕质量管理要求,不断地改进各个环节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并予以整改,从根本上不断提高护理质量,从而有效的减少或杜绝护理纠纷的发生。首先,建立科学的、严谨地医疗质量管理体系是医院提高运营机制的有效措施,同时,也是减少医疗纠纷的必要手段,尤其是对于把医疗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是医护人员的基本守则。护理管理者应通过检查和督促,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是护士认识到遵守规章也是一种自我保护。通过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其次要保证医疗器械及药品质量。医院采购医疗器械、药品要实现公开招标采购制,通过“阳光”操作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医疗器械及药品质量。再次,合理调配人力。由于病人享有平等医疗权,护士对病人既要一视同仁,也要注意轻重缓急。在工作量比较大、危重病人较多的情况下,及时调整和补充护理人员,保证临床一线的工作质量,避免由于护士编制不足而造成对病人侵权事件的发生。

3.要抓好医疗法制宣传教育

要广泛开展医疗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医护人员懂医不懂法,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不甚了解、法律意识淡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于是出现了纠纷才体会到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开展医疗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就是要求广大医护人员增强法律意识,懂得在实施医护行为的过程中如何遵守操作规程、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减少不必要的差错和纠纷,此外,也要注意对病人进行法制教育,提倡就医道德。医护人员除了在职业上的特殊性外,与其他公民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同样享有自身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有些病人由于缺乏有的就医道德,动辄提出不合理要求,不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也扰乱了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因此,依法治医,依法治护,要强化医护人员和患者的法律意识,确保医患关系、护患关系在法的共同约束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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