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工作制度范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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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公司设立纪检监察组,董事长担任组长,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党支部书记、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负责组织工作;成员由支部委员、财务部长组成(兼职纪检监察委员),负责承办具体纪检监察事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纪检监察组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各部门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公司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参与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和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实行事前监控。
(三)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四)受理对党员、干部违____纪、政纪行为举报。
(五)调查处理党员、干部违____纪、政纪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六)受理党员、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七)配合集团公司政治工作部做好党风廉洁教育、宣传等工作。
(八)配合集团公司监察部做好纪律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
(九)完成集团公司党委、行政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纪检监察组因工作需要,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个人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三)经纪检监察组讨论同意,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对涉及违纪违法案件有关人员,可直接通知将其停职。
第四章工作原则和工作守则
第六条纪检监察工作原则:
(一)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重证据、重事实原则。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纪检监察工作守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秉公执纪,不徇私情。
(三)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四)严于律己,保守秘密。
(五)深入调查,联系群众。
第五章举报
第八条举报范围
举报内容包括内部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内外勾结,侵蚀公司利益,给公司声誉、经济方面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公司对外经济合同、供应商导入、外购外协、价格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第九条举报方式。
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为了利于监察事项的查办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纪检监察组提倡署名举报。
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部门名称、被举人的姓名、职务、违纪违法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或提供其它知情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条接受举报
(一)纪检监察组在公司内部设立举报箱,举报箱定期开启。
(二)对外公布举报信箱地址和电子邮箱,对于来信举报,简明摘出内容提要,形成书面报告。
(三)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对于电话举报,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该录音。
(四)对于举报人来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
接受举报联系人: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第十一条对举报的处理
按照党管干部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处理:
(一)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上访问题,应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
(二)一般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组受理和查办。
(三)大案、要案的查办,上报集团公司监察部直接查办。
(四)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办的,报集团公司纪委批准后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受理。
线索经过审查后,属于纪检监察组受理范围的举报,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初步审查、审核。
对受理的线索和材料应进行登记,对需要调查处理的监察事项,经纪检监察组讨论同意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核。
第十三条立案。
经初步审查、审核后的监察事项,情节轻微或事实不存在,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予以了结或撤销;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予以立案;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调查。
(一)确定立案调查的事件,应通知被调查人所在部门,但有妨调查和无法通知的例外。
(二)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组人员组成、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以及调查步骤、方法、措施等内容。
(三)调查应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
(四)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束,经纪检监察组讨论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六条审理。
(一)对认为需要给予处理的案件或需要进行审理的案件应进行审理。
审理的内容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并提出审理报告。
(二)经审理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办调查或补充调查手续的,进行补办调查和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处理。
(一)对立案、调查和审理后的案件,根据其情节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1、有违纪、违规事实,需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纪或党纪处分。
2、对于案件涉及的违纪违规财物或涉案人员的非法所得,一经查实,全部没收,上交公司财务;对于已造成损失的,责令退赔或依法追缴。
3、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故意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缓刑)的人员,公司应当开除,是党员的应开除党籍。
4、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违纪违法部门或个人,进行通报。
5、有违纪违规事实,但情节轻微或者符合从宽条件不需要给予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免于处分。
6、不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对案件予以撤销。
(二)根据案件调查和审理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三)处理决定、处理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提起申诉。
对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____日内提起申诉,或提请纪检监察组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六章执法监察
第十九条范围和内容。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决定、命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的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决策的实施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重要计划、措施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员工关心和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落实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执法监察项目。
第二十条选题立项。
纪检监察组根据上级安排部署和有关部门要求,调查发现问题,认真分析筛选,提出执法监察项目。
第二十一条制定方案。
根据所立项目,纪检监察组制定执法监察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内容、目的要求、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
第二十二条组织实施:
(一)确定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必要时,请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二)组织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目的要求、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做好实施前的准备。
(三)纪检监察组下发执法监察____文件。
被监察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四)认真落实实施方案,搞好自查和抽查。
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弄清事实,确认性质,分析原因,分清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评估总结。
(一)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评估执法监察的情况,肯定成绩,总结推广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二)对问题较严重的,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向被监察部门发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三)写出执法监察工作报告,呈报公司领导,抄送上级监察部和有关部门。
(四)将执法监察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纪检监察组根据执法监察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纪检监察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范本(2)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是党和国家机关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规范纪检监察工作的实施,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执行工作。
下面是纪检监察工作制度的一个范文: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和国家机关内部纪检监察工作,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纪检监察工作是党和国家机关的重要职能,必须按照党的有关部署和规定,秉公执法,严格执行。
第三条:纪检监察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始终保持独立、公正、权威的特点,服务于党和人民群众。
第四条:纪检监察工作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注重预防和教育,防止干部产生违纪行为。
第五条:党和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工作的组织机构,配备专门的人员,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部分: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党纪国法的遵守与执行进行监督,发现并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日常巡视、检查和问题调查,监督党员干部的纪律执行情况,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纪检监察工作要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包括对党员干部的个人操行、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纪检监察工作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第三部分:纪检监察工作的工作程序
第十条:纪检监察工作的工作程序包括问题线索的收集、初步核实、调查处理和定性等环节。
第十一条:对于纪检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给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并做好相应的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工作应当遵守程序正确、程序规范、程序公开、程序公正的原则,确保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四部分:纪检监察工作的工作效果评估
第十三条: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效果要进行定期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给党委领导及上级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评估结果将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用于改进工作不足之处,并奖励优秀的工作成果。
第五部分: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可进行适当的修订。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由党委和监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