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毒地案二审宣判:污染企业需向公众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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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案二审宣判:污染企业需向公众道歉■王羽/文
2018年12月27日,备受关注的“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隆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宇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公司)三家污染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行为对案涉场地造成的环境污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污染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常外污染”引关注
公益组织提出诉讼
此案源于2016年的“常州外国语学
校污染事件”。

2015年,常州外国语学校搬迁新校
址后,学校的多名学生出现了身体不适症
状。

多人出现皮炎、湿疹、血液指标异常
等异常症状,个别学生被查出了淋巴癌、
白血病等恶性疾病。

家长们怀疑,孩子的
病可能和学校对面正在进行土壤修复施工
的空地有关。

据《新京报》报道,郭华(化名)曾
是常州外国语学校的学生家长,两年前,
他的儿子正在读初中。

2015年9月,常
州市新北区的重点学校外国语学校从市中
心迁到了郊区的新址,三个月后,部分学
生身上出现了红疹、痘痘,家长们组织起
来,带孩子去医院检查。

据央视报道,学校先后有641名学
生被送到医院进行检查,其中493人出
现皮炎、湿疹、支气管炎、血液指标异常
和白细胞减少等异常症状,个别学生还被
CASE
历史污染如何归责成为关注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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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ENTERPRISE
February 2019
(华达、常宇)公司原厂址地块场地环境调查技术报告》和《常隆(华达、常宇)公司原厂址地块场地健康风险评估报告》两份报告。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常州市新北区政府已经组织开展了对“常隆地块”环境污染的损害修复工作,环境污染风险已经得到有效控制,以“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为由,驳回了自然之友和绿发会的诉讼请求,并判决两家组织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89万余元。

两家环保组织不服判决,于2017年2月7日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三被上诉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向公众赔礼道歉;纠正一审中的诉讼费计算错误。

此案二审于12月19日在江苏省高院开庭审理。

《法制日报》的报道显示,两环保组织认为,三家化工企业是环境修复责任主体,政府实施环境修复仅为履行管理职能,政府已支出的费用、将来支出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家被诉化工企业则认为,土地已被政府收储,环境污染修复责任应由土地受让人承担,且地方政府已经在组织实施修复,污染危害已得到初步控制。

据“界面”新闻报道, 三家被告污染企业都是老厂,历史可分别追溯至上世纪50年代、80年代初和90年代初。

随着城市扩张,原本位于城市边缘的企业开始被住宅群和学校包围,企业在2010年左右先后搬离,土地由常州市政府收回。

由于地块开发,当地政府揽下毒地治理的责任。

这成为此案争议的核心,也是中国土壤污染问题常常面临的困境——污染地块由于老化工厂在数十年跨度内产生。

危害发生时,污染企业历经多次兼并重组并已整体搬迁,历史污染责任难以清算。

判决企业向公众道歉
诉讼费用由企业承担
二审庭审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围绕土地转让和土地收储之后的环境污染责任进行了辩论。

被上诉企业认为,涉案地块为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土地收购合同,即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明确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由受让人承担土地修复责任。

而且,政府拥有更加专业的知识与修复能力。

两环保组织认为,责任承担方式的变化,并不意味着责任主体的变化。

土地收储是政府收回了土地使用权,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终止。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造成的污染负担责任。

此外,公益诉讼的目的是否已经实现,也是二审中的争辩焦点之一。

被上诉企业表示:公益诉讼的目的不是落实谁担责的原则,而是消除风险。

目前污染地块已经按照绿地的标准进行了修复治理,修复并非一蹴而就,整个方案长达几十年,目前正在治理中,消除风险的
查出了淋巴癌和白血病等恶性疾病。

家长们很快将目标锁定在学校一路之隔的空地上,那里正在进行土地修复。

他们从网上查出,那里此前曾是常隆公司、常宇公司和华达公司三家化工企业的所在地。

规模最大的常隆化工,在那里住了52年,因此,那块空地也被称为“常隆地块”。

“企业搬迁前就地掩埋了大量无法处理的化工危废材料,这里的地块一直散发恶臭味道,地面是红褐色,草都长不出来。

”家长们反映。

据《法制日报》报道吗,事件发生后,2016年4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以下简称“自然之友”)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对造成污染的三家化工企业常隆公司、常宇公司、华达公司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三家公司承担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修复费用3.7亿元,向公众赔礼道歉,承担原告因本诉讼支出的相关费用。

这起案件被称为“常州毒地案”。

环保组织一审败诉
需承担189万诉讼费
2016年12月21日,“常州毒地案”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据《新京报》报道,在庭上,两原告环保组织提出,三被告化工企业在生产经营及对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严重污染了占地面积约26万平方米的“常隆地块”和周边环境。

化工企业撤离时,并未对受污染地块进行修复处理,才导致后来搬入的常州外国语学校学生出现不适反应。

法院审理查明,“常隆地块”确实存在严重的环境风险。

2011年3月至5月,常州市新北区政府拟对“常隆地块”进行商业住宅项目开发,曾委托原常州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对“常隆地块”内的土壤和地
下水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并编制了《常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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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法案
目的已经达到,没有必要再进行起诉。

两环保组织认为,污染者除了承担修复责任之外,还需承担赔礼道歉责任。

而被上诉企业认为,造成污染是事实,但是否需要赔礼道歉,要看影响及后果。

影响是后续治理过程中的气味干扰,很快得到控制,不需要赔礼道歉。

2018年12月27日,江苏省高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据新华社报道,法院审理认为,污染者担责是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只要实施了污染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就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污染责任。

从本案证据看,三被上诉人实施了污染环境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上诉人提出的由三被上诉人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鉴于常州市新北区政府正在组织实施环境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目前无法确定后续治理所需费用的具体数额,本案尚不具备判决被上诉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条件。

三被上诉人污染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规定,过错明显,造成了社会公众精神利益上的损失,应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最终,法院判决:三家被上诉企业在本判决生效15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污染行为向公众赔礼道歉;三家被上诉企业共同向自然之友、绿发会各支付本案
律师费、差旅费23万元;驳回自然之友、
绿发会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三家
被上诉企业负担。

在宣判之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审判长
对于没有判三家企业承担修复费用做了详
细阐述:之所以现在没有判三家企业具体
负担多少钱,因为新北区政府组织实施的
修复工程结束尚未结束,治理还需要多少
钱目前无法计算。

此外,二审认为,该案
属于环境公益诉讼,不能按照财产案件计
算受理费,因此法院最终判三家企业负担
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各100元、负
担两家环保公益组织一审、二审律师费、
差旅费共计46万元。

历史污染如何归责?
法制保障仍待加强
历时两年多,一直备受关注的常州土
壤污染案终于尘埃落定。

这起案件是工业
场地污染引发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件。

由于科学认知不足和环境监管缺失等
原因,世界各国工业化历程中大都存在严
重的历史遗留工业污染场地污染环境难以
治理问题。

中国经历数十年的经济快速发
展,历史遗留污染场地问题比较突出。


来承担环境责任、谁来修复受损环境、如
何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成为社会公众
和法学界均高度关注的问题。

曾有媒体评论称,“常州毒地”事件
曾让中国公众意识到土壤污染的环境健康
风险,同时也反映出土壤污染之后的一系
列现实问题,例如谁来承担治理责任,治
理费用从哪里出,采用何种技术进行土壤
修复等等。

如今,案件的司法程序走完了,
但与案件相关的这一些问题仍旧待解。

值得提及的是,“常州毒地”事件发
生之时,中国尚未制定出台土壤污染防治
法,污染土壤的治理和修复缺乏明确详细
的规定。

彼时,与土壤污染联系密切的法
规中,2015年生效的新《环境保护法》
规定了“污染者负责”原则,但并无明确
条款。

2016年6月发布的《土壤污染防
治行动计划》(“土十条”)细化明确了
责任人制度,但作为一个国务院政策,“土
十条”约束力有限,且对于土地收归国有
后的污染责任归属也并未说明。

而今,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
于2019年1月1日实施。

从此案可见,
该法制定意义重大,不仅贯彻落实党中央
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还是对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尤其是生态环
境保护、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
为我国开展土壤防治工作,扎实推进“净
土保卫战”提供法治保障。

此外,从这起案件还可以看到政府、
法院、社会组织、企业不同的主体承担
的不同角色,以及一个环境污染问题背后
的现实问题。

光明网评论员文章指出,此
次环保公益诉讼从一审到二审所经历的过
程,由于媒体、民众的关注和参与,本身
也是一次不错的环保普法。

就现实而言,
虽然二审判决免除了环保公益组织在一审
中所面临的巨额诉讼费,但如何避免类似
的巨额诉讼费再次降临到公益组织的头
上,仍需要有更确定的制度安排。

“常州
毒地案”的审理,在如何真正鼓励社会组
织发起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应被作为一个
标本来检视。

其中的得与失,经验与教训,
值得相关部门与司法机构、以及环保组织
自身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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