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医师医疗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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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医师医疗服务管理
办法
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医师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医师的医疗服务管理,增强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有效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条例》、《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贵州省范围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且已签订定点协议的医疗机构和医师。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应当与定点医师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并按照协议中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履行定点服务职责。
第二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和医师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医疗服务的规定,保证服务的规范性、严谨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应当完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做好服务质量管理工作,加强医师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水平。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师应当具备相应的医学专业知识和
职业素养,提供规范、专业、安全的医疗服务。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医疗服务信息及
时上传至省级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平台,确保服务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和医师应当配合基本医疗保险管
理部门开展各项服务监督和质量评估工作,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三章质量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点机构和医师的
服务质量监督制度,对定点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服务信息管理和分析,
制定相应的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对定点机构和医师的服务质量进行
评估,通过评估结果对定点机构和医师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议解除和追究
责任的制度,对严重违反定点协议的机构和医师进行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若定点机构和医师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医疗服务质量,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将对其追究相应的法律
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有。
列举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
无
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 基本医疗保险:国家为保障公民基本医疗保健需求,提供以
筹资为基础、参保人员共同缴费、商业保险为主体的保障机制。
2. 定点协议: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和医师与基本医疗保险管
理部门签订的服务协议。
3. 服务质量评估: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和医师的服务质量
进行评估,分为A、B、C、D四个等级进行分类管理。
列举如下本文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1. 部分医疗机构在签订定点协议后服务质量下降,如何有效监
管和管理?
解决办法: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
定期开展监管检查和服务质量评估,对于服务质量下降明显的机构
加强监管力度,及时进行整改,如情节严重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个别医师出现违规现象,如何有效处理?
解决办法: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议解除和追
究责任的制度,及时处理违规医师,对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相应的
法律责任,严格落实医疗服务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