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知识竞赛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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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知识竞赛题库
一.填空题
(一)雷电原理
1、通常雷暴云上部荷正电荷,下部荷负电荷,云底荷少量正电荷。

2、地闪电场的C变化具有大气电场稳定而大幅度的变化。

3、一般轻离子的迁移率较重离子大二个数量级。

4、大气离子的迁移率与大气的粘滞系数成反比,即与大气的密度成反比。

5、在正常情况下,陆地上大气正离子的平均浓度为750。

6、在正常情况下,陆地上大气负离子的平均浓度650。

7、晴天大气传导电流是大气离子在电场作用下形成的电流。

8、云雾粒子的荷电量与粒子的半径有关,通常半径越大,荷电量越大。

9、通常对流云的荷电量较层状云荷电量要大。

10、闪电电流方向向上称为负地闪。

11、晴天大气对流电流是大气离子随气流垂直移动下形成的电流。

12、地闪电场的K变化表现为在闪电场J变化部分迭加有若干持续时间不到1毫秒的微弱而迅
速的脉冲状大气电场。

13、在第一闪击之后形成的沿第一闪击路径由云中直弛地面的先导称箭式先导。

14、地闪的第一闪击是指由梯式先导到回击这一完整的放电过程。

15、地闪电场的M变化是在电场的C变化上迭加有若干持续时间不到1毫秒的脉冲状大气电

16、在正常情况下,海上大气电场为130伏。

(二)法律法规
1、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明确规定了防雷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
即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
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
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
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
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规定的377项对
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单位资质认定由中国气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气
象主管机构负责; 378项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是国家法律,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于2000年1月1
日起正式施行;《XX省气象条例》是地方性法规,由 XX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XXXX 年X月X日起正式实行;中国气象局颁布《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

8、《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于20XX年7月11日以中国气象局第20号令形式发布。

9、《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对监测与预警、防雷工程、防雷检测、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防雷产
品等五个方面做作了规定。


10、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
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11、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防雷减灾活
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12、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
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1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
连接导体的总称,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14、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
丙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15、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形成的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实体。

16、各类建(构)筑屋、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
院防雷主管机构规定的适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

17、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18、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
工。

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19、根据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规定,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20、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21、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22、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的监督管理。

23、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
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24、防雷工程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未取得合格文件的不得交付使用。

25、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防雷工程竣工后,应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验收申请。


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

验收不合格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告知理由。

未取得合格文件的,不得投入使用。

26、检测报告的防雷检测单位,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检测报告
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27、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
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28、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

29、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30、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

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

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31、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
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32、灾害调查、鉴定工作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

33、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34、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35、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
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36、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
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37、防雷产品应当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测试,测试合格并符合相关要求后方
可投入使用。

38、《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规定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
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省级气象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必
须通过省级气象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40、从事防雷专业技术的人员应当取得资格证书,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气象学会开展防雷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1、《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对资质申请条件、资质申请与受理、资质审查与评审、监
督管理等四个方面做作了规定。


42、《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
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4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44、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45、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46、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至少有一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并经过当
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47、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具备两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
术职称人员,四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近三年内完成防雷工程总额不少于四百万元,所完成的综合防雷工程不少于二十个,每个工程额不低于十五万元,其中至少两个工程额不低于五十万元。

48、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已取得丙级资质一年以上,每年年检合格。

49、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
请;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50、甲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乙级、丙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

51、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
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

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52、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定;防雷工程专业
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时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53、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

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原认定
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原认定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54、取得资质的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资质证的变更手续。

55、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56、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

57、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
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8、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
料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9、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
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0、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由县级以
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
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1、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6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64、防雷装置设计经审
核合格的,许可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65、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合格的,许可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

申请单位进
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66、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67.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资料补正通知》。

68、许可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

69、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
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70、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
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71、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
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
72、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
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三)技术标准
1、闪电静电感应是由于雷云的作用,使附近导体上感应出于雷云符号相反的电荷,雷云主放
电时,先导通道中的电荷迅速中和,在导体上的感应电荷得到释放,如没有就近泄入地中就会产生很高的电位。

闪电电磁感应是指由于雷电流迅速变化在其周围空间产生瞬变的强电磁场,使附近导体上感应出很高的电动势。

闪电放电时在附近导体上产生的雷电静电感应和雷电电磁感应,它可能使金属部件之间产生火花放电。


2、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低压线路宜采用电缆埋地引入,当难于全长采用电缆时,允许在不小于
米距离内改用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埋地引入。

3、根据GB50057-2010规定,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直击雷防护的接闪网的网格尺寸应不大于10×10m
或12×8m,当建筑物高度超过45米时,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带,接闪带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上,也可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外,接闪器之间应互相连
接。

4、根据GB50057—2010的规定,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接闪带(网)的专设引下线应不
少于2 根,其设置间距(或平均间距)应分别为 12m 、18m 、 25m 。

5、第一类、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或架空接闪网应设立接地装置应围绕建筑物
敷设成环形接地体,每一专设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 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30 Ω。

6、接闪杆接闪器长度为1-2米时,用圆钢制作时直径不应小于16 毫米;钢管直径不应小于 25
毫米。

7、建筑物防直击雷装置接闪带(网)用圆钢制作时直径不应小于 8 毫米;用扁钢制作时截面积不
应小于 50 平方毫米,其厚度不应小于 2.5 毫米。

8、人工垂直接地体的长度宜为 2.5 米,人工垂直接地体间的距离及人工水平接地体间的距
离宜为 5 米。

9、金属板下无易燃物品时,铅板的厚度不应小于2mm,不锈钢、热镀锌钢、钛和铜板的厚度不
应小于0.5mm,铝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65mm,锌板的厚度不应小于0.7mm。

金属板下面有易燃物品时,不锈钢、热镀锌钢和钛板的厚度不应小于4mm,铜板的厚度不应小于5mm,铝板的厚度不应小于7mm,金属板应物绝缘被覆层。

(薄的油漆保护层或1mm 厚沥青层或0.5mm厚聚氯乙烯层不属于绝缘被覆层)
10、若从空间位置来分类,可将闪电分成云内闪电;云际闪电;云地闪电
11、建筑物的防雷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
三类。

12、北京人民大会堂其建筑应划为二类防雷建筑物。

13、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独立接闪杆和架空接闪线(网)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之
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3 m。

14、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高于45m的建筑物,其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45m的部位应防侧击雷。


15、第二类建筑物防直击雷装置宜装设在建筑物上,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尺寸不应大于 10m
×10m 或 12m×8m 的接闪网格。

接闪杆(线)保护范围的滚球半径为 45m 。

16、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专设引下线不应小于 2 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
距不应大于18m。

同时每根引下线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 Ω。

17、建筑物接闪带、引下线可采用圆钢或扁钢,宜优先采用圆钢。

圆钢直径不应小于
10mm 。

扁钢截面不应小于 80mm2,其厚度不应小于 4mm。

18、当独立烟囱上采用热镀锌接闪环时,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2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00mm2 ,
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19、加油站属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钢油罐的防雷接地点不应小于两处,接地电阻不应大
于10Ω。

卸油场地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20、当电源采用TN系统时,从建筑物总配电箱起供电给本建筑物内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
须采用TN-S系统。

21、专设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外墙外表面明敷,并应经最短路径接地,建筑外观要求较高时可暗
敷,但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80mm。

22、SPD的接地端应采取尽可能的短而直,接线长度一般不应大于 0.5m。

23、省档案馆应划为三类防雷建筑物。

当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大于等于
30%时,该建筑物宜确定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24、高度不超过40m的烟囱,可只设一根引下线,超过40m的烟囱应设两根引下线。

可利用螺
栓或焊接连接的一座金属爬梯作为两根引下线用。

25、当烟囱上的引下线采用圆钢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2mm。

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上
于地面0.3m至1.8m之间装设断接卡。

26、埋于土壤中的人工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水平接地体宜
采用扁钢或圆钢。

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4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90mm2其厚度不应小于3mm;
角钢厚度不应小于3mm;钢管壁厚不应小于2mm。

27、当电源采用TN系统时,从建筑物内总配电盘(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
采用TN-S系统。

在一般情况下,当在线路上多处安装SPD且无准确数据时,电压开关型SPD与限压型SPD之间的线路长度不宜小于10m,限压型SPD之间的线路长度不宜小于5m。

28、建筑物的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
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29、电子计算机房电源进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采取防雷措施,电子计算机房电源进线应采用地下直接埋设电缆进线。

当不得不采用架空线时,在低压架空电源进线处或专用电力变压器低压配电母线处应装设低压避雷器。

30、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当其高度小于或等于60m、罐顶壁厚不小于4 mm时,或
当其高度大于60m、罐顶壁厚和侧壁厚均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接地,且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两接地点间距离不宜大于30 m,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31、为减少电磁干扰的感应效应,宜采取以下的基本屏蔽措施:建筑物和房间的外部设屏
蔽措施,以合适的路径敷设线路,线路屏蔽。

这些措施宜联合使用。


32、我国《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规定,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性质、
发生雷击事故的可能性和被雷击后引起后果的严重程度,把需要采取防雷措施的建筑物分为三类,用滚球法计算其直击雷防护范围时,一、二、三类建筑物分别选择30 、45 、
60 米的滚球半径。

33、单支接闪杆高度为h,滚球半径为hr,当h>hr时,继续提高接闪杆高度无助于扩大其保
护范围。

建筑物高于滚球半径高度以上部分,其上部占高度20%并超过hr的部分应防侧击雷:1、各表面上的尖物、墙角、边缘、设备以及显著突出的物体,应按屋顶上的保护措施处理。

2、布置接闪器应符合对本类防雷建筑物的要求,接闪器应重点布置在墙角、边缘和显著突出的物体上。

3、外部金属物,当其最小尺寸符合要求时可利用其作为接闪器,还可利用布置在建筑物垂直边缘处的外部引下线作为接闪器。

4、符合规范要求的钢筋混凝土内钢筋和建筑物金属框架,当作为引下线或引下线连接时,均可利用其作为接闪器。

34、二类建筑物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 Ω。

防直击雷接地宜和防闪电感
应、内部防雷装置、电气和电子系统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并应与引入的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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