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路口开设技术指引(试行)-备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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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开设技术指引(试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目录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基本规定 (3)
5 出入口类型 (4)
6 出入口位置 (6)
7 出入口宽度和转弯半径 (9)
8 出入口视距 (10)
9 出入口交通组织及交通管理设施配置 (11)
10 其他 (14)
附录A 典型出入口交通组织及交通管理设施配置示意图 (16)
附录B 出入口无障碍设施设置示意图 (20)
附录C 出入口与邻接道路不同交角对应的路缘石曲线长度 (21)
附录D 隐形消防出入口设置示意图 (22)
附录E 出入口平面布局及设计要素示意图 (23)
前言
随着深圳城市快速发展及城市更新深入推进,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的开设需求急剧上升。
为实现对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的科学规划、规范设置和统一管理,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托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开设技术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吸收了国内外出入口管理的先进经验,针对深圳市城市道路类型及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开设需求特点,分类提出了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开设的基本规定、出入口类型、位置、宽度与转弯半径、视距、交通组织及配套交通管理设施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指引》并不包括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形,对于未包含在内的情形,出入口口开设申请人应遵照《指引》所提出的原则,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做出可行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批。
本指引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指引起草单位: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本指引主要起草人:刘燚明、刘畅、刘源、周荣培、徐惠农、陈志建、苏永云、张贻生、刘筠、沙蔚等。
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开设技术指引(试行)
1 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市已建成使用或规划的道路上新建、改建和扩建机动车出入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引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引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指引。
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引。
GB50220-199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 50647-2011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
GB5768-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1589-2004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A802-2008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
CJJ 37-2012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 152-2010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
CJJ 129-2009 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
CJJ 193-2012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
JTG/T B05-2004 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指南
JTG B01-2003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14版)
3 术语和定义
3.1 机动车出入口 Vehicle Access
建设项目用地与周边市政道路发生联系,供机动车进出的道路开口。
3.2 出入口接入道 Access Throat
出入口处市政道路路缘边线至建设项目地块红线之间的部分。
3.3 出入口间距 Access Spacing
出入口与相邻交叉口或出入口之间的距离。
3.4 视距 Sight Distance
从车道中心线上1.2米的高度,能看到该车道中心线上高为0.1米的物体顶点时,沿该车道中心线量得的长度。
3.5 停车视距 Stop Sight Distance
同一车道上,车辆行驶时遇到前方障碍物而必须采取制动停车时所需的最短行车距离。
3.6 视距三角形 Sight Triangle
平面交叉路口处,由一条道路进入路口行驶方向的最外侧的车道中心线与相交道路最内侧的车道中心线的交点为顶点,两条车道中心线各按其规定车速停车视距的长度为两边,所组成的三角形。
3.7 出入口转弯半径 Access Return Radius
在出入口处为转向交通提供服务的环形过渡路面缘石的半径(由转向中心到路缘石之间的距离)。
3.8 出入口宽度 Throat Width
出入口接入道两侧路缘之间的距离。
如下图所示:
3.9 邻接道路 Adjacent Road
出入口所接入的市政道路。
3.10 干线性主干路 Main Road
承担城市内部邻近组团之间中长距离交通需求功能的道路。
3.11 计算行车速度 Design Speed
道路几何设计(包括平曲线半径、纵坡、视距等)所采用的行车速度。
3.12 渐变段 Tapered Section
为适应交通运行、交通组织等条件的变化,道路的断面布置相应地逐步完成转变过程而设置的路段。
3.13 引道Approach Road
桥梁两端与道路连接的路段。
3.14 隐形消防出入口Invisibility Fire Access
建设项目用地与周边市政道路发生联系,仅供消防车辆进出的道路开口,铺装与人行道一致,除与邻接道路衔接处外,路面高度与人行道平齐。
4 基本规定
4.0.1 出入口开设应符合建设项目所在片区城市规划与交通规划的要求。
4.0.2 出入口设置应协调处理好与邻接道路上现状已有、在建或规划各类设施的关系,避免冲突。
4.0.3 出入口开设应综合考虑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需求、周边道路等级结构与交通运行状况、出入口建设条件等因素,满足出入口及邻接道路交通安全、高效、顺畅要求。
4.0.4 当与建设项目地块相邻的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原则上出入口应开设在最低等级道路上。
(本条参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4.2.1:基地位于城市主干路与次干路、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不应设置在主干路上,基地位于次干路和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不应设在次干路上。
)4.0.5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建设项目出入口。
(本条参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3.1.1: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7.3.1.4: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
)
4.0.6 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建设项目出入口。
(本条参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3.1.1: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7.3.2.2: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6.3.2:主干道两侧不宜设置单位出入口,特殊情况下需在主干道增设出入口,应进行专题研究。
)
4.0.7 次干路和支路两侧可设置建设项目出入口,但应限制其数量。
(本条参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6.3.2:次干路可设置单位出入口。
)
4.0.8 在项目周边其他道路不具备开设出入口条件的情况下,可设置在快速路或干线性主干路的辅路上,但应严格限制其数量。
4.0.9 建设项目出入口不应直接接入立交桥主桥及引桥。
4.0.10 建设项目双向出入口接入道与邻接道路的交角不应小于70°,地形条件特殊困难时,不应小于45°。
(本条参考《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4.1.1(1):新建道路交通网规划中,规划干路交叉口不应规划超过4条进口道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相交道路的交角不应小于70°,地形条件特殊困难时,不应小于45°。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4.2.4:基地出入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应为75°~90°。
)
4.0.11 建设项目消防专用出入口宜设置为隐形消防出入口,出入口所在位置人行道板抗压强度不宜小于Cc60,抗折强度不宜小于Cr6.0。
隐形消防车出入口仅供紧急情况下使用,一般情况下应封闭管理。
(强度值参考《混凝土路面砖(JCT446-2000)》。
)
4.0.12 地下车库管理道闸应设置在地下车库内。
5 出入口类型
5.0.1 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分为直接开口式、港湾式和内部服务道路式三种类型。
5.0.2 直接式:建设项目出入口直接开设于道路上。
适用于邻接道路为支路或次干路且地块的交通生成量较小时。
图1直接式开口形式示意图
5.0.3 港湾式:在道路外侧拓宽设置一段辅路,与主路采用物理隔离,并将建设项目出入口设置于辅路上。
适用于邻接道路为主干路或次干路且地块用地条件允许时。
港湾车道由渐变段和展宽段构成,其中渐变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20米,展宽段最小长度不应小于30~60米,交通量大的主干路取上限,其他可取下限。
图2港湾式开口形式示意图
5.0.4 内部服务道路形式(侧接接入性支路形式):建设项目地块内或相邻地块间新建一条接入性内部道路,并将建设项目出入口开设于该道路上。
适用于开发地块较为集中时。
图3内部服务道路形式示意图
6 出入口位置
6.1 一般规定
6.1.1 建设项目出入口应与既有交叉口保持一定的间距,尽量减少对邻接道路通行能力的影响,保证机动车出入安全。
6.1.2 建设项目出入口不应设置在交叉口规划范围内。
6.1.3 建设项目出入口不应设置在道路渐变段、道路转弯处、人行横道处、公共交通停靠站、桥隧引道处。
(本条参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11.2.5(3):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应远离交叉口;不得设在人行横道、公交交通停靠站及桥隧引道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1.6(4):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不得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6.1.4 快速路公交停靠站及加油站应设置在辅路上;当该段快速路无辅路时,应设置在与主路分离的停靠区内,停靠区出入口应满足快速路出入口最小间距的规定。
(本条参考《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3.0.10条。
)
6.1.5 公交场站专用出入口不宜直接向主干路开口,若受条件限制,需设置辅路或右进右出处理。
(《深圳市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设计导则》5.1.3)
6.2 出入口间距
6.2.1 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与相邻交叉口之间的距离是指从建设项目出入口道路边线至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之间的距离;相邻建设项目机动车出入口之间的距离是指两相邻出入口道路边线之间的距离。
参见图4。
图4出入口与相邻交叉口及出入口之间的距离示意图
6.2.2 设置在主干路上的建设项目出入口与相邻交叉口或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00米。
(本条参考《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4.2.17(1):改建交叉口
附近地块或建筑物出入口应满足下列要求:主干路上,距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100m,且应右进右出。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1.5.1: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小于70m。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4.2.1:基地位于城市主干路与次干路、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不应设置在主干路上,基地位于次干路和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入口不应设在次干路上。
确需在主干路上设置时,距离交叉口不应小于8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
)
6.2.3 设置在次干路上的建设项目出入口与相邻交叉口的距离不应小于80米,相邻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
(本条参考《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4.2.17(2):改建交叉口附近地块或建筑物出入口应满足下列要求:次干路上,距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80m,且应右进右出。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4.2.1: 在次干路上设置出入口,距离交叉口不应小于50m 或在基地的最远端。
)
6.2.4 设置在支路上的建设项目出入口,距离与干路相交的相邻交叉口不应小于50米,距离与支路相交的相邻交叉口不应小于30米。
支路上相邻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
(本条参考《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4.2.17(3):改建交叉口附近地块或建筑物出入口应满足下列要求: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停止线不应小于50m,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30m。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4.2.1:在支路上设置出入口,距离与主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宜小于50m,距离与次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30m,距离与支路相交的交叉路口不应小于20m。
)
6.2.5 设置在快速路辅路上的建设项目出入口与相邻交叉口或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00米,设置在干线性主干路辅路上的建设项目出入口与相邻交叉口的距离不应小于80米,辅路上相邻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
6.2.6 出入口与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梯道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与人行横道最边缘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与地铁人行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
图5出入口与人行过街天桥间距示意图
图6出入口与人行横道间距示意图
6.2.7 出入口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人行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图7出入口与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人行出入口间距示意图
6.2.8 出入口与直线式公共交通站台边缘或港湾式公共交通站台渐变段端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宜大于30米。
图8出入口与公交站台间距示意图
6.2.9 出入口与桥梁、隧道引道端点及铁路道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
(以上四条参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4.1.5.3:距地铁出入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m,4.1.5.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4.1.5.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11.2.5(3):出入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梯道口不应小于50m。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4.2.3:基地出入口距地铁行人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应保持不小于30m的距离;距铁路道口应保持不小于50m的距离;距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当桥梁、隧道坡度大于等于2%时,出入口应保持不小于50m的距离;当坡度大于1%且小于2%时,在桥梁、隧道坡度范围内不宜设置出入口;距公交车站应保持不小于15m的距离。
)
7 出入口宽度和转弯半径
7.0.1 出入口宽度和转弯半径应综合考虑出入建设项目的机动车需求量、机动车类型及交通组织等因素。
7.0.2 单向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5米,单向单向车道出入口宽度宜为5米;双向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7米,双向双车道出入口宽度宜为7米。
(本条参考《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3.2.4:出入口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5m。
)
7.0.3 独立的消防车道净宽不应小于4米。
(本条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0.9: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
7.0.4 公交场站车辆出口和入口宜分开设置,宽度不应小于7米,若合并设置,宽度不宜小于12米。
(本条摘自深圳市《大型建筑公交场站配建指引》4.4.4.1)7.0.5 设置在支路上的公交场站出入口的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米。
(本条参考《深圳市民用建筑配建公交场站设计导则》5.1.3:配建型场站出入口不应直接向主干道开口,若受条件限制,需设置辅道或右进右出处理;若需设置在支路上,应确保车辆出入口的转变半径不小于12m。
)
7.0.6 建设项目出入口路缘石的转弯半径应满足如下要求:
表1建设项目出入口路缘石最小转弯半径
(本条参考《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1.9:停车库(场)的内部主要通道的转弯半径(内径)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
8 出入口视距
8.0.1 建设项目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保证出入车辆的行车安全。
(本条参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8.4.2.2:地块的机动车出入口应设置在次干道及以下等级的道路上,并符合行车视距要求。
)
8.0.2 出入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存在任何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本条参考《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7.2.7: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存在任何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
8.0.3 视距三角形范围内,禁止设置停车泊位。
8.0.4 出入口及邻接道路的停车视距应满足如下要求:
表2停车视距取值参考表
9 出入口交通组织及交通管理设施配置
9.1 一般规定
9.1.1 出入口交通组织应使得建设项目的内部交通流线与外部交通流线衔接顺畅,做到人流、车流相互分离,不产生冲突干扰。
9.1.2 出入口(隐形消防出入口除外)穿过人行道区域时,应采用坡化开口,地面应作明显的标识,行车道周围应有明确的警告以及供行人临时等候的场地和辅助保护措施。
(本条参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8.4.2.1:地块的主要人行出入口和车行出入口应尽量分开设置,以减少对行人的干扰。
地块的车行出入口穿过人行道区域时,应采用坡化开口,地面应作明显的标识,行车道周围应有明确的警告以及供行人临时等候的场地和辅助保护措施。
)
9.1.3 出入口交通组织应以邻接道路交通优先为首要原则,保证邻接道路交通流的连续性。
9.1.4 出入口一般为T型交叉口,必须设置必要的标志、标线,保证邻接道路上车辆的优先通行权,同时保证邻接道路非机动车辆及行人的安全。
9.1.5 各类交通标志、标线的规格、设置地点等均应符合GB5768-2009中的相关规定。
9.1.6 若出入口直接与地面停车场相连接,则出入口管理设施(道闸)距离邻接道路红线不应小于7.5米,宜大于12米;若出入口直接与地下车库相连接,则入口管理设施(道闸)应设置在地下车库坡道下坡终点处,出口管理设施(道闸)应设置在地下车库坡道上坡起点处。
9.2 出入口交通组织形式
9.2.1 港湾式车道交通组织。
设置在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上的出入口,若邻
接道路交通量较大,且进出交通对直行交通产生严重影响时,宜采用右转港湾式车道交通组织方式。
图9港湾式车道交通组织示例
9.2.2 单进、单出交通组织。
设置在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上的出入口,若建项目具有较长的临街面,且与相邻交叉口或出入口距离较远时,宜采用单进、单出交通组织方式。
图10单进、单出交通组织示例
9.2.3 右进右出交通组织。
设置在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上的出入口,若建设项目生成的机动车交通流量对市政道路交通运行影响较小,宜采用右进右出交通组织方式。
图11右进右出交通组织示例
9.2.4 无转向限制交通组织。
设置在支路上的出入口,可不限制其转向行为。
图12无转向限制交通组织示例
9.3 交通标志
9.3.1 出入口处应设置限速标志,速度不应超过20km/h。
(本条参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5.2.1.1:基地内应设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其连接处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施。
)
9.3.2 不允许左转的出入口,应设置禁止向左转弯标志。
9.3.3 未设置交通信号灯的出入口,应设置停车让行标志。
9.3.4 设置让行标志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让行标志一般设置在出入口驶离方向的右侧;
(2)避免其他标志与让行标志背靠背设置于一处标志结构上,以防遮挡让行标志的形状,影响其识认性。
9.3.5 邻接道路在出入口上游应设置警告标志,用以警告车辆驾驶员谨慎慢行,注意出入口车辆。
表3出入口主要交通标志一览表
9.4 交通标线
9.4.1 单车道的出入口道路应设置交通导流箭头、车道边缘线。
9.4.2 多车道的出入口除满足单车道标线要求外,还应设置车道分隔线。
9.4.3 当出入口设置了停车让行标志时,应在驾驶员需要停车的位置前设置停止标线。
9.4.4 出入口处应设置人行横道线。
9.4.5 右进右出出入口处应设置网状线,禁止车辆以任何原因在出入口处停车。
当网状线最大边长不大于12米时,可设置简化网状线。
表4出入口主要交通标线一览表
4
10 其他
10.0.1 出入口应设置照明设施,确保出入口区域的亮度,提高驾驶员行车安全。
10.0.2 开设出入口时应尽量避免对地下管线的挖掘或迁移,确实需要挖掘或迁移的,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0.0.3 开设出入口需拆除绿化带的,在出入口设计时应处理好与现有绿化带的衔接、协调关系。
10.0.4 开设出入口时涉及到行道树迁移的,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好树木的迁移事项。
10.0.5 出入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绿化高度不应高于0.7米。
10.0.6 出入口与邻接道路衔接路段的纵坡不宜大于2.5%,困难情况下不宜大于3%。
10.0.7 出入口处的步行及自行车道应满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中的无障碍要求,并与路段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本条参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6.2.9.5:建设用地出入口等处的步行及自行车道应满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中的无障碍要求。
)
附录A 典型出入口交通组织及交通管理设施配置示意图
(规范性附录)
图A.1 右进右出交通组织及交通管理设施配置示意图
图A.2 右转港湾式车道交通组织及交通管理设施配置示意图
图A.3 无转向限制交通组织及交通管理设施配置示意图
图A.4 单进单出交通组织及交通管理设施配置示意图
附录B 出入口无障碍设施设置示意图
(资料性附录)
附录C 出入口与邻接道路不同交角对应的路缘石曲线长度
(资料性附录)
表C.1 出入口与邻接道路不同交角对应的路缘石曲线长度对照表
单位:米。
图C.1 出入口与邻接道路交角示意图
附录D 隐形消防出入口设置示意图
(资料性附录)
附录E 出入口平面布局及设计要素示意图
(资料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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