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创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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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创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05.22
•【字号】沪质技监量〔2012〕328号
•【施行日期】2012.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
创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质技监量〔2012〕328号各区、县质量技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诚信计量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诚信计量长效机制,倡导“公正”、“包容”、“责任”、“诚信”的价值取向,营造诚信、和谐的社(街)区计量环境,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创建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表:1.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创建申请表
2.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组织者考核验收评分表
3.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集贸市场考核验收评分表
4.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商店(超市)考核验收评分表
5.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餐饮企业考核验收评分表
6.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医院考核验收评分表
7.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加油站考核验收评分表
8.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眼镜店考核验收评分表
9.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小商户考核验收评分表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创建实施办法
(试行)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第49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2007年第162号公告)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诚信计量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诚信计量长效机制,倡导“公正”、“包容”、“责任”、“诚信”的价值取向,营造诚信、和谐的社(街)区计量环境,特制定《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创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作为指导性文件适用于本市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的创建工作。
2.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道德规范为基础,以
法律调整为保障,以建立诚信计量体系为核心,以社(街)区为载体,发挥区域整体优势,条块结合,部门联动,通过在全市试点创建一批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营造诚信、和谐的社(街)区计量环境。
3. 创建范围
以街道(乡镇)的全部区域或街道(乡镇)内的主要商业社区、街区为创建区域。
4. 组织者要求
创建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以下简称街道或乡镇政府)和社(街)区所在区县的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县质量技监局)共同组织推进,街道或乡镇政府为创建推进主体,区县质量技监局为创建工作做好相关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创建组织者的工作:
(1)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推进小组,建立完善相关工作网络,充分发挥社会各方的作用,建立各方共同推动的协同工作机制;制定创建工作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按计划有效实施。
(街道或乡镇政府为主,区县质量技监局配合)(2)组织、指导创建区域内的集贸市场、加油站、餐饮企业、商店(超市)、医院和眼镜店等商业服务业经营单位参与创建活动。
推动经营单位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活动,要求参建单位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承诺书向社会承诺诚信计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街道或乡镇政府为主,区县质量技监局配合)(3)对参与创建活动的经营单位开展计量法律法规和《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等的宣贯和培训工作,提高其计量法制意识和诚信意识。
(区县质量技
监局为主,街道或乡镇政府配合)
(4)建立经营单位诚信计量档案,依据经营单位诚信状况实施分类监督,发挥诚信计量导向作用。
(街道或乡镇政府为主,区县质量技监局配合)(5)加强计量监督检查,加大对各类计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计量违法行为多发、诚信计量意识差的经营单位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处理力度,充分运用媒体曝光和政府信息公开等手段,让违法企业和违法行为暴露于公众视野,加大惩戒力度,增加其失信成本,发挥警示作用。
(区县质量技监局为主,街道或乡镇政府配合)
(6)向社会公布创建工作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诚信计量申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计量申投诉。
(区县质量技监局为主,街道或乡镇政府配合)
(7)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社区宣传栏等各类媒体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计量科普知识和诚信计量工作,提高创建工作的知晓度和群众参与度。
(街道或乡镇政府为主,区县质量技监局配合)
(8)充分发挥群众和社会监督作用,建立群众计量监督员队伍,可聘请群众或社会人士担任计量协管员、计量监督员等。
(街道或乡镇政府为主,区县质量技监局配合)
5. 参建单位要求
5.1参建单位由创建区域内的集贸市场、加油站、餐饮企业、商店(超市)、医院和眼镜店等商业服务业经营单位构成。
5.2参建单位除应符合《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要求外,还应做到:
(1)签约参与“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创建活动。
(2)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活动,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承诺书向社会承诺诚信计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按照有关要求(参见附表2~9)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6. 工作程序
6.1街道或乡镇政府自愿提出创建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的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社(街)区创建申请表》(见附表1)报区县质量技监局。
6.2区县质量技监局对创建申请进行会签。
如同意,报市质量技监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
6.3市质量技监局对是否同意创建申请出具意见。
6.4如创建申请获得市质量技监局同意,街道或乡镇政府和区县质量技监局应认真做好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县质量技监局应自市质量技监局同意之日起每半年向市质量技监局上报前一阶段创建工作总结,包括:总体情况、工作进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将采取的措施等。
6.5创建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创建期满前,街道或乡镇政府和区县质量技监局要督促参建单位进行自查并做好对自身组织创建活动情况的自查,在此基础上,组织核查小组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自查和核查要求参见附表2~9)
6.6如通过自查和核查后具备验收条件,街道或乡镇政府会同区县质量技监局向市质量技监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包括创建工作总体情况、取得成效、参建单位名单、自查情况、核查情况、存在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6.7市质量技监局组织进行考核验收,对各领域的参建单位抽取一定比例进行现场核查,并对创建活动的组织情况进行核查。
考核验收采取综合考核、分项评分的办法。
如抽取的参建单位考核全部达标且组织者考核达标的,当场通过验收;如抽取的参建单位有2家以下(含2家)考核不达标或组织者考核不达标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不予通过验收;如抽取的参建单位有3家以上(含3家)考核不达标,不予通过验收。
(考核验收项目及评分标准见附表2~9)。
6.8如通过验收,市质量技监局向街道或乡镇政府颁发证书或授牌。
6.9创建工作每两年为1个周期。
通过验收后,街道或乡镇政府应按创建时的要求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如需换发新证书或重新授牌,应在通过验收的18个月后向市质量技监局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相关程序可参见首次申请流程。
经再次验收合格的,由市质量技监局换发新证书或重新授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