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反保险法告知义务后解除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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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 国新修订的《 保险法》 1 条 的规定“ 第 6 投保
人 故意或者 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 的如实告知义 务 ,足 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 的, 保险人有权解 除合 同。” 险告知义务承担人 保 违反保险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也是采用解约主义 。下
险的评价者 ,保 险合 同无效 。” 日本改正前的商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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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 理 工 学 院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成立 的时候 , 也就是说 , 保险合 同视为 自始末成立 , 发生 恢复原状 的法律后 果 ; 若合 同解除无溯及力 , 则合 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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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 反 保 险 法告 知义 解 除权 的行 使 务后
易卫 中, 素梅 黄
( 湖南工业大学 法学院 , 湖南 株洲 4 20 ) 10 0
Hale Waihona Puke 摘 要 : 国现 行保 险法 对投 保人 或被 保 险人 违反 告知 义务 , 险人解 除权 的行使 存 在一 些缺 陷, 保 人无 过错 我 保 即投 违反 告知 义务 时欠缺 对保 险人的救 济 , 险法将 投保 人没 有过错 的情 况排 除在投保 人 承担 不利后 果的 范围之 外。 就是 保 也 说 , 保人 虽 然没有 履行 告知 义务 , 他主 观上 没有 过错 , 险人 就得 不 到任 何救 济 , 保 险人 而 言是极 不 公平 的 。 投 只要 保 这对 针对 这种情 况 , 必要赋 予保 险人 以 变更权 与 终止权 , 有 同时又科 以不得 滥用 的义 务 , 以平衡投 保人 与保 险人 的权 利 义务 。 此外 , 当保险人 没有 尽到 对保 险危 险的 必要 调查 义务 时 , 险法应 明确规 定在 此情 况下 不该享 有合 同的解 除权 。 保
关 键 词 : 知 义务 ; 告 法律 后 果 ; 除 权 解 中图 分 类 号 : 4 8 DF 1 文 献 标 志 码 : A 文 章 编号 :6 2 8 8 (0 )3 0 7 - 5 17 -5 02 1 0- 0 1 0 1
保险合 同的告知义务既是各 国保 险法所规定 的一
一
定期 间内保险人享有 解除合 同的权利 ,使产生和无
项义务 , 也是最大诚信原则 的体现 。它要求投保人或者
被保险人在订立和履行保 险合同过程 中应正确“ 充分地 披露与保 险标 的危险估计有关 的重要事实” 保险人则 。 依赖其告知 的内容评 价风 险。但是 当投保人或者被保
效 同一 的结果 。 新近的立 法多数采用该种主义 , 如德国 保 险合 同法第 1 条第 2项上段规定 :违反前项规 定 6 “ 而不告知重要事实时 , 险人可 以解除合 同” 保 。同法第 1 7条第 1 规定 :就重要事实为不实告知 时 , 险人 项 “ 保
第 2 第 3期 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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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un l fS c u n Un vri o ce c & En ie rn (o il ce c s dto ) o ra o ih a iest fS in e y gn e ig S ca S in e E iin
险人一般 无法 以强制方 式请求 其履 行或 要求 损害赔
偿, 而仅能依法律 的规定 , 使投保人负担因 自己违反义 务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 对于这种不利后果 , 国的立法 各 例并不一致 , 主要有 以下二种 :1无效主义。 种立法 () 该
同” 1本商法第 64条 及第 6 8 。3 4 7 条均规定 :保险合 同 “
38 9 条及第 4 9条规定 :保险合 同缔结 时 ,因投保人 2 “ ( 或被保险人 ) 的恶 意或重大过失 , 不告知重要 事实或
文 主要分析在此情形下保险人如何 行使解除权。
一
、
保 险 人解 除保 险合 同 的 溯及 力 问题
就重要事项为不实告知 , 其合 同无效 ” 2 解约主义。 。( ) 其认 为违反告知义务时 , 保险合 同非 当然无效 , 仅认为
缔结时 , 因投保人 的恶意或重 大过失 , 不告知重要事实 或就重要事实为不实告知 , 险人可 以解除合 同。” 保
例认为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的成立要素 ,因此告 知义
务 的违反 , 险合 同应 自始 归于无效 。 保 如法 国保 险合 同 法第 2 条第 1 项上 段规定 :因投保人 的故意 隐匿或虚 “ 伪告知时 ,假如其行为足 以变更或减少保 险人对于危
黄素梅(91 )女 , 17 - , 湖南涟源人 , 博士 , 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
网络 出版时 间 :0 1 5 2 网络 出版 地 址 :t : w w. kn t c /ea/ 1 6 6 . 10 2. 5. 2 tl 2 1— — 0 ht / w c i e kms tl . 7 . 2 1501 3 0 . m p/ n. / d i5 1 C 0 0 0 h
险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履行好这一义务 ,投保人或者
被保 险人应 当承担什 么样 的法律后果呢? 在保险法上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 , 保
也可 以解除合同。” 国海上保 险法第 1 条第 l 英 8 项规 定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 , “ 投保人应在订约前 , 以所 知重
要事实告知保 险人 : 凡在通常业务上所应知道的事项 , 均推定为投保人所 已知 , 如有遗漏 , 保险人 可以解 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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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除的效果的溯及力问题 , 换句话 说 , 所
谓 溯 及 力 ,就 是 该 保 险 合 同解 除 的 效 力将 回溯 到合 同
基金 项 目: 南省教 育厅社 科 课题 (5 77 湖 0C 0)
作者 简 介 : 易卫 中(92 ) 男 , 南娄 底人 , 士 , 研 究 方 向为 宪 法与行 政 法 ; 17 一 , 湖 博 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