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刑法突破提纲(8月26日教师版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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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刑法突破提纲(8⽉26⽇教师版最新版)
2012年突破班刑法资料
众合教育刑法学教研组集体编写①
第⼀部分刑法总则重要考点
⼀、刑法基本原则与刑法解释
【预测考点(重难点)】
1、刑法解释及其⽅法
★(1)⽴法解释与⽴法之间的关系:⽴法解释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也不得进⾏类推解释(但⽴法⾏为本⾝则可以)。

(2)罪刑法定原则不禁⽌扩⼤解释,只要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不论是⽴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都可以进⾏扩⼤解释。

2、三⼤刑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经典例题】
1、【刑法解释⽅法与刑法原则】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刑法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段获取权利⼈的商业秘密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由于本条款有“其他不正当⼿段”作为兜底,因此抢劫商业秘密也可以构成本罪,但如果⽆此兜底条款,则抢劫商业秘密的⾏为就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B、⼄同学认为,缩⼩解释⽅法本⾝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根据缩⼩解释⽅法得出的解释结论⼀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所以,刑法第358条组织他⼈卖淫罪中的“他⼈”可以缩⼩解释为⼥性。

C、丙同学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禁⽌不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刑法第329条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但是没有规定抢劫国有档案罪。

故此,抢劫国有档案的⾏为⽆罪。

D、根据刑法规定,为组织卖淫的⼈招募、运送⼈员的⾏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将⽐招募、运送⼈员⾏为性质更为恶劣的⾏为如充当打⼿的⾏为,认定为“其他”协助组织卖淫⾏为,属于当然解释。

【答案与解析】AD。

A项,正确。

B项中属于使⽤不当的缩⼩解释,其结论⼈为地限制了刑法的处罚范围。

C项应采当然解释,即解释为“抢夺国有档案罪”,D项属于举轻明重的当然解释,也属于三卷本刑法第4页内容。

2、【刑法基本原则】关于刑法基本原则及其内容,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法机关以成⽂法的形式进⾏规定,习惯法不得规定刑罚,这体现的是严格的罪刑法定
B、在解释刑法时,不得采⽤不利于⾏为⼈的类推解释,这体现的是确定的罪刑法定
C、刑法规范应具有明确性,禁⽌处罚不当罚的⾏为、禁⽌不确定刑,这体现的是成⽂的罪刑法定
D、我国刑法关于时间效⼒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体现的是事前的罪刑法定
【答案与解析】ABC。

A项,是成⽂的罪刑法定。

B项是严格的罪刑法定。

C项是确定的罪刑法定(即刑罚法规适当性)。

⼆、刑法的适⽤效⼒
【预测考点(重难点)】
1、属地管辖、属⼈管辖、保护管辖及普遍管辖原则的具体适⽤

(1)“领域”应⽴体理解:包括领⼟、领⽔和领空;
(2)在境外的我国航空器与船舶应视为我国领域的延伸;
★(3)犯罪地采取“⾏为地”与“结果地”择⼀主义,即“沾边就管”;
★(4)属⼈管辖中确定“犯罪”的标准:以我国刑法为准。

2、四种空间管辖原则之间的关系
★(1)四种管辖原则具有先后适⽤顺序:属地——属⼈——保护——普遍管辖。

(2)对外国刑事判决的认同问题——消极承认主义(注意涉及累犯之判断)
★3、刑法时间效⼒与刑修⼋
(1)关于三项禁⽌令适⽤的问题:刑修⼋⽣效之前犯罪,被判管制、缓刑时,能否适⽤禁⽌令?
(2)关于死缓犯限制再减刑的问题:刑修⼋⽣效之前犯罪,被判死缓时,可否适⽤限制减刑?
(3)关于累犯认定问题:刑修⼋关于特殊累犯的修改与认定。

【经典例题】
3、【刑法空间效⼒】下⾯关于刑法空间效⼒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甲国公民汤姆从⼄国贩卖妇⼥到丙国后回到中国。

对于汤姆的犯罪⾏为,由于并⾮在中国发⽣,汤姆⾮中国⼈,被害⼈也并⾮中国⼈,故不能按照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甲国公民约翰在中国留学期间,暑期外出旅游,途中因与同学丁某(中国⼈)发⽣⼝⾓,将其打死,对约翰的⾏为应依据保护管辖原则适⽤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C、甲国公民⽪特乘坐中国民航飞机时,盗窃丙国公民的财物,应依据属地管辖原则适⽤中国刑法对⽪特追究刑事责任
D、中国公民赵某(预备役⼈员)新婚不久,赴甲国学习,在甲国与⼄国公民艾利斯邂逅,赵某谎称⾃⼰未婚,后两⼈结婚,虽然重婚罪的刑罚是⼆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由于赵某是军⼈,故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案与解析】ABD。

A项,贩卖⼈⼝属于国际犯罪,适⽤普遍管辖。

B项,应为属地管辖。

D项,赵某不是“执⾏军事任务”的预备役⼈员,故,不是军⼈,故适⽤轻罪可以不予追究的规定,⽽不是必须追究。

4、【刑法时间效⼒】下列关于《刑法修正案(⼋)》适⽤过程中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在2011年初因犯盗窃罪被羁押,现依法对其盗窃罪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判决同时还可以对其适⽤三项禁⽌令
B、⼄(1990年5⽉出⽣),因2007年6⽉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09年6⽉刑满释放。

2011年3⽉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羁押,现依法对其以故意伤害罪判4年有期徒刑,则此案中被告⼈⼄依法应成⽴累犯
C、丙(1993年6⽉5⽇出⽣),因参与抢劫团伙被依法羁押。

2011年3⽉⼀审因其犯罪较轻、有悔罪表现等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丙随后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判处其缓刑。

⼆审法院经合议庭审查后,认为⼀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正确,于2011年5⽉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审裁判并⽆不妥
D、丁于1998年因犯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11年6⽉其⼜犯组织、领导⿊社会性质组织罪。

丁应成⽴特殊累犯
【答案与解析】AD。

A项,根据修⼋时间效⼒解释第1条,2011年4⽉30⽇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对其宣告禁⽌令。

故,A项正确。

B项,根据修⼋时间效⼒解释第3条第1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2011年4⽉30⽇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修正前刑法第六⼗五条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修正后刑法第六⼗五条的规定。

”B 项中,⼄犯前罪时,不满18周岁,故,⼄不成⽴累犯,B项错误。

C项,虽然⼀审判决⽆误,但⼆审时应根据刑修⼋依法适⽤缓刑⽽⾮维持原判。

(属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未满18周岁的⼈、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等),故C项错误。

D项,根据修⼋时间效⼒解释第3条第3款,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2011年5⽉1⽇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修正后刑法第六⼗五条、第六⼗六条的规定。

”故D项说法正确。

三、不作为犯罪
【预测考点(重难点)】
1、不作为成⽴犯罪的条件(有义务、有能⼒且有因果关系)
★2、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之来源;
注意先⾏⾏为引起的义务:即⾏为⼈本来没有义务,但其先前实施了⼀个⾏为,使被害⼈从“安全区”进⼊了“危险区”,则其有保护被害⼈安全的义务(只要制造了危险,不问是否正当,都会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如紧急避险⼈,对于遭受损害的⽆辜第三者具有作为义务,但正当防卫⾏为造成法益处于危险状态后不救助的,是否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尚存争议,⽬前建议否定说。

但⽆争议的是,防卫过当会导致作为义务。


【经典例题】
5、【不作为犯的认定】下列关于不作为犯罪的认定,正确的有:()
A、甲在⾼速路上撞伤他⼈时,交通警察刚好就在⾝边,此时警察有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的作为义务。

B、⼄男与⼥⼦经过⼀段时间恋爱后提出分⼿,⼥⼦不同意,声称如果分⼿就⾃杀,男⼦仍然决意分⼿。

于是,⼥⼦在男⼦⾯前⾃杀,男⼦既不制⽌,也不送医院抢救,⼄成⽴不作为犯
C、丙邀请郑某⼀起吃饭并喝了酒。

饭后,两⼈开车去⼤沙河游泳。

当⾏⾄⼤沙河岸边时,由于车辆轧倒了路边的⽟⽶,丙下车去扶⽟⽶,郑某则⼀⼈独⾃脱⾐服下河游泳。

⼏分钟后,丙某听到郑某呼喊"救命",但未下⽔救助,郑某后溺死。

丙构成不作为犯。

D、骑车⼈丁为避免某失控⼤货车撞向⾃⼰,急忙从车上跳下,结果其撞到了⼀步⾏的⽼汉并致其重伤,丁对该⽼汉放臵不管的,径直离开,后该⽼汉因未得到及时救助⽽死亡,因丁实施了紧急避险⾏为,故不承担不作为犯的责任。

【答案与解析】A.
A交通警察有业务上的义务;B中恋爱⾏为并没有设定法益之危险。

C不存在先前⾏为,郑某的危险是其⾃⼰造成的。

D项,紧急避险能够引起义务。

注意,张明楷指出:“下列情形不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第⼀,⾏为并没有制造、增加危险的,不产⽣作为义务。

例如,过路⼈将路边的弃婴抱到民政机关门前的,⾼速公路上的司机将被前⼀车辆撞伤的被害⼈送到加油站后放置不管的,⼀同进餐的⼈将醉酒者送回其住处的,即使后来被害⼈因没有得到救助⽽死亡,⾏为⼈也不承担不作为犯的责任。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先前的⾏为并没有导致危险,⽽是被害⼈基于⾃主决定使⾃⼰陷⼊危险的,该先前⾏为不产⽣作为义务。

如前所述,在恋爱过程中提出分⼿的⼀⽅,对另⼀⽅的⾃杀、⾃伤⽆作为义务。

即使⾏为⼈与被害⼈曾经发⽣过性交乃⾄使被害⼈怀孕,也不例外。

第⼆,⾏为虽然制造、增加了危险,但是该危险并不紧迫或者微不⾜道的,不产⽣作为义务。

例如,甲将⾃⼰的⼀把利⼑递给⼄观看时,⼄突然持⼑伤害丙。

即使甲在现场,也不产⽣作为义务。

第三,⾏为制造、增加的危险属于被害⼈的答责范围时,⾏为⼈不具有作为义务。

例如,甲将吸⾷毒品的⼯具借给⼄吸⾷毒品,⼄因吸⾷过量造成⾝体伤害。

对此,甲不承担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的责任。


6、【作为义务的判断】下列案件中说法正确的有()
A、甲过失导致某物体燃烧,原本可以轻易扑灭避免⽕灾,但甲故意不扑灭⽽引起了⽕灾,只能评价为⼀个不作为的放⽕罪.
B、甲将⾃⼰的⼀把利⼑递给⼄观看时,⼄突然持⼑伤害丙。

即使甲在现场,也不产⽣作为义务。

C、李某为渡过⼩河,花30元请王某渡他⼀家三⼝过河,当⼩船⾏⾄河中间时,李某的⼉⼦李甲(15
岁)没有站稳落⼊了⽔中,因李某⼀家均不会游泳,李某便恳求王某下⽔去救⼈,王某想趁机敲⽵杠,说河⽔很深,不肯下去,除⾮李某给他2000元钱。

李某⽆耐将⾝上的全部现⾦855元钱和⼀部价值1500元的⼿机给了李某,但李某仍嫌钱少,不肯救助,后李某之⼦溺毙,王某成⽴不作为犯。

D. 甲将吸⾷毒品的⼯具借给⼄吸⾷毒品,⼄因吸⾷过量造成⾝体伤害⽽甲没有阻⽌其吸毒。

对此,甲承担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的责任
【答案与解析】ABC
B中⾏为⼈虽然制造、增加了危险,但是该危险并不紧迫或者微不⾜道的,不产⽣作为义务
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预测考点(重难点)】
★1、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以条件说为客观基础(即没有前者⾏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但对条件说要进⾏限制,即禁⽌溯及原则。

同时注意介⼊因素是否导致因果关系中断(即因果关系的断绝),另了解⼆重因果关系、重叠的因果关系。

2、注意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
(1)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必须是基本⾏为直接导致加重结果;如致死类型的结果加重犯要求基本犯罪⾏为有导致加重结果的危险性。

如果是后⾏为或者其他因素导致基本⾏为与加重结果缺乏直接性关联的,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2)绑架、⾮法拘禁、拐卖妇⼥或⼉童等⾏为,必然引起警⽅解救,故正常的解救⾏为造成被害⼈伤亡的,具备直接性要件,应将伤亡结果归责于犯罪⼈。

【经典例题】
7、【因果关系】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油泼在⼄⾝上,然后将烟头扔在⼄⾝上,⼄全⾝着⽕,满地打滚,疼痛难耐,⼄之男友不忍见⼄痛苦,遂⽤枪将⼄击毙。

甲的⾏为与⼄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B、甲与⼄没有意思联络,都意欲杀丙,并同时向丙开枪,⼀枪击中头部,⼀枪击中⼼脏(但⽆法区分是具体是谁击中何部位)。

甲、⼄的⾏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

C、甲打破⼄房屋的玻璃,稍后不久,⼄的房屋因⽡斯爆炸,门窗全部被毁。

在本案中,即使没有甲的毁坏⾏为,⼄的门窗也会被后来的⽡斯爆炸所毁坏,因⽽甲的⾏为和⼄房屋玻璃的毁坏没有因果关系
D、李某与周某在房间⾥因琐事⽽发⽣争吵起来,周某⼀拳朝李某脸上砸去后跑离房间,李某被砸得⽛齿脱落嘴⾓流⾎,随即追赶出来。

周某看到李某正紧追其后,且李某不停地从地上捡起⽯块扔向⾃⼰,周某不顾⼀切的欲逃离。

当周某从巷道⼝跑出欲横穿⼀交通主⼲道时,被醉酒驾车的李四开车撞倒在地,,周某经抢救⽆效死亡。

李某与周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答案与解析】AB.A系因果关系的断绝;B系竞合的因果关系(⼆重的因果关系);C系假定的因果关系,存在因果关系。

D 属于因果关系的断绝。

8、【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下列关于刑事责任以及因果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为了毒死张三,向准备送给张三的饮料⾥⾯注⼊毒药,并将饮料放在⾃⼰家的书架上,来做家政的李四因为⼝渴,见到饮料,⼀饮⽽尽,当场毒发⾝亡,这属于打击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甲构成故意杀⼈罪的既遂
B、黄某来到⽥地⼲活,发现⾃家的稻⼦不知被谁家的⽜啃了,⾮常⽣⽓。

回家后,就在村⾥骂,是谁家的⽜啃了他家的庄稼。

村民张某闻讯后就⾛过来说,是他家的⽜啃的,有话好说,不应骂⼈。

为此,双⽅发⽣⼝⾓,引起厮打,被告⼈黄某⽤拳头朝张某头部及⾝上击打,随后张某⾝感不适,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经法医鉴定,张某系轻微外伤,由于情绪激动诱发冠⼼病骤发致急性⼼⼒衰竭死亡。

黄某与张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从⽽对其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C、甲开枪射杀站在悬崖边的张某,虽未击中张某,张某却因惊吓坠崖⽽死,甲的⾏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甲成⽴故意杀⼈罪的既遂。

D、暴⼒团成员某甲将13 周岁的少⼥带到旅馆,为其注射兴奋剂,使其陷⼊精神错乱状态的时候,尽管已经意识到少⼥⾯临⽣命危险,但是由于惧怕使⽤兴奋剂的事实败露,就没有喊来救护车抢救⽽逃离现场,结果使少⼥因为急性⼼⼒衰竭⽽死亡。

甲的不作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与解析】BCD.A预备⾏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B为特异体质案,存在因果关系,鉴于⾏为⼈⾄少存在过失之⼼态,故承担刑事责任;C中介⼊因素从属前⾏为,故有因果关系,成⽴杀⼈之既遂;D 中⾏为⼈的不作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五、⾃然⼈犯罪
【预测考点(重难点)】
1、刑事责任年龄问题
(1)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规则;
★(2)对⼋种严重故意犯罪(“烧杀淫掠、伤投爆毒”)的具体认定: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重点注意:①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②拐卖妇⼥过程中强奸被害妇⼥的;③决⽔、破坏交通⼯具等⾏为(故意)致⼈重伤、死亡的;④盗窃、诈骗、抢夺他⼈财物的为窝赃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故意致⼈重伤或死亡、或者故意杀⼈的。


2、刑事责任能⼒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精神病⼈的双标准
★3、刑修⼋关于⽼年⼈犯罪的规定
(1)犯罪时已满75周岁的,量刑时从轻后或减轻处罚,具体因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有可宽与必宽之分;
(2)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若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原则上应当适⽤缓刑(但若为累犯或犯罪集团⾸要分⼦除外);
(3)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原则上不得适⽤死刑(但若犯罪⼿段残忍致⼈死亡的除外)。

【经典例题】
9、【刑事责任年龄】关于刑事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15岁的甲在⾮法拘禁过程中使⽤暴⼒致⼈死亡,甲不承担刑事责任
B、15岁的⼄使⽤轻微暴⼒或者威胁,强⾏索要其他未成年⼈随⾝携带的⽣活、学习⽤品或者钱财数量不⼤,未造成被害⼈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活等危害后果的,⼄可免于处罚。

C、17岁的丙盗窃⾃⼰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D、17岁的丁盗窃未遂的,应免于处罚。

【答案与解析】C。

A项,甲构成故意杀⼈罪。

B项,⼄可不认为是犯罪。

C项,正确,司法解释的规定。

D项,司法解释规定,已满⼗六周岁不满⼗⼋周岁的⼈盗窃未遂或者中⽌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10、【刑事责任能⼒】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A、甲教唆已满75岁的张三杀⼈,张三将⼈杀死,甲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B、⼄系精神病⼈,故其所犯的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C、丙为盗窃惯犯,应当从重处罚
D、丁因经济纠纷对李四产⽣⽭盾,将其杀死,经鉴定丁实施犯罪⾏为时为精神分裂症不完全缓解状态,有部分责任能⼒,对于丁不能判处死刑。

【答案与解析】ABCD。

A中张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量刑情节不及于教唆犯。

B中精神病⼈只有在丧失辨认能⼒或控制能⼒时犯罪才不负刑事责任;C中惯犯从重处罚是酌定情节,⽽⾮法定情节;D项中,限制刑事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可以判处死刑。

①另外注意: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携带凶器抢夺的,应否负刑事责任?基于2009年司考卷⼆第11题官⽅答案之启⽰,司六、单位犯罪
【预测考点(重难点)】
★1、单位犯罪的认定(尤其注意法定性特征);①组织特征(或单位特征):单位⾃⾝具有⼴泛性和合法性(合格性);②⾏为特征:与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密切相关性、并常常以单位名义实施;③主观特征:该犯罪⾏为体现了单位意志,为了单位的整体利益;④法律特征: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并⾮⼀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尤其注意193条和313条)。

2、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

【经典例题】
11、【单位犯罪及责任】关于单位犯罪的下列判断,正确的有:()
A、甲公司的主要业务为在互联⽹上设⽴⽉饼销售⽹站,通过互联⽹向客户销售假冒“稻⾹村”的⽉饼,甲公司的⾏为不属于单位犯罪。

B、⼄公司经理张三与董事会合意,决定利⽤张三的⼈脉关系从事⾛私,利润由张三与公司按照四六分成,张三与⼄公司属于⾛私罪的共同犯罪
C、丙公司主业为废品回收,明知李四的废旧钢材为盗窃所得,依然收购,丁公司成⽴单位犯罪
D、丁利⽤贩毒所得之钱设⽴汽车修配⼚,为保险公司指定的汽车修理⼚家。

在经营过程中,丁多次与投保⼈合谋骗取保险公司财物,丁属于⾃然⼈犯罪
【答案与解析】ABC.
A售假公司不属于单位犯罪;B公司属于单位与单位内部⼈员的共同犯罪;C,312条已经规定有单位犯罪;D属于单位犯罪,⽤⾮法财物所设⽴的公司也是合法公司。

七、主观罪过
【预测考点(重难点)】
1、犯罪故意中应该注意的⼏个问题:
(1)凡是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刑法分则条⽂均未排除间接故意。

(2)分则关于“明知”的规定,⼤多属于注意规定。

但即使分则没有“明知”的规定,也应根据总则关于犯罪故意的原理,确定必须明知的事实或对象。

如奸淫幼⼥⾏为要成⽴强奸罪,应该明知对⽅是幼⼥。

(3)判断罪过形式时坚持“罪过与⾏为同时存在”(如甲突遭⼄⽆端辱骂,其抓起武器时,还未决定是射击还是想威胁⼄,结果⼦弹发射导致⼄死亡的,应成⽴过失致⼈死亡罪)。

2、四种罪过形式之间的相互辨析
★(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两步⾛策略:第⼀步看认识因素的内容,即认识到危害结果必然会发⽣还是可能会发⽣,若必然性发⽣,则为直接故意,若可能性发⽣,则第⼆步再看意志上对结果是持希望还是放任态度,若希望,仍为直接故意,若放任,则为间接故意。

★(2)间接故意与过于⾃信过失的区别:⾏为⼈是否有主客观⽅⾯的凭藉,或者说是否有防范措施。

如果有,则为过于⾃信的过失;凡是出现了赌徒⼼理(如“死了活该”),则为间接故意。

凭藉既可以是客观⽅⾯的,也可以是主观⽅⾯的。

(3)过于⾃信过失与疏忽⼤意过失的区别:有认识的过失还是⽆认识的过失;
(4)疏忽⼤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有⽆预见义务与能⼒(如A开车正常⾏驶,车轮轧起⽯⼦该⽯⼦碰巧砸中路旁骑车⼈B 的脑袋,导致其摔倒后脑溢⾎死亡);
3、法律认识错误:原则上不影响定罪量刑(只要具备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即可);
★4、事实认识错误:应根据“法定符合说”为标准判断。

具体⽽⾔,对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不论是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还是所谓的事前故意,原则上均不影响定性量刑;对于客体错误(即⾏为性质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段或⼯具认识错误、打击错误(打击偏差、⾏为误差),则分清属于具体的事实错误还是抽象的事实错误:若是具体的事实错误,其处理⽅式相当于“错了等于没错”(如甲欲杀害⼄,购买⼄经常吃的药,并换装成毒药,邮给⼄。

⼄单位收发室的丙,私开邮件窃取了药,吃药后死亡。

甲成⽴故
意杀⼈罪既遂);若是抽象的事实错误,应当在主客观相⼀致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如:例⼀,A出于盗窃财物(轻罪)的故意实际上却盗窃了枪⽀(重罪)时。

成⽴盗窃罪既遂;例⼆,B将他⼈占有的财物误以为是遗忘物⽽据为⼰有。

定侵占罪;例三,C以为是⼫体⽽实施奸淫⾏为,但事实上被害⼈并未死亡,成⽴侮辱⼫体罪既遂。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在对象错误上没有分歧,两者的分歧主要体现在打击错误中
【经典例题】
12、【主观罪过】下列刑事案件中,说法错误的有:()
A、财务⼈员某甲贪污了⼤量公款,他得知上级部门近期要来查账,遂放⽕烧毁财务室以灭迹,甲贪污罪属于直接故意,但放⽕罪属于间接故意
B、某船即将离开停靠的码头。

因船上的⽣活⽤电是从码头上的配电箱接出来的,有多年电⽓操作经验的船员蔡某便去码头上的配电箱拆电线。

在其打开配电箱的门时,发现共有三艘船在该配电箱内接了电线,⽽闸⼑已经断开,处于⽆电状态。

蔡某拆下所在船的电线后,只考虑到其他两艘船要⽤电,却未注意到码头上有⼈正在接电线,便将配电箱的闸⼑合上,造成正在码头上接电线的另⼀艘船的看船⼯陈某遭电击致急性⼼⼒衰竭(⼼脏性休克)当场死亡,蔡某的⾏为属于意外事件。

C、张三在QQ空间上存留⼤量淫秽图⽚,但其QQ空间未加密码,他⼈可⾃由浏览,张三的⾏为构成间接故意的传播淫秽物品罪。

D、杨某系村⽀书,在征兵过程中索要他⼈财物,杨某是否构成受贿罪取决于其是否认识到⾃⼰属于国家⼯作⼈员。

【答案与解析】ABD。

A中甲对放⽕罪也是直接故意;B中蔡某长期从事电器业务,故为疏忽⼤意;C中张三的⾏为属于间接故意,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并⾮⽬的犯;D中国家⼯作⼈员⾝份属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只要⾏为⼈认识到作为评价基础的事实,就应当认定⾏为⼈认识到了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13.胡某与本村魏某通奸,两⼈预谋毒害胡某的妻⼦李某。

某⽇中午,胡某从地⾥回家,见李某在院⼦⾥摘⾖⾓,厨房⾥煮着⽶饭,认为毒死李某的机会已到,急忙从⾥屋拿出“1605”农药瓶,往饭锅⾥倒了⼗来滴,然后往院外⾛,告诉李某他出去办事,饭做好后先吃别等他。

李煮好饭后,正在炒菜,这时胡某的⼉⼦(8岁)从外边玩耍回来,嚷着肚⼦饿,李某便先给⼉⼦盛了⼀碗饭,⼉⼦吃了⼏⼝,便喊肚⼦疼,⼀会⼉便死了。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李某对其⼦死亡的⾏为属于意外事件
B 按照具体符合说,胡某的⾏为构成故意杀⼈罪的未遂和过失致⼈死亡罪
C 按照法定符合说,胡某的⾏为构成故意杀⼈罪的既遂
D 魏某对胡某的⾏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与解释】ABC.胡某的⾏为属于打击错误,故BC正确,李某没有预见之可能,故为意外事件,魏某与胡某成⽴共同犯罪。

14、【认识错误】甲欲杀⼄⽽向⼄开枪射击,⼦弹从⼄的⾐袖穿过,恰巧击中了与⼄同⾏的丙,致丙轻伤,但丙系⾎友病患者,流⾎不⽌⽽死亡。

如何认定甲的⾏为?
A、按照法定符合说,甲构成故意杀⼈罪(既遂)罪
B、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对⼄构成故意杀⼈的未遂,对丙构成过失致⼈死亡罪
C、按照具体符合说,甲构成故意杀⼈罪(既遂)
D、按照法定符合说,甲构成故意杀⼈罪的未遂
【答案与解析】AB.此案系打击错误
15、【认识错误】下列案件的处理,判断正确的有()
A、甲欲杀⼄,致其重伤倒地后离开现场,⽽⼄欲爬起来前往医院就医,却因伤重站⽴不稳,跌⼊⾝旁的⽔沟溺死。

甲构成故意杀⼈罪的既遂
B、⼄电话敲诈李四,但电话串线致王五处,王五⼤骇,按照⼄之要求将钱汇⾄⼄的银⾏卡,⼄构成敲
诈勒索罪的既遂。

C、丙以为硫磺加酒能致⼈死亡,故在赵⼆的酒中投⼊硫磺,但此⾏为不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故丙成⽴故意杀⼈罪的未遂。

D、丁为好友李四将犯罪所得钱款汇⾄境外,李四告诉其此款是抢劫所得,但事实上是贩毒所得,丁构成洗钱罪。

【答案与解析】AB.A属于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B属于对象错误;C属于迷信犯,不构成犯罪;D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

⼋、正当化⾏为
【预测考点(重难点)】
1、正当防卫的起因问题
(1)起因条件的⼴泛性与必要限定性:并⾮任何违法犯罪⾏为都可以进⾏正当防卫;
(2)假象防卫的处理: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3)恶意防卫问题:防卫挑拨等属于滥⽤防卫权的故意犯罪⾏为。

2、正当防卫的时间问题——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形的时间条件之例外;
3、防卫⽬的问题:相互⽃殴中的防卫问题;
★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关键区别:看损害或打击的对象;
★5、特殊防卫问题(关键在起因条件)。

【经典例题】
16、【正当⾏为】关于排除犯罪性的事由,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深夜,某男和⼥朋友在⼀个极少有⼈经过的野外发⽣性关系,该⼥假装喊:“救命啊!强奸了!”声⾳很⼩,但是还是被⼀个路过的甲听见,甲⽴即⽤随⾝携带的棍棒将某男砸成重伤,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B 李某因恋爱纠纷,对朱⼥怀恨在⼼,⼀⽇李某携⼑强⾏进⼊朱家,与朱母发⽣⼝⾓并撕打起来。

李某扬⾔:找你算帐来了,我今天就挑朱的脚筋。

正在撕打时,朱进屋。

李某见到朱晓梅后,⽤脚将其踹倒,⼀⼿拿⽔果⼑,叫喊:不跟我谈恋爱,就挑断你的脚筋。

说着就持⼑向朱刺去。

在撕打过程中,朱⼥夺过李某之⼑刺中李某的胸部和腹部多处,李某流⾎过多⽽死。

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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