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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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推动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建设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置。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原则是“谁产生,谁负责”,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管理和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职责。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当分类管理,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可再利用的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种分类进行管理。
第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应当注重减量化、绿色化和资源化利用,提倡城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技术。
第六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和处置。
第二章建筑垃圾产生和分类管理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之前,应当制定建筑垃圾管理措施,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可再利用的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分类进行管理。
第九条可回收物指能够通过再生利用方式回收再利用的物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等。
第十条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具有危害性的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弃药品等。
第十一条可再利用的垃圾指能够通过重新加工和利用的物品,包括废旧家具、废弃装修材料等。
第十二条其他垃圾指无法进行回收、再利用和再加工的垃圾,包括食品残渣、纸张、泥土等。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桶,明确标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可再利用的垃圾和其他垃圾等。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合理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计划,确保各类建筑垃圾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和处置。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专门的建筑垃圾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建筑垃圾的暂时存放和封存工作,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三章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七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当由专业的建筑垃圾收集公司进行收集,且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收集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备,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收集公司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计划,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收集公司应当定期对收集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营。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收集公司应当根据建筑垃圾的分类情况,将其运输至指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并由专业的建筑垃圾处理公司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公司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处理和利用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公司应当根据建筑垃圾的分类情况,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置,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章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工地建筑垃圾管理和分类不符合要求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停工整改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可处以罚款、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于不履行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由监管部门进行通报、约谈或者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目前已存在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环境整治和设施改造,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废止过去存在的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