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移民的几大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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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移民的几大种类
EB-5投资移民是以投资为理由的移民,分为正常途径的EB5投资移民和区域中心的EB5投资移民。
正常途径的EB5投资移民需要投资100万美元的投资,而区域中心的EB5投资移民只需要50万美元的投资。
以下是整理的美国投资移民的几大种类,欢迎阅读!
美国投资移民的几大种类
1、直接投资移民
投资人投资50万或100万美元到一个新的商业企业,产生10个全职的工作机会。
直接投资移民有两种方式:投资者自己经营和管理;投资者只是有限合伙公司的有限合伙人,自己不参加日常经营和管理。
据统计大部分直接投资移民的人都是希望自己掌控资金,希望自己参加对企业的经营管理。
2、区域中心投资移民
投资人把50万或100万美元投资到一个移民局事先批准的区域中心里,投资人不直接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所产生的10个工作机会可以是10个全职员工,也可以是10个间接的工作机会(通过经济模型来计算)。
现在市场上所有的EB-5项目都是在目标就业区的5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
3、跨国公司高管移民
在中国的公司担任高管职位一年以上,被派到美国的子公司,分公司或附属公司继续担任高管职务,只要美国公司已经在美国经营业务一年以上,即可以通过EB-1C办绿卡。
如果美国的公司是刚刚成立或者在美国经营生意还不到一年,则只能先申请一年的L-1A签证,等美国公司经营了生意一年以后再申请绿卡。
EB-1C的非移民签证是L-1A签证。
虽然L-1A签证和EB-1C的法律要求相同,只是EB-1C要求美国公司已经经营业务一年以上。
但
实际上,移民局对EB-1C案件的审理比起L-1A来说要严格和苛刻许多。
与EB-5投资移民相比,EB-1C有以下缺点:
不确定性:通过EB-1C申请绿卡,美国公司必须有良好的业绩和足够数量的雇员。
虽然法律并没有规定一定要几个雇员,但移民局经常以公司规模小,公司组织结构太简单而拒绝小公司的EB-1C申请。
所以小型公司的EB-1C申请结果很难预测。
移民局的严格审查:移民局对于此类案件的审查非常严格,尤其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更是如此。
因此,申请人往往需要提供大量的材料和证据,以证明公司的业绩和发展状况以及申请人作为管理人员的职权范畴。
这种提供材料的过程非常繁琐,也将产生很多的律师费用。
移民局对于EB-1C的拒绝率很高。
虽然移民局并没有公布对EB-1C的批准率,但根据业内人士透露,移民局对于EB-1C案件的拒绝率远远高于EB-5案件。
通过EB-1C申请绿卡的投入往往不止50万美元。
这并不是一个省钱的拿绿卡的方式。
恰恰相反,通过EB-1C花的钱一般不仅不少于50万美元,而且非常费时间和精力。
美国移民的纳税指南
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中,唯有美国规定无论居住地是何处,美国公民都需向国家缴税。
不仅针对美国公民,还同样作用于持绿卡的美国永久居民。
那么美国投资移民者该如何去遵循规则合法报税、纳税呢?美国绿卡持有者纳税指南来了!
根据FATCA的条规,外国金融机构必须向美国税务局,提供美国纳税人的资料,包括他们持有的外国公司实质性所有者权益。
根据美国国会税收联合委员会,援引这项税务法追税,未来10年估计可为政府增加87亿美元的税收。
绿卡持有者纳税指南规定根据美国国税局发布的《绿卡持有者纳税指南》的相关规定,美国绿卡持有者不论是居住在美国,
还是居住在美国以外地区,只要绿卡持有人是合法的美国永久居民,便有义务申报在全世界范围内不管以何种方式获得的收入。
全球所得的范围包括投资移民者个人薪资收入、海外银行账户、股权或股票等投资收益等等。
为了避免双重纳税的现像出现,美中之间签有《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根据协定,持有绿卡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已按照中国税率缴纳完税款,只需向美国提供相关缴税证明,即可免除相应数额的纳税义务。
但由于美中两国间的税制不一样,绿卡持有者可能面临在美国和中国都需要报税甚至是两地同时都要缴纳所得税的情形。
比如某人在中国的年收入是200,000美元,按照中国纳税税率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在向美国国税局申报个人所得时要先去掉在中国已缴纳的所得税金额,如果其收入低于美国应纳税金额,则不需再向美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如果当事人收入按照美国税法和税率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他就需要向美国国税局补缴个人所得税。
与此同时,美国的税务制度中有各种的合法途径进行合理避税、申请退税。
任何持有绿卡的家庭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家庭会计师制定符合本家庭的报税、避税方式以及申请退税。
美国投资移民收到K-1表如何报税
1.什么是K-1表?
在一个合伙企业中,有一般合伙和有限合伙的形式。
一般EB-5项目所属的项目方是有限合伙企业,包含一个一般合伙人和许多有限合伙人。
同中国一样,在美国,有限合伙企业本身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合伙企业章程中制定的损益分配规则,企业流向合伙人的所有收入和开支须根据其各自的课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而K-1表就是用来向美国税务局报告该合伙企业给每个合伙人的各项收入、支出、股息以及合伙人所有的资本及可能的相
应负债的表格,合伙企业须将该表与其他税务申报相关表格汇总,向美国税务局备案合伙企业所得税表。
2.K-1表主要反映什么信息?
在一个EB-5区域中心项目中,每个EB-5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都会定期收到项目有限合伙企业发出的项目K-1表格,作为反映上一年项目运营情况的收入凭证,从而让投资人能了解项目投资的基本情况。
在K-1中,主要反映项目有限合伙人,即每一位单独的EB-5投资人在项目中的投资金额增减,承担的负债(通常EB-5项目中是没有的),以及年度按投资比例或其他企业章程中制定的规则所获分的一部分收入、收益、损失和费用等数据。
3.为何有些EB-5项目K-1审计表收入费用栏是空白的?
根据合伙企业的资本账户结余,即使有限合伙人本年度未获分配任何合伙企业的收入、收益、亏损或扣减,合伙企业仍须向年内拥有现金结余的任何合伙企业账目的所有有限合伙人寄发
K-1表格。
因此,有些EB-5项目第一年尚未有收益或费用、或投资人资金还未从托管账户进入项目等原因,很多EB-5投资人收到的K-1表只显示项目的投资人的基本信息,收入费用栏为空白的。
4.收到有显示收益的项目K-1表,需要报税吗?
如果项目EB-5投资人还未登陆美国,且在美国境内并没有其他收入,一般而言,由于EB-5项目每年所产生的投资收益额度都很少,基本不会超过移民局规定的免税额度。
因此,这种情况下通常项目有限合伙企业会向税务局申报,而EB-5投资人只需存档该表即可,不需要被课税。
如果该收益需要缴税,项目合伙企业通常按照税法中要求的为外国投资人预缴税的规定预缴所得税(规定的预缴税率可能高于投资人实际税率),投资人可计算是否有退税产生,若有,可以申报申请退税。
如果项目EB-5投资人还未登陆美国,然而除了EB-5项目,在美国境内还有其他收入,如房租、证券等,则需要看整体收益是否超过免税额度,若超过,不仅需要申报,而且还需要按规定计算是否需要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如果项目EB-5投资人是已取得美国绿卡的税务居民,K-1表只是其所有报税资料的其中一项。
因此,其需要在报税截止日前,将项目K-1表汇总入自己的收入支出信息中,一般申报于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