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8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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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五)
第五单元撤销权
【考点1】管理人的撤销权(P287)(2007年案例分析题)
1.《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放弃债权的;
(2)无偿转让财产的;
(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4)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5)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解释1】债务人的上述五种行为,将导致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损”,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追回的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

【解释2】对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仅限于“价格”,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其他交易条件明显不合理,也可以撤销。

2.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就可以撤销;但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该情形属于对价行为,并未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损)。

(2013年单选题)
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者价款。

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1】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解释2】(1)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善意时,该行为不能撤销;只有当受让人恶意时,该行为才可以撤销;(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无论受让人善意、恶意,均可撤销。

【解释3】我国破产法采用程序判断原则,只要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五种行为)发生在法定期间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即构成可撤销行为,至于该行为实施时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恶意还是善意,原则上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据此可以解决举证责任等问题,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2012年单选题)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情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的除外。

【解释1】(1)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不能撤销;(2)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时也未到期的,可以撤销。

【解释2】对于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的恶意提前清偿(债务人明明知道自己快破产了),就算“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照样可以撤销。

【考点2】债权人的撤销权(P287)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解释1】本条司法解释对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规定了明确的构成要件:(1)必须以管理人未依法提起破产撤销权之诉为前提;(2)只能依据《合同法》提起撤销权诉讼;(3)债权人必须在起诉中说明“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解释2】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何理解?本条款意在强调:债权人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有别于非破产程序,不受《合同法》第74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的限制。

这是因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撤销权,具有“代表诉讼”的性质,通过诉讼追回的财产归属于“债务人财产”,提起诉讼的债权人实际上代表的是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考点3】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P287)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解释】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

为避免管理人接管过程中因诉讼时效超过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本条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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