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视力监测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儿童视力监测管理规定
目的
本规定旨在规范和管理儿童视力监测,以保障儿童视力健康,
并促进儿童研究和成长。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学前教育机构、义务教育学校和中等职
业学校。

视力监测要求
1. 学前教育机构应每年进行一次儿童视力监测,确保及时发现
视力异常。

2. 义务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每年进行两次视力监测,分
别在学年开始和结束时进行。

3. 视力监测应由专业医务人员或合格的医疗机构进行,确保准
确性和可靠性。

4. 监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并对视力异常儿童进行指导和治疗。

5. 监测记录应妥善保存,并可提供给家长和教育行政部门查阅。

责任与义务
1. 学前教育机构应建立视力监测工作制度,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

2. 义务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将视力监测纳入健康管理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测。

3.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和家长的宣传,提高他们对儿童视力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4. 家长应积极配合学校的视力监测工作,并对子女的视力保护给予重视。

处理异常情况
1. 学前教育机构应及时通知家长,并建议其带孩子到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和治疗。

2. 义务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配合学生健康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将异常情况与学生档案关联起来。

3. 学生视力异常治疗的费用由家长承担,但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政策的支持。

监督与评价
1.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视力监测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并对有关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指导。

2. 监督结果将作为学校、机构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3. 学前教育机构、义务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整改情况。

以上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