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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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经济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韩 阳 王 敏 程 实 哈尔滨商业大学金融学院
摘要:黑龙江省自2008年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实现了持续健康的发展,
为黑龙江省的农业及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了资金便利,但在其发展中存在着发展方向不清晰、资金来源供应不足、业务范围狭窄、监管不到
位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从拓宽融资渠道、提升公众认知度、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完善政策环境等几方面改进。
关键词: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489-02
小额贷款公司是经营小额贷款,开展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投资、经济信息、商务等咨询业务的金融服务公司,是一种向中低收入人群提供金融支持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秉承“小额速贷、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基本策略,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具有“商业性,惠普性,社会性”特点,解决了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企业和农户融资难问题,促进经济发展。
一、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1.机构数量
截至2016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673家,其中黑龙江省266家(见表1),在全国小贷公司机构数量排名19。
黑龙江省小额贷款机构数量虽然自2009年以来已有了明显的增长,但其数量仅为小贷行业“领头羊”江苏省的30%,其发展仅处于全国小贷行业中等水平。
2.从业人员数量
2016年末,黑龙江省小贷公司从业人员共2308人(见表1),相比2010年增长1.71倍,年均增长率28.5%。
其一线员工多以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为主,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升。
3.实收资本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各种财产。
截至2016年末,黑龙江省小贷公司实收资本供给137.7亿元(见表1),年均增长率高达83.38%。
4.贷款余额
到2016年末,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为116.7亿元(见表1),相比于2010年贷款余额增长约5.16倍,年均增长率达85.93%,仍有极大发展空间。
表1 2010年~2016年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状况
年份机构数量(家)从业人员数(人)实收资本(亿元)贷款余额(亿元) 20109885122.9419.12 2011172151144.2640.8 2012229203073.2366.36 20132492218113.3104.2 20142552263122.94110.35 20152612448132.74120.82 20162662308137.7116.7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
二、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发展方向不清晰
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上看,其应属于金融机构,但就目前法律界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来看,其被定性为一般工商企业,这就决定了小贷公司不能同其他的金融机构一样享受优惠利
率政策和税收政策。
其次,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小贷公司可改为村镇银行。
一方面,转为村镇银行可以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并增加效益;另一方面,转为村镇银行又可能使小贷公司股东的控制权被稀释,小额贷款公司何去何从成为其发展的一大困扰。
2.资金来源供应不足
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应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银行业融入的资金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同时,《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股东自身所缴资本金是有限的;作为资金来源的捐赠资金来源也极少;银行业往往不会出借给小贷公司资金。
资金来源的短缺也使得小贷公司资金流动性不足,影响公司的发展。
3.业务范围狭窄
小贷公司的目标是为“三农”、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根据《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除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外,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该规定在政策上就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做出了限制,使其面临业务范围过度单一的难题。
4.监管方面存在缺陷
从监管主体看,主要的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地方监管主体,省级人民政府金融主管部门,虽然监管主体较多,但是没有明确的分工,同时不乏有些机构存在专业素质欠缺的问题。
从监管的效力上看,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出台的有关法律中效力最高的是《指导意见》,仅是一个规范性的文件,无法满足小贷公司监管工作的需要,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强制性效力。
三、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建议
1.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
适当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杠杆比率,鼓励其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资产证券化、进行资金调剂、定向借款,对民间个人或企业发行债券,发行小贷私募,进行回购式资产转让、收益权转让以及通过在“新三板”上市进行资本增值等手段进行融资,可借鉴其他省份开设的现金池调剂、应付款保函、小微企业私募等创新业务、设立小额再贷款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等措施进行融资。
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范围。
现代经济信息
在本地资本市场活跃度不够,并缺乏创业资金支持的背景下,区域市场应当尝试引导新型资金模式注入。
举例来说,可以在政府支持下,帮助创业、创新型企业进入三板上市,从股权交易市场获得充足资金支持。
同时,也可以采取新型投融资机构引入机制,促进民间资本市场的跨地区操作,从而逐步解决“双创”企业的融资难题。
只得注意的是,我国政府集中优势,大力改革市场环境,采取以政府贴息的模式鼓励民间创业创新,这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无疑是重要的信心来源。
所以,市场信息宣导机制,也应该有效为“双创”企业提供信息资源。
(三)依托“互联网+”构建创业体系
从北、上、杭、深带来的启示,可以发现“互联网+”已然是时代发展的潮流。
区域可以建立良好的“互联网+”创新激励机制,为各地有效落实创新、创业支持,从而形成高效的创业环境。
与此同时,政府支持个体网商转型,扩大产业规模,并积极给予税务等层面的减免,使微型“双创”企业仍旧能够得到足够的发展空间;采取行业认定机制,鼓励创新产品的市场调节,促进产业链条的完善;积极推动信息机制简历,构建企业信息体系,促进“互联网+”投融资市场担保效率,进而有效鼓励企业的创业。
(四)构建“双创”平台
以众创空间为核心,良好构建创新性平台的建立。
首先,在政府支持下成立产业园区,扶持特色创业、创新企业发展;其次,政
府构建先行支持体系,在企业产品研发期给予充分的支持,保障项目能够顺利的孵化;最后,政府牵头实现资源对接,从而促进协同“双创”落地,为政府发展提供优势资源。
“双创”平台无意会消耗大量的成本,而项目孵化支持,也可能是“无底洞”。
此类投入意味着无法要求企业进行,政府才财政局限下,也必须步步为营。
所以,政府的审核机制和调查体系尤为重要,应当合理、深入挖掘企业状况,从而给予准确的支持。
(五)大力构建“双创”载体
上述“创业产业园区”,便属于双创体系重要的一环。
而诸如此类的“双创”载体,在北、上、杭、深也早有实践。
例如企业“专项研究产业园区”,华为、海尔、格力等公司的研发中心,均对外开发吸引创新、创业团体或微型企业加入。
此类以市场为核心,结合市场需求孵化新项目的模式,也正是区域政府和企业所应借鉴的。
参考文献:
[1]李树军.全面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N].朝阳日报,2015-08-15.
[2]孙陆诗雨,刘亮.推进苏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对策建议[J].江苏科技信息,2016(6):10-13
[3]赵世勇.四川遂宁:大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率先在西部丘陵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网.
2.提高民众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认可程度
政府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应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认识和熟知小额贷款公司,了解到小贷公司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即缓解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的问题,推进民间资本、产业资本向资本金融市场转移,推进小企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弥补中小企业资金流断裂的风险,使得社会公众以及企业能够在有资金需求的情形下,积极主动寻求小贷公司的帮助。
在实践中,也应因地制宜,结合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黑龙江省经济发展现状权衡小贷公司的发展速度,防止过快、盲目、超前发展。
3.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加大监管力度
一要实行“统一授信、尽职调查、审贷分离”的现代风险管理体系,制定一套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与管理办法。
在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审批和签约放款、贷后检查等各个环节均需安排特定人员负责,确保信贷业务持续、健康地发展。
二是使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会计科目、银行账户设置、贷款等统计口径等形成统一的标准,使不同公司的数据具有可比性,降低监管方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统计成本,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三是建立风险缓释制度,对贷款风险进行分类,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基金或通过缴纳保险等方式转移风险,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在内部监管方面,应提高信贷人员的专业素养,培育优质客户,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制度、客户信息保护制度等。
在外部监管方面,要建立小贷公司投诉平台,并采取一定的惩罚机制,提升监管的权威性;强化小额贷款协会管理职能,赋予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必要的监督管理权限,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应充分发挥会员相互监督管理机制的作用,提升整体行业形象。
4.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环境
政府可以对小贷公司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给予一定比例税收返还等措施,有效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负担,提升其在金融机构中的竞争力。
政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直接负责人,要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与经贸、工商联、农、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实现与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对接,从而把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中小企业、公众,同时将投资需求等信息及时反馈给小额贷款公司,拓展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和贷款规模。
5.进行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创新
小额贷款公司在积极融入“互联网+”热潮、创新网贷金融产品的同时,应充分认识到法律风险、运营风险以及信息不对称等风险,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进行股权质押、信托、私募、众筹、互联网金融、贷款保险、供应链金融等多种形式创新融资手段,拓宽融资渠道。
同时也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等手段,创新营销方式,降低运营成本,解决人力不足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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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6.
[2]张登耀,张启文.促进哈尔滨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浅析[J].商场现代化,2015(14):102-103.
[3]郝文龙.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问题研究[D].东北农业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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