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物价局、农业委员会关于收取儿童及妇女围产保健手册工本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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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物价局、农业委员会关于收取儿童及妇女围产保健手册工本费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0.07.17
•【字号】吉财规[2000]402号
•【施行日期】2000.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物价局、农业委员会关于收取
儿童及妇女围产保健手册工本费的复函
(吉财规[2000]402号2000年7月17日)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设立与《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有关的妇幼保健收费项目的函”(吉卫幼发(2000)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吉林省母婴管理条例》,经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妇幼保健部门发放《吉林省儿童保健手册》和《吉林省围产保健手册》时,分别收取工本费1.50元/册。

二、收费需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印制手册工本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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