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税务师考试讲义《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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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篇为民商法,历年作为考试的重点。

【讲授内容】
第一部分主体篇
第二部分权利篇
第三部分行为篇
第四部分责任篇
第一部分主体篇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线索一】自然人
自然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存在瑕疵怎么办?→监护与代理→婚姻与家庭制度→自然人的权利保障(社会保险制度)
【关键知识点】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人人平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结合合同法律制度掌握自然人的订约能力,结合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掌握监护侵权
【提示】纯获利益、不负担义务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含无行为能力人)仍可实施。

3.代理制度
4.婚姻制度
(1)掌握结婚的条件与程序
(2)掌握离婚的条件
(3)无效婚姻
(4)可撤销婚姻
(5)夫妻财产制
5.亲子关系——收养的成立
6.继承
(1)掌握法定继承的继承人顺位
(2)掌握并能够辨析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3)掌握各种形式遗嘱的要求
7.自然人的权利保障——社会保险
(1)保险适用范围(参保对象)【2019年单选】
(2)缴费主体
(3)工伤的认定
重点掌握工伤认定。

还需注意题干中问的是否包括“视同”工伤的情形
【线索二】法人
【引入】法人【2018、2019年单选、2017、2018年多选】
重点掌握公司
线索:公司的生(设立)——公司的能力(权利能力、投资能力、担保能力)——公司的死(破产)——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不想干了怎么办(解散公司)——高管侵犯了公司的利益怎么办(股东诉讼)——一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公司章程
【关键知识点】
一、公司的生——公司的设立【2011、2013、2015、2019年单选、2018、2019年多选、2012、2013、2019年综合】
1.公司设立的条件
2.掌握公司的设立责任(重点掌握违约责任和合同责任)【2015年单选、2019年综合】
二、公司的能力
三、公司的死——破产(第14章)
(一)破产程序的启动
1.谁能申请公司破产?——破产申请的主体对应的破产原因【2012年、2013年单选】
2.破产案件的受理
3.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2011单选,2012、2013年1单1多】
(二)管理人的产生、更换及报酬
(三)债权人会议(权力机构)与债权人委员会【2012、2014年单选,2011、2013年多选】1.债权人会议
(5)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6)表决未通过的处理【2012年单选】
2.债权人委员会【2011、2013、2014年单选】
(四)债务人财产【2015年单选】
1.破产财产的认定
2.涉及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撤销
3.涉及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无效
(五)破产中的起死回生——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的比较
四、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会(监事)【2012、2013、2019年单选,2012、2013年(2)综合】
【关键知识点】
1.组成
2.职权(重点掌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考试中会经常相互作为干扰项)
【注意】股东会职权中的(7)增资减资(9)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10)修改章程为特别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其他决议“过半数”通过)
3.决议有瑕疵怎么办?——确认公司决议无效诉讼权与撤销决议诉讼权【2013、2016年多选】
【提示】先判断题目中表述的是“内容”还是“程序”,之后再看是“违法”还是“违章”。

五、股东不想干了怎么办?——股权(份)转让,解散公司【2011年多选(2)】
(一)股权(份)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则【2011年多选】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包含本数)同意。

(同意:转让;不同意:购买;30日内不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2.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转让的限制
(1)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公司回购公司股份
(1)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2011年多选】
对股东会下列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5年连续盈利,符合分配条件+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
①公司5年连续盈利,符合分配条件+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盈利不分红)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到期不解散)
(二)解散公司的诉讼
六、高管人员侵犯了公司的利益怎么办?——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派生诉讼权【2014年单选、多选,2012年综合】
即针对公司利益受损,原本原告应为公司,但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人不提起时的无奈之举。

七、一个人能否成立公司?——一人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2012、2015年单选、2012、2014、2018年多选】
八、公司的核心与灵魂——公司章程【2014、2015、2018年单选,2012年多选】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线索三】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第11、12章)
【关键知识点】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一)特征【2015、2018、2019年单选、2012、2019年多选】
(二)管理【2015、2019年单选】
1.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
2.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企业(重点掌握普通合伙)
(一)成立【2015、2019年单选】
(二)特殊普通合伙【2013年1单、1多、综合;2014单选】
1.掌握特殊普通合伙的性质: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

2.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责任承担。

(1)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实施者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2)其他的:以其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执业保险。

(三)合伙事务的执行【2018年单选,2015、2018、2019年多选】
1.掌握合伙人表决
(1)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平等的管理权、经营权、表决权、监督权和代表权。

(与出资无关)表决时一人一票,一般决议过半数通过。

(2)合伙人可以委托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3)合伙人可以分别执行合伙事务。

其规则为:【2018年多选】
①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②如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③无协议或约定不明,合伙人一人一票+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决定。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名)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换地儿)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18年单选】
4.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注意】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5.普通合伙人的同业竞争以及同本合伙交易的规定
(四)入伙
(五)普通合伙人的退伙(重点掌握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第二部分权利篇
【线索一】权利分类【2011、2012、2014、2015、2017年单选,2016、2017年多选】
【关键知识点】
1.重在对各种权利含义的理解,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权利,掌握其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属于何种权利。

2.转换视角掌握常见权利的理论分类
【线索二】物权
物权→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重点掌握居住权)+担保物权(重点能掌握抵押权))
【关键知识点】
一、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取得
(二)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往往在题干中表述)和法律后果(往往在选项中体现)【2016、2019
二、用益物权【2013、2014、2015、2019年单选、2011、2017年多选】
1.掌握我国的五种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居住权、地役权
2.掌握用益物权的特征【2013、2019年单选】
(1)是限定物权、他物权。

(2)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限定物权。

(3)其享有和行使以对物之占有为前提。

【注意】地役权例外。

(4)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5)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3.重点掌握居住权(《民法典》新增)
(1)居住权的主体限于特定自然人;客体是他人所有的住宅;内容是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而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权利。

(2)居住权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继承。

(3)居住权具有期限性。

若合同或者遗嘱未对居住权期限予以明确,则应推定居住权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

(4)居住权通常具有无偿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居住权依书面合同或遗嘱设立。

(6)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7)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8)设立居住权,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第九章物业服务合同)
三、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2013、2014、2018(2)、2019年单选,2011、2013、2016、2018年多选,2016、2019(3)年综合】
(一)抵押权
(二)质权
(三)注意对三种担保物权的对比掌握【2016年多选、综合】
【线索三】债权
债是如何发生的:债的发生原因(重点掌握合同和侵权)→债的分类→债的效力→债权实现不了怎
么办:债的保全→债权债务可否给别人:债的转移→可否提前防范,保证债权实现:债的担保
【关键知识点】
一、债发生的原因
(一)宏观上掌握引起债发生的原因
(二)合同
2.合同的特殊形式:电子合同(第15章)
(1)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
①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

②民法对交易当事人缔约能力的要求自然应当适用。

对于接受公共信息服务的当事人,不论其年龄或者精神状态如何,均应视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推定规则(2)电子合同的履行——电子合同标的物的交付
3.结合其他班次掌握几种重要的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保理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注意中介合同关于“跳单”的规定。

(三)侵权【2014、2017、2018、2019年单选、2013、2016、2018年多选、2015年综合】
2.掌握减免责的事由
(1)依法执行职务。

(2)正当防卫。

(3)紧急避险。

(4)紧急救助(好人条款)。

(5)自甘风险(自愿参加文体活动+其他参加者致损,故意或重大过失者除外)。

(6)自助行为(情况紧急+扣留侵权人的财物)。

(7)受害人过错。

(8)不可抗力。

(9)第三人行为。

二、债的(理论)分类★★【2018年单选、2019年综合】
【关键要点】
理解性把握各种债的分类,能够判断即可。

三、债的效力
四、债的保全【2011、2013年单选,2014年多选、综合】
1.理解债的保全的含义,宏观把握债的保全包括代位权与撤销权。

六、债的担保——担心债权不能实现怎么办?
(一)保证【2011、2012、2016、2017年单选;2018年多选】1.不能作保证人的
2.保证的分类
4.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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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金【2017年单选、2012年多选、2019年综合】
1.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3.定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但超过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4.定金不同于预付款(无担保功能),也不同于违约金(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二者不能同时并用,只能二者选其一)。

5.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新增)
第三部分行为篇
【线索】
法律行为的判断(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法律行为的分类→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2011、2012、2016、2018年单选,2016、2019年多选】
【关键知识点】
(一)结合第九章合同的分类掌握法律行为的分类
(二)法律行为的效力【2017年单选,2013、2017、2018年多选,2013、2018年综合】
1.掌握法律行为的效力
2.掌握撤销权的行使与消灭
第四部分责任篇
【线索】
违约责任(有约可违,适用于有约定的财产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责任)→
侵权责任(适用于无约定的财产责任和人身损害责任)→追究责任的期限:诉讼时效→追究责任的路径:民事诉讼
【关键知识点】 (一)违约责任 ★1.赔偿损失
2.违约金【2011年2个单选】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2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3)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三)追究责任的时间——诉讼时效【2016、2019年单选、2014、2015、2016、2019年多选,
2016年综合】
1.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2.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掌握)【2011年多选】
3.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一般情形: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
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2016年多选】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四)追究责任的路径——民事诉讼(第17章,部分内容与行政诉讼对比掌握)
2.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共同诉讼人
(2)诉讼代理人【2011年单选】
【注意】诉讼代理人①代为承认、②放弃、变更诉讼请求,③进行和解,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3.证据
(1)理论上的证据分类(民事诉讼)
(2)举证责任
①民事诉讼中一般“谁主张谁举证”
4.起诉与受理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有相似之处,应在对二者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掌握民事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一般条件(1)原告合格(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2)有符合规定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案法院管辖。

形式应以书面形式,特别情况下,也
可以口头形式提出。

应向法院递交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
口头起诉。

受理(立案)7日内决定
(1)符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2)当场不能判定的,在7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
立案的裁定。

【2015年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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