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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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的指导意见
• 第九条:投保人对保险人所询问的下列事 项不作回答,不应认定为如实告知义务的 违反: • (一)为保险人所已知的; • (二)依常理判断保险人已知的; • (三)经保险人声明不必进行告知的。
最大诚信原则—危险增加的通知
• • • • • 保险法条文 法理基础:对价平衡原理、情势变更原则 危险增加的构成要件:显著增加 通知义务的主体:被保险人 通知义务的违反及其后果
省高院的指导意见
•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 益,不论保险人是否主张保险欠缺保险利益, 法院均可依职权判决保险合同无效。 • 第十三条: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应具备合法、 确定和可用货币衡量三个条件。保险标的不 合法,不当然导致保险利益不合法。 •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可分为财产上的 既有利益、基于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 责任利益等三类。
保险法修订的结构调整
• 1、修订后的《保险法》共8章,187条。 • 2、《保险法》将第二章保险合同中原第二 节和第三节位置调换,将人身保险一节放在 了财产保险的前面规定。 • 3、新《保险法》将原第五章和第六章位置 调换,把“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规定 在第五章,“保险业监督管理”规定在第六 章
保险法内容
• 1、商业保险关系:保险经营关系和保险管理关系 • 2、保险法内容: • (1)保险合同法:以保险合同关系为规范对象, 通常包括人身保险法、财产保险法等; • (2)保险业法:以商业保险经营者为规范对象, 其内容通常包括保险公司法、保险业务、保险中 介和保险监管法。 • 3、立法体例: • (1)分别立法;德国、日本、法国 • (2)合二为一:我国台湾地区。
境内办理原则
•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 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 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 司投保。
• 境内的概念: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之外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土。
分业经营原则
• 第八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 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 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 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 •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分业经营
自愿原则
•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 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 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 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 现行的强制保险: • 交强险、旅行社责任保险、建筑施工 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校园方责任保险
公平原则
• • • • • • • 告知与说明及其法律后果 第十九条: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出险通知义务 提供资料索赔与及时理赔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保险合同的解除
省高院的指导意见
•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保险人的明确说明 义务可适当减轻但不得免除: • (一)同一投保人签订二次以上同类保险 合同的; • (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规定严重违反 交通法规的免责条款,如无证驾驶、酒后 驾车、肇事后逃逸等。
最大诚信原则—弃权
•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3款:前款规定的合同解 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 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省高院的指导意见
• 期待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 险标的利益尚未存在,但基于其既有权利 预期未来可获得的利益。期待利益必须具 有得以实现的法律根据或合同根据。 • 责任利益是指因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经济利益。
省高院的指导意见
•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发生保险事故时, 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 利益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 • (1)投保人投保时保险标的虽存在物权上 的瑕疵,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其已具备 了合法的物权; • (2)保险标的物出险时虽存在物权上的瑕 疵,但投保人实际占有该保险标的并具有 经济上的利益,且投保人占有保险标的并 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我国保险法律
• (一)法律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 (二)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发布 • 如《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 (三)行政规章:主要保监会制定发布 • 如《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法修订过程
• 1、2004年,中国保监会启动了《保险法》 的再次修改工作。 • 2、2008年8月,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向全国 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修订草案)》。 • 3、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修订案)》,已于2009年10月1 日起施行。
省高院的指导意见
• 第七条: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的内容不属保险事故发生主要原因, 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不具有决定性因果 关系的,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为 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不予支持。
省高院的指导意见
• 第八条:对保险代理人介入的情况下,投保 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进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责任可 因代理人对行为的影响而消灭或减弱,在需投保 人亲自回答问题场合,如保险代理人对内容不明 问题以自己理解或解释来确定,或对投保人在回 答时所产生疑问自动加以排除的,则投保人可免 责。 • 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告知书等保险凭证并经 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 保人、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但能够证明代理人 误导投保人的除外。
省高院的指导意见
• 财产保险上的既有利益是指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现存利益。 既有利益不以所有权益为限,主要包括: (1)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拥有的 利益;(2)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 人对抵押、出质、留置的财产拥有的利益 (但债权人对债务人没有设定抵押权、质 押权、留置权的其他财产则不认定有保险 利益);(3)合法占有人对占有的财产 拥有的利益;(4)财产经营管理人对经 营管理的财产拥有的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禁止反言
•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6款:保险人在合同订立 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保 险 原 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三、损失补偿原则 四、代位原则 五、分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 • • • • 保险条文:第12条、第31条、第48条 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认定、存在时间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认定、存在时间
第二节 保险合同法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 险 业 法
二、保险基本原则 三、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 四、保险合同的解除 五、保险合同的变更 六、保险合同的履行 四、格式条款的规定
保险合同的概念
• • • • 保险合同的含义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单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 险 业 法
最大诚信原则—出险通知
• 保险法条文 • 出险通知义务的目的 • 通知义务的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 益人 • “及时”的理解:合理可能地尽快 • 通知义务的违反及其后果 • 保险人的禁止抗辩
最大诚信原则—施救减损
• 保险法第57条第1款:保险事故发生时,被 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 者减少损失。 • 施救减损义务的主体:被保险人 • 施救减损义务的违反后果:未作规定,实 践中对损失扩大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
• 保险法条文
• 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
• 如实告知的范围:重要事实 • 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询问告知 • 告知义务的违反及其后果
省高院的指导意见
• 第五条:投保人询问内容不限于保险人在 投保单中设置的询问内容,但保险人须对 存在投保单中设置的询问内容以外的询问 事项负举证责任。 • 第六条: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投保人应 当如实告知事实应为保险标的重要事实, 主要是指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等事实情况。保险人应对 此负举证责任。
保险术语法律定义
保险—第2条 投保人—第10条第2款 保险人—第10条第3款 被保险人—第12条第5款 受益人—第18条第3款 人身保险—第12条第3款 财产保险—第12条第4款 责任保险—第65条第4款 保险合同—第10条第1款 保险利益—第12条第6款 保险事故—第16条第7款 保险金额—第18条第4款 重复保险—第56条第4款 保险代理人—第117条第1款
保险法律基础知识
讲义框架
• 保险法概述 • 保险合同法 • 保险业法 • 应对变化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概述
• • • • • • 保险法概念 保险法内容 我国的保险法律 保险法修订情况 立法宗旨 经营原则
保险法概念
• 广义概念: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 狭义概念:保险法律制度中的基本法,即 《保险法》 • 保险法是规范保险活动及监管过程中产生 的各种法律关系的基本法,是保险市场各 类行为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最大诚信原则—条款说明
• • • • 保险法第十七条 保险条款说明义务的基础 说明义务的内容: (1)投保单附条款——保险人提供的格式 条款 • (2)说明条款的内容 • (3)明显提示——责任免险条款 • 未履行义务的后果:责任免除条款无效
省高院的指导意见
• 第十条:保险人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对免责条款有显著标志(如字体 加粗、加大、相异颜色等),对全部免责 条款及对条款的说明内容集中单独印刷, 并对此附有“投保人声明”,或附有单独 制作“投保人声明书”,投保人已签字确 认并同时表示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 其法律后果均已明了的,一般可认定保险 人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除非投保人、被 保险人能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
保险经营主体形式
• • • • 一、保险公司 直接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中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 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养老保险公司、信用保险公司 • 股份保险公司、有限保险公司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 • 二、其他保险组织: •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二、保险基本原则 三、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 四、保险合同的解除 五、保险合同的变更 六、保险合同的履行 四、格式条款的规定
保 险 原 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三、损失补偿原则 四、代位原则 五、分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 1、保险法条文:第五条 •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 如实告知义务 : 第十六条第1款 •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第五十二条第1款 • 事故发生通知义务:第二十一条 • 施救减损义务:第五十七条第1款 • 3、保险人义务: • 条款说明义务 :第十七条 • 弃权和禁止反言:第十六条第3款、第6款 • 保密义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12款
合法原则
• 保险法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 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保险法律、法规:如《保险法》、《海商 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 其它各项基本法律、法规:如《刑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道路交通 安全法》等等。
公共秩序原则
• 保险法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 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罗马法有格言称:“行使权利,不损害任 何人。”
专业经营原则
• • • • • • 我国保险法确立了保险经营的行政许可制度 第六条:保险业务经营主体资格 第六十七条:保险公司的设立 第七十四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第八十条:外国保险机构在华代表机构 第一百五十九条:违法后果
立法宗旨
• • • • • • 一、规范保险活动。 二、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四、维护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 • 公平原则 合法原则 自愿原则 公共秩序原则 专业经营原则 境内办理原则 分业经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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