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创建网络管辖权初探——从个案的分析到规则
网络犯罪管辖权探析
网络犯罪管辖权探析[摘要]跨越国界的网络犯罪行为对传统的犯罪管辖权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理论界对其管辖的依据探讨主要有传统的犯罪行为地或者结果地、网址与IP 地址、扩张型管辖,这几种理论依然不能为解决网络犯罪管辖权问题提供有效参考。
而扩大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或将有助于局部性乃至大范围地缓解管辖权冲突。
[关键词]网络犯罪;扩张型管辖;IP地址;信息涉入一、无法确定的管辖权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使得计算机信息传递打破了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界限,网络虚拟空间犯罪也随之应运而生,这是一种国际性或者区域性犯罪,并成为主要跨国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
各国都试图将该类跨国犯罪纳入自己管辖范围,由于地域限制,该类扩张型司法管辖权在实践中却难以凑效,传统刑事管辖权理论以属地管辖为主,属人原则、保护管辖与普遍管辖相结合,但在应对跨国性、跨区域性网络犯罪问题上显得难以适从。
地域管辖的前提是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发生于具有完全司法管辖权的某国或者某一区域内,由于网络犯罪是一种越界性犯罪,犯罪行为可同时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多个国家和地区可能都会主张管辖权,只要在一国法律体制内被认定为犯罪,且该国司法机关认为该种犯罪具有实施追惩的必要即可。
而各国司法主权具有平等性,很难说哪个国家具有优先管辖权,至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能作为一国管辖权的当然理由。
属人管辖原则是国际法上的普遍做法,只要行为人具有一国国籍,无论行为人身处何地,则该国具有管辖权。
在网络犯罪问题上适用属人管辖貌似无可厚非,其实不然,类似于管辖权所属国之外的国家或者地区发生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地的国家或者地区可能也主张管辖权,此系多重管辖。
保护管辖在司法实践中也需要满足相当的条件,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侵害本国或者本国人的利益,且行为人不在主张管辖权的该国境内,通常以请求引渡的方式主张,而被请求国一般无引渡义务,行为人是否归案无法预见,这意味着,在适用网络犯罪管辖权问题上必将会遇到同样甚至更为艰难的情况。
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管辖权的探讨与思考
2014—1网络监管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管辖权的探讨与思考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工商局课题组摘要:在网络市场监管执法实践中,工商部门面临着管辖权难以确定的困境,严重影响了工商部门网络市场监管职能的有效履行。
在当前立法不能及时跟进、技术提高有待时日的情形下,要寻找到一个适用于基层工商部门的网络案件管辖权确定规则.必须立足于已被大家广泛接受的传统规则,将传统规则与虚拟网络的确定性因素相结合.使其适应电子商务环境的需要。
关键词:网络市场监管管辖权当前电子商务大规模高速发展,淘宝网、当当网、拍拍网等一批网络交易平台兴起。
产生难以计数的虚拟经济户口——网店,对这些非实体经济主体,非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是否具有管辖权,在基层实践中产生了争议。
本文试以网店违法行为管辖权的确定为基点。
探讨工商部门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管辖权的确定原则。
一、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管辖权确定的争议当前.除了个别企业通过自建网站开展电子商务交易外.绝大部分网店借助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完成交易.网络交易平台只为网店提供交易空间,具体交易活动由网店自行开展,如同实体经济中在大型商场中租用场地开设专卖店一样。
关于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管辖权问题,《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对照此条文,有观点认为网店违法交易行为应由网络交易平台住所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查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交易平台上的网店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对这类案件具有管辖权。
这两种观点的对立与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商部门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监管效力。
二、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管辖权难以确定的原因分析(一)对网站概念认知的不一致性关于管辖权的争议,症结在于《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对“网站的经营者”的“网站”界定不够明晰。
这里的“网站”究竟是指“网络交易平台”还是平台上的“网店”.依附于网络交易平台的“网店”是否可认定为“网站”。
网络纠纷分类及管辖权理论初探(上)
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 、 荣 誉权 、隐私权 纠纷 ,其表现形 式主要是 网 络侵权行为引发纠纷。网络人 身权利 纠纷一般不涉及身份法律关 系纠纷 及继承法律关系 ,并且 ,笔者认 为现行继承关系的法律规定 可以涵盖网
络财产的继承。 1 .2网 络 财 产 权 利 纠 纷 主要 分 为 网 络 物 权 纠 纷 、 网 络 债 权 纠 纷 、 网络知识产权纠纷。
1 .2 .1网络物权法律关系中 ,主要涉及 网络财产 所有权 、网络财 产担保物权法律 关系,由于网络财产具有无形性和技术限制性特 征 ,是 否 承 认其 可 以抵 押 或有 无 设 置 质 押 权 、 留置 权 的 可 能 性 ,还 需 进 一 步 探 讨 。 网 络 物权 法 律 关 系一 般 不 涉 及 用 益 物 权 和 占有关 系 。 1 .2 .2网络债权法律关系中 ,涉及 网络合 同之债 、网络侵权之债 、 网络无因管 理之债 、网络不 当得利之债。并且笔者认 为 ,网络纠纷 的产 生大部分是 因为 网络债权法律关系的发生 ,其中网络侵 权又是纠纷发 生 的重灾区。应该说 ,网络合同与现实合同并无 本质区别,同样是平等 主 体 问达成 的合意 ,只是依托网络的沟通方式或者涉及 网络产品 ,现行合 同法 完全可 以通过解释涵盖网络合同 ,同理适 用于网络无 因管理和 网络 不 当得利行 为。网络侵权则有其依托网络的特殊性 ,实施简单 、侵权行 为实施地 和结果发生地难 以界定 、传播范围广 、影响大 、取证困难 、侵 权 主体数量 可能很大 ,故而网络侵权是网络纠纷研究 的重点和难点 。 1 .2 .3知识产权法律关 系中,有商标权 、著作 权和专 利权。但是 网络 知识产权为这一传统概念增加了大量新 内涵,计算 机软件 、网络传 播媒体 ( 包括新 闻、电子 图书 、影音 资料 的传 播媒体 等 ) ,电子 版权 、 数据库 、网络域名等都涉及新型的网络知识产权 。在 网络环境下 ,知识 产 权 概 念 的外 延 已经 扩 大 了很 多 。 网 络 知识 产 权 领 域 纠 纷 多 以 是 网 络 侵 权形式发生 ,网页和网站侵权 、P 2 P下载侵权 、网络转 载侵 权 、域名抢 注侵权 、网络隐私侵权 、网络 游戏侵权 、搜 索引擎侵权 ……可 以想象 , 网络上每天资讯浩如烟海 ,更新周期极短 ,而且社交软件 和网站又把人 们带入 了 “ 自媒体” 时代 ,每个人都可 以主导所知信息的发布 , 加之管 理上 尚未有 良方和处罚不力 、部 分人法律 意识和 网络道 德素质 的欠缺 , 促 生 了大 量 网络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
本科毕业设计-浅析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
前言进入21世纪后,互联网正以惊人的速度和影响力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人类生活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它甚至成为了一部分人新的生活方式。
网络的发展,对社会关系的重新调整和社会行为的变化产生了广泛影响。
由于网络的大量适用,从而出现了与传统的“物理空间”相对的“网络空间”(Cyberspace)的概念,它是指目前国际社会对Internet所带来的为人们提供各种信息活动场所、又相对独立的非物理空间的称呼。
它具有不同于物理空间的特殊性,如客观性、全球性、管理的非中心化等。
由于网络空间具有以上的种种特殊性,随之出现了大量现实的矛盾冲突: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与传统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平衡;行业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需要综合考虑;各国的文化道德差异需要新的协调方式。
这些冲突体现在法律上,无疑会引起对传统法律体系的新思考。
而法律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却因网络技术的超速发展,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其中,网络管辖权问题既对理论提出了挑战,又对实践提出了迫切的要求,管辖权问题的解决,从国内法的角度来讲,可以说是法院处理与网络相关的争议的前提,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讲,可以说是制定国际统一规则的基础。
本文下面就网络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进行粗略探讨,希望能够有助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和解决。
目录摘要 (1)1.网络侵权的概述 (1)1.1网络侵权的概念和特征 (1)1.2网络侵权的种类 (3)1.3网络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4)2.网络侵权行为对传统管辖权根据的冲击 (5)2.1传统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确定 (5)2.2网络对传统管辖权的挑战 (6)2.2.1网络对传统管辖权理论的挑战 (6)2.2.2网络对管辖权实践的冲击 (7)3.新理论对传统理论的发展与否定 (8)4.我国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管辖的现状 (9)4.1解析网络侵权行为 (10)4.1.1网络侵权行为地的确定 (11)4.1.2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的确定 (12)5.网络侵权司法管辖问题的解决 (14)5.1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指导原则 (14)5.2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限制 (15)结语 (17)注释 (18)参考文献 (19)致谢 (21)浅析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摘要: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机遇的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棘手的问题。
网络犯罪管辖如何确定
网络犯罪管辖如何确定网络犯罪的管辖需确定涉及的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范围以及国际合作程度等因素。
由于网络犯罪的特殊性,可能涉及跨境追踪、取证和刑事司法合作等复杂性问题。
本文将从案件类型、管辖原则、国际合作等方面介绍网络犯罪管辖的确定。
网络犯罪的案件类型多种多样,包括黑客攻击、电信诈骗、网络盗窃、网络侵犯个人隐私等。
这些案件往往跨越多个国家或地区,在刑事侦查和司法追究方面带来了困难。
为了确定网络犯罪的管辖权,国际法和国内法律体系提供了一些管辖原则。
首先,案件在物理世界所发生的地点往往不是确定管辖权的唯一标准。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犯罪往往由远程地点实施,案件的效果与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常常不一致。
因此,单纯以案件发生地点作为管辖标准将会导致许多案件无法追踪。
法律体系提供了一些其他的管辖原则,如犯罪主体国籍原则、受害者所在国原则、互助法律体系原则等。
这些原则有助于扩大对网络犯罪的管辖范围,使国家可以追踪和制裁发生在其管辖地内外的网络犯罪行为。
其次,国际合作对于网络犯罪的管辖非常重要。
由于网络犯罪跨越国家或地区,协调各个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合作是必要的。
国际合作可以通过双边或多边机制来实现。
一些国家已经签署了双边刑事司法合作协议,以便于追踪和传递各种证据。
此外,国际组织如国际刑警组织也在网络犯罪打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通过这些合作机制,国家能够共享信息、追踪罪犯和彼此协助,从而更好地打击跨国网络犯罪。
最后,网络犯罪的管辖范围在不断演变和扩大。
由于网络犯罪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国际立法的发展,管辖权的确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一些国家已经采取了措施来加强对网络犯罪的管辖,例如颁布相关法律和规章、设立专门机构来处理网络犯罪等。
同时,国际合作也在不断加强,以应对网络犯罪日益复杂的威胁。
总之,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需要根据案件类型、管辖原则和国际合作来确定。
国家可以通过扩大管辖权范围、加强国际合作等方式来更好地打击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领域,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合作和努力来解决。
浅析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之确定
首先 . 司法 管 辖 区域 界 限模 糊 。传 统 的 物 理 世 界 中人 们 依 靠
主 权 、 制 等 不 同 的 手 段 划 定 了 国界 、 界 , 世 界 划 分 成 不 同 强 边 将
的 国家 和 区域 . 以此 确 定 了各 自行 使 管 辖 权 的基 础 。但 是 网络 并 空 间 是 一 个 开 放 性 的 虚 拟 世 界 . 那 里 没 有 国 家 和 区域 的 概 念 。 在
因 素 自身 在 时 间 上 和 空 间 上 的相 对 稳 定 性 .至 少是 可 以 确 定 的 : 二 是 该 因素 与 管 辖 区域 之 间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关 联 度 。但 是 网 络 空
间具有虚拟性 和不 确定性 .发 生在网络空 间的侵权 案件的侵权 者 很 难 同上 述 因素 之 间 产 生 稳 定 的联 系 .这 就 动 摇 了 传 统 的管
民事 责 任 的行 为 ( ) 络侵 权 行 为 的 特 点 二 网
没有 接 触 该 条 信 息 . 以 , 确 判 断 侵 权 后 果 的 范 围和 程 度 也 变 所 准 得十分困难。 四 、网络 的发 展 对 传 统 管 辖 权 制 度 的 挑 战
传 统 的管 辖 权 理 论 通 常 认 为 . 与 当 事 人 有 关 的任 何 因 素 如 果 能 够 成 为 法 院 行 使 管 辖 权 的 根 据 . 须 具 备 两 个 条 件 : 是 该 必 一
当 网络 侵 权 案 件 发 生 时 . 网络 空 间 的 不 可 视 性 使 得 司 法 管 辖 的 区域 界 限 变 得 模 糊 其 次 , 统 的 管辖 权 根 据 难 以适 用 。传 统 的 管 辖权 根据 如侵 传
我国网络侵权管辖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及发展建议
我国网络侵权管辖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及发展建议网络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非常迅速。
随着新技术的推广使用,网络案件也大量涌现。
目前我国已审理的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冲突,基本上没有涉及国际范围的冲突,大体上仍然逡巡在传统的管辖标准中寻求解决的方案,尤其注重通过司法解释等方法将原有管辖规则适用于网络案件。
实务界和理论界虽已对网络管辖权的问题进行了相当多的讨论与研究,并已作出诸多贡献,但目前并无一致或令人信服的结论,还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讨。
标签:网络;侵权管辖权;立法;司法实践网络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非常迅速。
随着新技术的推广使用,网络案件也大量涌现。
目前我国已审理的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冲突,基本上没有涉及国际范围的冲突,但笔者意图从我国之国内管辖窥见国际私法层面上的对网络侵权管辖的处理方法,因此在此对我国的相应案件作一介绍和评析,并根据网络特性及以往的经验,对网络侵权管辖权模式的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一、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管辖的司法实践及立法的介绍和评析(一)司法实践1999年瑞得(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瑞得公司)诉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案。
原告瑞得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被告东方公司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双方在网上均设有主页。
原告认为被告的主页内容与“瑞得在线”的主页相似,对访问者产生了误导作用,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网站首页的著作权的侵权,遂向服务器所在地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侵犯其著作权。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但被告东方公司提出了管辖异议。
理由是被告东方公司的住所地以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北京市海淀区,此案应移交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海淀区法院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被告不服,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第一中院认为原审法院的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此案仍由海淀区法院审理。
海淀区法院的裁决理由如下:第一,瑞得公司的主页在制作完成后,是储存在其特定的硬盘上并通过自有的WWW服务器向外界发布的,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主机接触(包括浏览、复制)原告主页内容,必须经过设置在原告住所地的服务器及硬盘。
浅论网络犯罪管辖权(一)
浅论网络犯罪管辖权(一)随着国际互联网的日益普及,网络犯罪也呈燎原之势。
对于网络犯罪问题,由于网络本身的特点及各个国家,民族不同的道德、观念意识及法律准则,各国制定的相关的网络立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同样的网络行为是否会认定为犯罪,在不同的国家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结论,随着网络范围的延伸,这样的司法冲突难以避免。
如何确定网络犯罪的管辖权,对理论和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网络特性对传统管辖基础的动摇国际互联网是一个建立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基础上的成千上万相互协作的网络以及网络所承载的信息结合而成的集合体,它不仅是一个有形的用各种缆线连接的计算机网络,而且是一个当今世界上规模最大,覆盖面最广,资源最丰富,使用最为迅捷的网络信息库。
Internet是目前最具具影响力的计算机网络,目前已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互联网。
互联网运用客户服务器技术以及传输控制协议和Internet协议(TCP/IP)将全球原本独立的计算机网络连为一体。
网络空间具有全球性、虚拟性和非中心化的特点。
全球性是网络空间最重要的特点。
计算机网络技术已经使全球近两百个国家的用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种联系彻底打破了物理空间上的有形界线,包括国界和任何地区界线。
互联网用户可以自由地互相访问、交流、共享信息,开展跨国活动。
互联网从形成时起就是跨越国界的,这正是它的价值和影响所在。
网络空间一体化的自由状态是其全球性的结果,随着加入互联网的地区和用户的增多,网络空间也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张和膨胀。
全球性是产生网络犯罪管辖问题的重要原因。
网络世界就是虚拟世界。
尽管计算机终端、缆线等外部设备客观存在,但网络空间并不以具体的物理空间的形式表现出来,它以磁向或光信号的形式存在,本身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都只是它的某一方面具体表现形式,无法展示它的全貌。
这使得管辖联系的基础变得模糊,给网络犯罪的管辖带来难题。
管理的非中心化是网络的另一重要特性。
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初步探讨
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初步探讨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网络犯罪也呈急剧增长之势。
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全球化,网络犯罪也打破了疆界领土的限制,呈现出跨国性的特点。
故本文从研究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出发,分析网络犯罪对传统刑事管辖提出的挑战,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思考在解决网络犯罪管辖问题上的基本途径。
标签:网络犯罪;刑事管辖一、网络犯罪的特征及概念界定国际互联网是一个建立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基础上的成千上万相互协作的网络以及网络所承载的信息结合而成的集合体,它不仅是一个有形的用各种缆线连接的计算机网络,而且是一个当今世界上规模最大,覆盖面最广,资源最丰富,使用最为迅捷的网络信息库。
Internet是目前最具具影响力的计算机网络,目前已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互联网。
互联网运用客户服务器技术以及传输控制协议和Internet协议(TCP/IP)将全球原本独立的计算机网络连为一体。
而网络犯罪的概念是近几年才使用起来的,并且很少有国外学者进行系统的阐述,在国外法律文献也很少出现系统的阐述。
直到2001年11月,欧洲理事会通过了《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作为全球第一个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对网络犯罪进行了比较完整的阐述,即“危害计算机系统、网络和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滥用这些系统、网络和数据的行为”,主要指那些通过国际互联网和其他计算机系统、网络实施的犯罪,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罪、计算机相关诈骗犯罪、儿童色情犯罪和侵犯信息网络安全的犯罪行为。
\+①网络犯罪是计算机单机犯罪的高级阶段,是计算机网络化的产物。
因此,网络犯罪既有计算机犯罪的特点,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比如网络犯罪同计算机犯罪一样具有智能化、高技术化、蔓延迅速、涉及面广、危害极大、隐蔽性强、侦查难度大、低风险、高收益等特点,但同时它还具有时空虚拟化、犯罪国际化、犯罪人低龄化、犯罪动机多样化、犯罪具有连续性等自身的特点。
而隐蔽性和跨国性是现今网络犯罪的本质特点。
关于网络犯罪管辖权的思考和司法解释
---------------------------------------------------------------范文最新推荐------------------------------------------------------ 关于网络犯罪管辖权的思考和司法解释摘要:网络犯罪管辖权是一个逐渐引起各国重视的新鲜词汇,网络犯罪管辖权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对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确定依旧适用的是传统的刑事管辖权,立法的空白使得司法机关对此种案件采取了较为消极的应对态度。
遭到IP开放性的影响,我国及世界他国在此方面的立法具备极大的难度。
当前,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研究成果使得世界某些国家已经确立了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案例。
这是一种时代的潮流,我们要做的就是,在信息化不断深入发展的今天,在网络世界矛盾不断深化的当下,努力提高自身的立法水平,与世界接轨,在网络犯罪管辖冲突时,更好的保护我国公民的人身利益。
关键词:网络犯罪;长臂管辖权;连接点11154Thinking about cyber crime jurisdiction1 / 6Abstract:Network criminal jurisdiction is a gradually cause the attention of fresh vocabulary, there is no specific law of the network criminal in our country right now. At present, the network criminal jurisdiction is still applicable the traditional criminal jurisdiction, the blank of legislation makes the judicial organs have adopted a more negative attitude to cope with the kind of case. By IP openness, the influence of other countries' legislation in this respect in China and all over the world have great difficulty. At present, the research achievements of network crime jurisdiction makes some countries in the world have established the special laws and regulations or judicial cases. This is a kind of the trend of The Times, we need to do is, in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zation unceasingly thorough, today in the online world conflict continued to deepen, efforts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its legislation, and the world. When the network criminal jurisdiction conflict, we can better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person of citizens of our country.---------------------------------------------------------------范文最新推荐------------------------------------------------------ 一、网络犯罪管辖权的基本理论(一)网络犯罪管辖权同传统管辖权的对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网络犯罪的司 法管辖问题探讨
网络犯罪的司法管辖问题探讨《网络犯罪的司法管辖问题探讨》在当今数字化高速发展的时代,网络犯罪已成为一个日益严峻的问题。
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跨地域、跨国界、虚拟化等特点,这使得司法管辖面临诸多挑战。
网络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其司法管辖的复杂性。
首先,网络犯罪的行为地和结果地往往分离。
犯罪人可能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实施犯罪行为,但其危害结果却在其他多个国家或地区产生。
例如,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通过在 A 国设立的服务器向 B 国的民众发送虚假信息,导致 C 国的银行账户资金被盗。
这种情况下,确定犯罪的行为地和结果地就变得十分困难。
其次,网络犯罪的主体具有隐匿性。
犯罪人可以通过虚拟身份、代理服务器等手段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和位置,给司法机关的调查和追踪带来极大障碍。
再者,网络犯罪的证据收集也面临诸多难题。
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删除,且其存储和传输往往跨越多个司法管辖区,使得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难以保障。
在确定网络犯罪的司法管辖权时,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是传统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在网络空间中其适用面临困境。
由于网络的无国界性,很难明确界定犯罪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属人管辖原则是以犯罪人的国籍为依据确定管辖权,但对于拥有多重国籍或者无国籍的犯罪人,该原则的适用也存在争议。
保护管辖原则是以保护本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为出发点确定管辖权,然而在网络犯罪中,如何判断本国利益是否受到侵害以及侵害的程度也并非易事。
普遍管辖原则是对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行使管辖权,但对于网络犯罪是否属于此类犯罪以及如何行使管辖权,国际社会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网络犯罪司法管辖方面的实践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采取较为积极的态度,扩大本国的管辖权,例如将对本国公民造成损害的网络犯罪行为都纳入本国管辖范围。
而另一些国家则相对谨慎,严格按照传统的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权。
这种差异导致了在处理跨国网络犯罪案件时,可能出现管辖权的冲突。
比如,多个国家都主张对同一网络犯罪案件拥有管辖权,这就可能导致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出现混乱,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
网络犯罪案件中指定管辖的几个问题
网络犯罪案件中指定管辖的几个问题网络犯罪是当今社会中非常普遍的问题,由于各个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不同,因此在网络犯罪调查和追责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管辖问题。
本文将从指定管辖角度出发,探讨网络犯罪案件中的几个问题。
一、国际网络犯罪案件的指定管辖问题由于网络是没有国界的,因此网络犯罪案件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因素就会出现管辖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会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根据案件犯罪地的司法管辖原则来指定管辖。
犯罪地指定管辖是一种传统的司法管辖原则,也是国际刑法上最常用的管辖方式。
如果涉及到国际网络犯罪案件,那么在指定管辖的时候,可以根据犯罪的地点来确定管辖权。
因此,比如说如果案件发生在中国,那么中国的法院就有权对这个案件进行审判。
而如果同一个案件发生在美国,那么美国的法院就有权对这个案件进行审判。
2. 根据案件的国籍原则来指定管辖。
国籍原则是指,如果犯罪人的国籍确定,那么他所犯罪的行为就可以被他所属的国家管辖。
因此,如果犯罪人所处的国家有管辖权,那么就可以按照该国的法律来对他进行审判。
比如说,如果一个中国人在美国恶意攻击电脑,那么中国就有权对他进行审判。
3. 根据案件的主权原则来指定管辖。
主权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对自己的领土和国民拥有绝对的主权权力。
因此,如果一个犯罪行为威胁到了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那么该国可以对这个行为进行管辖。
通常情况下,这种情况下需要得到被管辖国家的同意。
比如说,如果一个国家的国民在另一个国家发动网络攻击,那么前者就可以依据主权原则进行管辖。
二、跨国机构的指定管辖问题在国际网络犯罪调查过程中,通常需要跨国机构进行合作。
这时,如何指定管辖就比较复杂,因为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和法律规定都有所不同。
此时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1. 直接适用国际法国际法是跨国机构之间最为核心的规定之一。
如果遇到跨国机构合作的情况,可以考虑直接适用国际法进行司法管辖。
国际法通常会包括国际条约、惯例和国际惯例等。
2. 双边或多边机构合作在跨国机构的合作中,另一种方式就是采用双边或多边合作的方式。
网络犯罪的司 法管辖问题研究
网络犯罪的司法管辖问题研究《网络犯罪的司法管辖问题研究》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网络的普及和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网络犯罪也日益猖獗。
网络犯罪具有跨国性、隐蔽性、快速传播性等特点,这使得司法管辖问题变得尤为复杂和棘手。
网络犯罪的司法管辖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得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和结果地难以确定。
犯罪嫌疑人可能在一个国家实施犯罪行为,但其危害结果却在多个国家产生。
例如,通过网络传播病毒,可能感染全球范围内的计算机系统。
其次,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存在差异,对于网络犯罪的定义、罪名和刑罚规定不尽相同,这给跨境网络犯罪的管辖和法律适用带来了困难。
再者,网络犯罪的技术手段不断更新,侦查和取证难度大,需要各国之间的密切合作,但国际间的司法协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存在诸多障碍。
确定网络犯罪的司法管辖权,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属地管辖原则是传统刑事管辖的重要原则之一,但在网络环境中,其适用面临挑战。
以犯罪行为地为例,网络犯罪的行为可能通过多个服务器和网络节点进行跳转,难以准确界定其最初的行为发生地。
属人管辖原则在网络犯罪中也具有一定的适用空间,对于本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网络犯罪,本国司法机关有权管辖。
保护管辖原则则侧重于保护本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当网络犯罪侵害了本国的重大利益或者本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时,本国可以行使管辖权。
普遍管辖原则适用于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网络犯罪,如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些管辖原则的适用并非一帆风顺。
不同原则之间可能存在冲突,例如,当多个国家都依据不同的管辖原则主张对同一网络犯罪案件具有管辖权时,就会产生管辖权的冲突。
这种冲突不仅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还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为了解决管辖权冲突问题,国际社会一直在努力探索和尝试各种方法。
加强国际间的司法合作是解决网络犯罪司法管辖问题的关键。
各国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网络犯罪的线索和证据。
网络犯罪刑事管辖问题探究
网络犯罪刑事管辖问题探究关键词:网络犯罪;刑事管辖;属地管辖权一、引言随着科技发展至今,网络已涉及到人们学习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相应地,人们无时无刻不在享受着网络给人们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无时无刻不被暴露于网络之上,个人征信,兴趣爱好,意志取向等大量的私人信息亦同时泄露于网络之中。
而在网络普及广度方面,当下的网络已呈全球性、高速性、信息化的特点,全球237个国家和地区的网络终端一起构成了一个庞大的虚拟空间,而国内国外的网络连接亦呈现越来越容易而便利的态势。
在这种情况下孕育而生的网络犯罪,自然随着网络而滋生出相当严重的无地域性、高速发展性以及高技术性。
据统计,2000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计算机犯罪案件仅为2700余起,“而在当前的2015年,初步统计,网络诈骗从业者至少有160万人,‘年产值超过1100亿元。
”[1]而案件在数量激增的同时,亦呈现出犯罪对象从电脑端向移动端、犯罪方式单一性向复杂性等一系列的快速转变。
伴随着如此特性的网络犯罪,自是对于当下传统管辖原则造成了极大的冲击,管辖竞合、不当管辖、消极管辖的情况屡屡出现。
针对这些问题,文章认为应从分析网络犯罪特点出发,来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当下网络犯罪刑事管辖理论在对于当下网络犯罪管辖权问题不断探究以寻求解决困局方案的过程中,各国、地区的学者提出了很多对于现有管辖理论进行完善甚至颠覆式改革的管辖理论。
具体来说大致分为以下几类:(一)长臂管辖理论由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立的“长臂管辖”理论,体现出了网络犯罪刑事管辖的新思路。
“该理论认为应将网站分为‘交互式、‘被动式、‘从事商业行为、‘与用户之间的最低联系等数种类型。
”[7]根据“是否有目的地使用网络”以及是否与法院所在地州存在利益关系来对案例进行管辖权的比例增减。
只要法院认定行为人的网络法律行为与法院所在地州存在“最低联系”,那么法院对其就能产生属人管辖权,就能向行为人发出传票,而不管行为人、行为地或结果地是否在法院所在地州。
网络犯罪管辖权问题
网络犯罪管辖权问题网络犯罪是指通过互联网、计算机等电子通讯技术手段实施的违法行为。
在全球范围内,网络犯罪已成为一种跨国性、隐蔽性极强的犯罪形式,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威胁。
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问题就是指当网络犯罪发生跨国性质时,各国之间应该如何行使管辖权来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公民利益并实现犯罪嫌疑人的追究和惩罚。
管辖权原则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问题牵涉到国家主权、国际关系以及法律权利等多方面的复杂因素。
在处理网络犯罪管辖权问题时,首先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领土管辖权:根据传统国际法的原则,每个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事务享有绝对主权,包括对网上活动的管辖权。
•保护管辖权:保护管辖权是指国家有权在其领土范围内惩治威胁到国家安全或公民权益的犯罪行为。
•个人管辖权:个人管辖权则指具有国籍关系的国家对其国民在国外犯罪行为保留追诉权。
•普遍管辖权:普遍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条约规定的特定犯罪,任何国家都有权对其实施追诉及判决。
跨国网络犯罪的挑战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发展,网络犯罪已经不再局限于国界之内,很多犯罪分子利用跨国网络攻击、走私、网络诈骗等手段进行犯罪活动,给国际社会带来了严重威胁。
跨国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和信息共享变得尤为重要。
国际合作与解决方案为了有效应对跨国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问题,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合作与协调。
各国可以通过签署双边或多边条约、加入国际组织等形式来建立有效的网络犯罪执法合作机制,共同打击跨国网络犯罪活动。
同时,加强信息共享、数据交换和技术培训也是非常重要的。
结语网络犯罪管辖权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议题。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跨国网络犯罪活动也在不断增加,各国之间需要加强协作,共同应对挑战。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有效地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秩序,实现网络犯罪的有效防控和打击。
浅析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选择的开题报告
浅析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选择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随着互联网迅速普及,网络侵权案件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
网络侵权包括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名誉权等多个方面,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异常复杂。
而网络侵权案件中,涉及管辖权的争议也时有发生。
网络跨境的特点,使得网络侵权案件中诉讼涉及的国家法律环境与司法制度的差异愈加突出,从而导致涉案当事人对于管辖权的判断、主张和争议愈加复杂,更需要司法实务层面对它进行深入地研究。
二、研究目的
本次研究旨在分析网络侵权案件涉及管辖权选择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务和国际公约等,对网络侵权案件中的管辖权争议和判断进行深入剖析和探讨。
三、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调取相关文献、案例和法规资料,对网络侵权案件中管辖权选择的相关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和总结。
(2)实证研究法: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网络侵权案例,分析其涉及到的管辖权争议以及相关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而找出其中的法律逻辑和规律。
四、研究内容
本研究拟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1)网络侵权案件中管辖权选择的法律规定及其解释;
(2)网络跨境案件中管辖权判断的特殊性及相关国际公约;
(3)网络侵权案例中涉及的管辖权争议及其解决方式;
(4)网络侵权案件中的管辖权选择在司法实务中的地位和作用。
五、研究意义
本研究对于深入了解网络侵权案件涉及管辖权争议解决的法律制度和实际操作,为相关行业从事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工作的人员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新-互联网案件管辖权规则完善 精品
互联网案件管辖权规则完善互联网是一个建立在现代计算机基础上的相互协作的巨大的网络平台,是由这些网络平台所承载的信息而集合在一起的整体。
[1]P411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全球性。
互联网技术使各国计算机用户紧密联系在一起,用户们可以实时交流、访问、共享互联网上的信息,彻底打破了国家和地区的界限。
二是虚拟性。
互联网活动参与者对于对方网络背后的身份并不知晓,只能根据对方在互联网上注册的信息来进行交流。
互联网活动的参与者利用在互联网上登记的信息来描述自己的身份,或者说互联网参与主体通过其书写的电子文本来确定其网际身份。
三是客观现实性。
网络是无形的,用户可视的只是计算机屏幕上显示的具体信息,但并不能因此否认互联网的客观现实性。
网络平台的虚拟性并不否认平台背后信息传递、交流的真实性。
在网上,网络用户广泛地进行信息传递和交流,发生各式民事行为,这些行为价值的结果最终在现实世界中得以体现。
[2]国际私法管辖权是指一国的法院或者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权限。
[3]P470当前,世界各国法院一般都是根据相关民事案件与本国之间的联系和利益关联程度,并依据一定的原则来确定对相关案件的管辖权。
我国法院一般是依据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原则,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一、我国现行有关互联网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一实体法方面在互联网环境下,随着互联网用户数量的激增,网络行为的内容不断丰富和扩充,网络侵权纠纷方式层出不穷。
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各种侵权行为的认定、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责任承担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在电子商务纠纷案件方面,我国涉外电子合同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二程序法方面无论是在网络侵权方面,还是在电子商务方面,对于司法管辖权的确定和行使,都还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仍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即依据属地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原则确定对网络侵权和涉外合同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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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管辖权初探——从个案的分析到规则的创建摘要:网络管辖权问题是互联网的出现对于传统法律制度提出的新挑战,本文拟通过对于美国法院相关判例的分析,就此提出一些值得我国借鉴的解决之道。
任何一种制度的改变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观念的转变,而观念的转变却是一个逐步的渐进的过程。
在跨入新世纪之时,人类最引以为豪的是计算机与互联网的出现,计算机的发明标志了信息革命的到来,而互联网的出现又将这场革命推及到了世界各地,并深入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无可例外的是,其对于法律制度的影响也是深刻而又有震撼力的。
在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问题中,网络管辖权问题既对理论提出了挑战,又对实践提出了迫切的要求,管辖权问题的解决,从国内法的角度来讲,可以说是法院处理与网络相关的争议的前提,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讲,可以说是制定国际统一规则的基础。
传统的国际私法关于管辖权(jurisdiction)的定义,是指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应该由哪一个国家的法院来审理。
而在赛博空间(cyberspace)中,管辖权定义本身就受到了质疑,例如如何来确定网络中的涉外因素,传统定义中,如果民商事关系中主体、客体或内容之一具有涉外联系的,就可以被认为具有涉外因素。
然而“网络无国界”是互联网的最大的特点,从传统的观点来看,涉外联系几乎每分每秒都在发生着,而且许多时候,很难预料将会和谁在何处发生怎样的联系,如果将所有这些情况都作为涉外因素考虑,势必使民商事关系处于一种十分不稳定的状态,而大大阻碍了互联网的发展。
这种情况下,“涉外因素”显然就需要赋予新的含义。
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确定网络管辖权的管辖根据(jurisdiction bases)问题,传统的因素如当事人的住所、国籍、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地等是否可以在网络中适用,或者同样的,新的管辖因素是否可能出现。
这些问题是每一个“触网”的法律人所必然会面对的,而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既依赖于理论的研究,又取决于实践的发展。
可以看到,在网络管辖权问题上,与和互联网相关的其他问题一样,理论的研究与立法的实践都远远无法满足实际的需要。
因此本文拟从实证的角度,以个案分析的方法来探讨网络管辖权的确认问题。
一、中国法院一纸判决引起的思考必须承认的是,中国计算机技术及互联网络的发展是远远迟缓于西方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相应的,对于与网络相关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就稍显落后,反映在立法上就表现出立法的更加迟缓,我国目前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大多只具有行政管理性质,而涉及调整民商事领域中,当事人在网络中的行为规范的法律却很少。
然而,近一两年来,与互联网相关的纠纷已逐渐显现出来,不少案件已被诉诸法院寻求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的重要性就愈发凸现了出来。
我国目前的互联网纠纷案件,大多集中在与网络相关的侵权问题上。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案件中,管辖权问题已经引起了一定的关注。
在“瑞得(集团)公司诉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网页著作权侵权案”(以下简称“瑞得集团诉东方公司案” )中,尽管案件本身是一起网页著作权侵权纠纷,但其中管辖权争议的提出使得本案颇具代表性。
本案原告瑞得集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一号)指出被告东方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刘臣街14号2楼。
)的主页在整体版式、色彩、图案、栏目设置、栏目标题、方案、下拉菜单的运用等方面都几乎是照搬原告的主页,因此诉请北京海淀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东方公司就本案的管辖权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在《管辖异议书》中,被告指出,由于“其住所地在四川省宜宾市,而非北京市海淀区,而瑞得集团也未能向东方公司提供可证明其诉称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内的证据,”因此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尤其是被告进一步指出,“本案是因互联网网页著作权侵权而提起的诉讼,而互联网不同于传统的传播媒体并具有其本身的特点,我国以往有关侵权诉讼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是否适用于此类案件,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被告的这一质疑显然是适当的,从而使法院不得不面对网络管辖权这个问题。
那么法院将如何回应呢?在海淀区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书》中,法院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理由主要有三点:第一、瑞得(集团)公司的主页在制作完成后,是储存在其特定的硬盘上并通过自有的WWW服务器向外界发布的,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主机接触(包括浏览、复制)该主页内容,必须经过设置在瑞得(集团)公司住所地的服务器及硬盘。
鉴于瑞得(集团)公司以主页著作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是基于其主页被复制侵权这一理由,因此本区应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
第二、瑞得(集团)公司不但诉称东方公司复制其主页这一特定的行为,而且还诉称该行为的直接后果是东方公司的主页为访问者所接触。
鉴于我国目前的联网主机和用户集中分布于本区等一些特定的地区,因此,本区亦应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三、东方公司在提出管辖异议的同时,并未举证证明瑞得(集团)公司的主页内容是瞬间存在的或处于不稳定状态。
暂且不谈裁定书中(也是本案中)所涉及的相关技术问题,从法院的这个裁定中,我们至少可以发现法官有这样的倾向,首先,法院将传统的法律规则直接适用于赛博空间,法官似乎并没有试图去探讨在网络空间中直接适用传统法律是否是适当的,也就是说并没有对于原告的质疑做出回答。
当然,在这一点上,在为网络空间做出专门立法之前,这也是法官的一个必然选择。
但是,由于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毕竟存在巨大的差别,使得这种解释常常略显牵强。
其次,法官的解释总是试图使自己享有管辖权,扩大管辖权的努力,对于各国的实践来说,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都是十分明显的,因此,如果忽略了这种倾向,理论的研究就无法和实践真正统一起来。
第三,尽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明确,但是网页作为一种新的连接因素的出现,也并没有被排除在外。
二、美国司法判例的研究作为判例法国家的美国,近几年在网络司法实践中正逐渐建立起网络管辖权相关的规则,因此其丰富的司法实践对于我们也不无借鉴意义。
(一)对互联网的两种不同观点对于网络管辖权的确定,首先与人们对于互联网的性质的理解有关。
典型的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可以被看作是相互连接的计算机网络,信息能够在计算机之间相互传输和接收,因此,用户从这一网络的任何一点进入,都能够通过众多不同的路径和连接点与其他各点相互发生联系和作用,相应的,这张网上的任何一点都和用户的计算机相连。
这种观点的要旨就在于认为一旦用户将一定内容放在互联网上,这一内容就在同一时刻出现在这张网的每一点上。
持这种观点,根据用户把信息放在互联网上这一事实,只要在法院地可以接触到互联网,法院就倾向于具有管辖权。
这种观点,实际上是认为所有全球互联网信息的提供者,都可能被世界上任何一个法院宣布享有属人管辖权,只要从该法院地是可以接入互联网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可以被看作是一条信息高速路,用于在互联网上放置的任何内容,以及用户本身在互联网上的出现,在任何给定的时间上只能出现在一个地方,进一步说,互联网上的每一个服务器和其特定的物理位置相联系,由此,当用户通过互联网传输信息时,事实上可以被看作是从一个服务器所在的物理位置到另一个服务器所在的物理位置。
持这种观点,为了决定法院有无属人管辖权,法院就会探求当事人住所地或其主服务器所在地。
根据这种观点,一般情况下法院对于域外居民将不行使管辖权。
而例外的情况时,如果域内的网址被域外的黑客袭击了,或是受到域外发来的侵权信息时,基于网址这一事实本身,就可以对域外居民行使管辖。
这种例外情况,实际上由于更多的涉及了公共利益因而表现出不同。
(二)网络管辖权问题中两种不同的司法实践美国近几年的司法实践,已有几十个涉及网络管辖权的案例,不同的法院,基于不同的考虑,往往对于相似的情况会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因此,这些案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肯定了法院对网络案件行使管辖权,另一类则持否定意见。
在这些案例中,其中一部分,由于经常被后来的法院所引用,也在学者的论述中多有提及,因而更具有典型性和参考价值。
1.持肯定意见的法院判例在这些案例中,法院大多从网址存在的角度,考虑了案件与法院地的实际联系,而认定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但是判决的理由却不尽相同。
在这个较早期的案件中,由于据称贴在留言板上的毁誉信息能在加利福尼亚被接触到,因此加州法院认为对一内华达计算机BBS经营人享有管辖权。
尽管这个案子还讨论了被告与加州的其他联系,而使得法院对该案有了管辖权,但法院认为,通过使用计算机,公司现在能够同时在数州和个人进行交易和通信联系,随着现代技术使得国家范围内的商业交易更为简便易行,(对于小额交易也是如此,)必须相应的拓宽法院能够行使管辖权的可能范围。
本案中,一家位于康涅狄格州名叫Inset的软件公司,由于认为一家位于马萨诸塞州名叫Instruction 的技术公司在其网页上使用了侵犯了Inset 商标权的域名,而在康州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被告基于其在康州没有办公场所和雇员的事实提出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根据康州的“长臂管辖法”(long-arm statute),法院对于经常在本州招揽生意的非本州居民享有特殊管辖权(specific jurisdiction),唯一的要求是符合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的要求。
在本案中,康州法院发现,被告的网页至少在过去的6个月里持续不断的被用来招揽生意,既然大约有一万名康州居民可能受到影响,法院因此得出结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院进一步发现他对于管辖权的假设并没有违反正当程序要求的与法院地有“最低联系”的原则(minimum contacts)。
法院认为,既然被告建了一个网页,能被全美国的任何人包括康州的用户接触,被告就应该合理的预见到它可能由于它的行为而在该州被诉。
本案是密苏里州的一个联邦案件,法院采用了与Inset一案中法院相近的做法。
在本案中,Cybergold 拥有一个网址为其在网上的服务做广告,这个网址为用户提供新服务的信息,并且任何用户只要点击了相应的按钮,就可以收到从该网址自动发出的额外信息。
法院认为,既然“Cybergold有意识的决定给所有的网络用户传输广告信息,并知悉这些信息将能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传播,”那么法院有充分的联系行使管辖权。
与Inset一案一样,此案中法院也没有考虑在多大程度上Cybergold有意识的将自己置于密苏里州的法律之下,也没有考虑任何网址都能够向全球范围输送信息这一事实。
按照这一逻辑,Cybergold将可能在任何能够浏览该网址并获取信息的地方被起诉,法院也仅因为这个事实就享有了管辖权。
可见,美国法院早期的一些案例表明,在网络管辖权这个问题被提起之初,法院的倾向性意见是存在网址这个事实就足以使法院对网址经营人享有普遍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