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湘建建[2010]11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湘建建[2010]1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益阳市招标局,中央及省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及我省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的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安全文明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更新、改善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以及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项安全文明费,并按照省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下浮。
对安全文明费措施项目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应一并计入。
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安全文明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且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
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费低于《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的,评标应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中单独列明中标价中的安全文明费金额。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的备案管理。
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不按规定单列安全文明费项目清单,或安全文明费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5年06月15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六月七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255 号
电话:021-65378800
传真:021-65359001
邮编:200082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类 别
项目名称
文 安全警示标志牌
具体要求
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 、符合国家标准 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255 号
电话:021-65378800
传真:021-65359001
邮编:200082
明 现场围挡
施 工
五板一图 与
环 企业标志 境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 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255 号
电话:021-65378800
传真:021-65359001
邮编:200082
接地保护装 置
施工现场保护零钱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
楼阳防板台护、等屋临面边、用㎝密高目的式踢安脚全板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 18
临边
通道口防护
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 5 ㎝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 50 ㎝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 20%以上 50%以 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六月七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六月七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如果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所发生费用也应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包括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
其中,安全施工费包括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建办[2005]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六月七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5年06月15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六月七日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组成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湘建价〔2007〕403号
湖南省建设厅文件湘建价〔2007〕403号关于调整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立高危行业企业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 2006〕478号)的规定,现对《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中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费率见附表),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综合《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湘建价〔 2006〕451号)所规定的项目支出。
该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应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调整表二00七年十二月十九日附表: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调整表湘建价〔2009〕3号文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09-24 09:38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已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并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使我省已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计价办法》)与《计价规范》更好地衔接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计价规范》中第1.0.3、 3.1.2、 3.2.1、 3.2.2、 3.2.3、 3.2.43.2.5、3.2.6、 3.2.7、4.1.2、 4.1.3、 4.1.5、 4.1.8、 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湘建价[2006]451 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部门: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 号)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二OC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单位对建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我厅《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 号)、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专项管理工作。
湘建建[2010]11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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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更新、改善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以及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
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项安全文明费,并按照省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下浮。
对安全文明费措施项目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应一并计入。
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安全文明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且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
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费低于《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的,评标应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中单独列明中标价中的安全文明费金额。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的备案管理。
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不按规定单列安全文明费项目清单,或安全文明费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管理
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管理作者:唐亚来源:《中外企业家·下半月》 2014年第5期唐亚(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长沙410015)摘要:建筑业作为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领域,其各项建筑工程专项费用的足额计取、有效使用,是实现建筑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本文以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作为具体的研究对象,从研究本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使用及监管现状出发,分析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在足额计取、有效使用方面所存在的包括费用计取不足、投入使用不到位以及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起因与其中的联系进行深入解析,并借鉴其他先进地区的有效管理模式,来对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计取、使用及制度上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对策,从而使我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更加有效的发挥其作用,促进我省建筑业的稳定、高速、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中图分类号:F426.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5-0074-02建筑业作为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领域,其各项建筑工程专项费用的足额计取、有效使用,是实现建筑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而其中,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是保证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投入、防护到位、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预防人身安全、公私财产损害,使施工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一、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计取使用及管理现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是目前湖南省现行明文管理的建筑工程专项费用之一。
综合而言,其资金来源及使用、管理模式可概述如下:(一)安全文明费的来源及使用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是安全文明费的主要来源。
安全文明费是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规定的相应费率、以工程造价为依据提取,在工程造价预算中单独列项,且为“不可竞争费用”。
安全文明费的使用有明文明确规定资金的使用范畴,且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按照规定用途开支各类专项费用。
安全文明费需使用于“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且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中采用了项目列举的方式对使用范畴进行了明确规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湘建建〔2017〕145号•【施行日期】2017.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7〕14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建筑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湘建建〔2016〕44号)要求及当前我省建筑行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措费)的使用管理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安措费包括:购置、更新、改善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以及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项安措费,并按照我厅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足额计取,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应按实一并计入, 不得下浮。
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安措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且需按我厅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
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11月02日 14:58 来源:中国交通造价网作者:wukaka湘建价[ ]45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部门: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和改进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 ]89号)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和改进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 ]8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单位对建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它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我厅《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 ]330号)、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 ]206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施工场地文明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施工场地文明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一、背景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减少施工现场事故的发生,提高施工场地的文明程度,特制定本规定。
二、安全防护及文明措施费用1.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及文明措施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并计入工程总造价。
2. 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并执行安全防护及文明措施的预算。
3. 安全防护及文明措施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安全防护设施的购置、安装和维护费用;- 建筑施工期间保洁、垃圾清理等文明措施的费用;- 施工现场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费用。
4. 施工单位应在安全防护及文明措施费用使用过程中保持合理、节约的原则。
三、安全防护及文明措施使用管理1.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安全防护及文明措施,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2. 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防护及文明措施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
3.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
4. 建设单位和有关监管部门有权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及文明措施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四、附则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建筑工程进行安全防护及文明措施的费用及使用进行管理。
3.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责任事故,有关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责任制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建设单位和有关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五、实施本规定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落实,相关职责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以上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施工场地文明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内容,供参考和执行。
注:本文档仅为参考,具体实施时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操作。
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湖南省建设厅文件湘建价[2006]45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部门: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单位对建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我厅《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专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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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
细则
2012年11月02日14:58 来源:中国交通造价网作者:wukaka
湘建价[2006]451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单位对建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我厅《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专项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依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费率足额计取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七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单位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
且其报价不得低于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
第八条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标底(或上限值)、投标报价中是否已按规定就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单独列项、单独计取实施监督。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或此费用不单列及费用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
在评标时应由评标专家对投标人的该部分费用进行详细评审。
凡未按规定执行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不得将其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第九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及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单位实际实施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执行前款规定。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应当审查施工承包合同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约定内容和金额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凡约定内容和金额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施工承包合同不予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
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整改的,责令其暂停施工,并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清单备查。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专项费用的投入,不得降低标准。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分包单位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费率,可根据专项施工方案重新确定,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受委托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用应作出约定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和纠正;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及本细则规定,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
第十六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相应费率。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