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参考样本(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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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参考样本
合同编号【_____】第
借款人
贷款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支行
贷款担保人担保人衡水泰昌担保有限公司号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贷款担保合同
贷款种类:
借款人:
住所:_____ 电话:_____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帐号:
贷款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支行住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中路____号电话:
法定代表人:甘晓燕
担保人:衡水泰昌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春梅
住所:衡水市人民西路江源大厦七层
电话: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丙方根据甲方申请,对甲方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审查,综合评定,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丙方为此笔贷款提供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流动资金。
第三条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帐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贷款利率调整,自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五条用款计划
甲方用款计划为:月日万元。
第六条还款计划
甲方的还款计划为:
万元。
第七条付息方式
每月____日为结息日,甲方应在结息日前将利息足额存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甲方不能按时付息时,乙方按规定计收复利。
付息帐号为:
第八条扣款方式
甲方保证按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
款本金和利息,若不能按期归还,则甲方同意乙方从甲方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贷款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贷款的,可以在贷款到期前____日向贷款申请展期,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并通知丙方后,由甲、乙、丙三方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甲、乙、丙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企业形式时,由变更后的单位或个人承继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进行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等改变其经营方式或解散、清算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向委托人报告并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甲、乙、丙三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丙方缴纳担保费。丙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指定账户缴纳保证金;
2、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存款户;
3、甲方应有权要求乙方按丙方同意房款通知书发放贷款;
4、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5、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6、甲方提前还款的,以提前天数30天为界,30天内的,甲方不向乙方支付提前天数的利息;30天上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提前天数按合同规定利率50%的利息。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或次还款计划还款,乙方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的,有权要求丙方按照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担保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年担保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或此笔年贷款总额的2%收取(特殊情况经董事会研究予以调整)___最终按0.2%收取,担保费用在签订本合同日甲方向丙方一次性交清。甲方向丙方付清担保费用前,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 公章乙方: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或其授权代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参考样本(二)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 丙方一:
地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 丙方二:
地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 丙方三:
地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 本合同系反担保人为经甲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乙方在银行的借款合同提供反担保的合同,各方经友好协商,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后的反担保事宜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反担保依据及反担保人
乙方在甲方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经甲方审查,乙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条件,经甲方确认并通知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办理与乙方的借款合同,乙方与已于年(编号为),借款金额为万元,甲方依据其与贷款银行的约定为乙方的该借款提供担保。
为减少甲方的担保风险,乙方愿依据本合同约定提供丙方为反担保人,丙方亦自愿为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反担保形式为保证。
第二条释义
1、反担保适用我国关于担保的法律规定,反担保人亦即担保法规所称的担保人,根据选择反担保情况,本合同中反担保人指丙方。如无特指,以下所称的担保与反担保为用义语。
2、本合同所称担保期间指本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即本合同生效之日
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第三条保证责任及保证期间
丙方提供保证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合同所称主债务指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完毕后形成的对乙方追偿之债务。主债务履行期间为: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担保责任完毕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主张追偿权利之日止。
第四条担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