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山东省高等学校共青团规范化建设评估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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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山东省高等学校共青团规范化建设评估标
准》的通知
各高校团委:
《山东省高等学校共青团规范化建设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试行)》)自2006年2月实施以来,在指导各高校加强共青团规范化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高校团的建设因此显现了许多可喜的变化,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近几年来,随着高校共青团工作面临的新情形和新问题的显现,客观上就需要我们不断对《标准(试行)》加以修订完善。为此,团省委于10月14日—31日,就《标准(试行)》面向全省高校征求了修改意见。综合部分高校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经团省委反复研究,决定在保证《标准(试行)》总体框架结构和总分不变的情形下,对《标准(试行)》内容作进一步的修改,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各高校参照执行。
一、在检查项目“领导重视”之“领导体制健全”的检查评分标准中,一是删除“成立共青团工作领导小组或包括共青团工作在内的相关的领导小组得5分”部分,这是因为共青团工作一直都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之下,无须赘述;二是将“设立主管书记,明确一名副校长联系工作得5分”改为“设立主管书记得5分,明确一名副校长联系工作得5分”,这是因为依照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共青团建设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5号)规定,“高校党委要有一名副书记分管共青团工作,高校行政也应有一名副校长联系共青团工作。”而我省多数高校仅设立了主管书记分管共青团工作,同时明确一名副校长联系共青团工作的情形较少。为进一步增强学校党委、行政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应该提高检查评分标准的分值。
二、将检查项目“组织建设”总分由60分改为55分。一是将检查内容之“团委独立设置”的项目分值由25分改为15分,这是因为近几年来高校团委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的现象已明显减少,能够降低检查评分标准分值;二是将检查内容之“基层团组织建设”的项目分值由10分改为15分,将其中的“定期对基层团组织开展检查、考核、奖惩工作”分值由5分提高到10分,这是因为随着高校
共青团工作重心的不断下移,基层团组织建设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为进一步鼓舞基层团组织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制造性,应该提高检查评分标准的分值。三、将检查项目“学生党团组织和学生社团组织建设”总分由35分改为40分。将检查内容之“学生社团组织及活动”的项目分值由10分改为15分,其中,将“检查评分标准”中的“有社团治理条例”分值由3分改为5分,将“学校社团活动丰富多彩”分值由2分改为5分,这是因为近几年来随着学生社团的蓬勃进展,学生社团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治理和自我服务上的作用日渐明显,为不断加大共青团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力度,因此应该提高检查评分标准的分值。
四、在检查项目“服务大学生成长成才”之“阵地建设”的检查评分标准中,一是将“学校建有团学工作网站、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勤工助学中心、社团治理指导中心、学生活动中心,每项得1分”中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勤工助学中心”删除,这是因为随着团委的独立设置,“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勤工助学中心”及相应的工作差不多从团委分离出去,不再属于检查内容;二是将修改后的检查评分标准由“学校建有团学工作网站、社团治理指导中心、学生活动中心,每项得1分”改为“学校建有团学工作网站得1分,建有社团治理指导中心得2分,建有学生活动中心得2分”,这是因为学生社团指导中心和学生活动中心作为共青团活动的重要阵地,在活跃第二课堂方面的作用愈发重要,应该提高检查评分标准的分值。
五、将检查项目“综合评定”之“学生自我评判”改为“学生评判”,这是因为学生自我评判会让人误以为是学生对自身的评判,而应是学生对高校共青团工作的评判。
六、本修改稿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山东省高等学校共青团规范化建设评估标准(修改稿)
(总分4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