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08•【字号】闽政办〔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环境,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为加快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人才支撑,现结合我省实际,对进一步深化我省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职称评审分类评价标准各系列(专业)职改部门应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以及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特点、成长规律,及时修订本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发明专利、标准制定以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二、树立重科技成果转化的职称评审导向科技人员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的高新技术成果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的,在参与职称评审时每个项目或每100万元可替代一项课题成果。
技术转让合同以在福建省、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技术作价入股可参照执行。
完成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产业技术开发与应用计划项目的负责人;或主持管理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且研发技术创新产品(项目)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或年均缴税100万元以上者;或作为新型研发机构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的;或选育的农作物新品种通过国家审定或鉴定、省级审(认)定,五年全省累计推广面积达100万亩以上;或推广面积占该作物全省播种面积20%以上,其品种选育者(排名前3)可以1篇专业技术分析报告(由本人单独撰写并与工作岗位相关,含施工方案、设计方案、技改方案、技术方案等,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由单位组织专家作出鉴定意见)替代1篇论文要求。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科研机构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2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科研机构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科研机构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2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推进省属科研机构改革创新,加快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营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进一步提升省属科研机构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提出如下意见:一、扩大科研机构管理自主权(一)全面实行省属科研机构聘任制改革,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下放给省属科研机构,实行评聘合一。
省属科研机构在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自主设定聘任条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聘任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并发放聘任证书。
省属科研机构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报省人事、各系列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省属科研机构应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任职条件分类考评,省人事、各系列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科技厅、农业厅、教育厅,省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二)按照国家、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专业及岗位特点,省属科研机构及其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公开招聘科研、实验室技术性岗位人员和科辅人员。
省属科研机构根据专项科研或技术服务需要,自主招聘编制外部分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科辅人员,所需经费可从科研、技术服务项目经费中按有关规定列支。
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编办、财政厅,省属科研机构主管部门(三)省属科研机构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遵循科研规律与新时期的研究方向,合理设置行政、科研和辅助内设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26•【字号】闽政〔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推进高校科研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大力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创造福建发展新优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高校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一)加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力度。
加强顶层设计,强化分类指导,重点建设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高的科技创新平台,构建以原创性科学研究和战略高技术研究为目标的创新研发平台体系。
对高校组建的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和省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9号)规定予以奖励。
支持高校科技创新平台承担更多服务于地方支柱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的科研项目。
高校应制定扶持高水平研发平台建设发展的相应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对科技创新平台的投入,为平台建设运行提供有效保障。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财政厅、机关管理局(二)完善高校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对高校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等基本建设项目,由高校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
省发改委和教育厅要指导高校编制五年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简化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用地、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对高校申请政府投资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等基本建设项目,省发改委、教育厅应开辟绿色通道,采取并联审批方式,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并加强对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
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对于党和政府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党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现就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立足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职业特点,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让专业技术人才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
针对现行职称制度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反映的突出问题,精准施策。
把握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分类评价。
厦门市工程经济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报送2019年度工程师评审材料的通知(2020)
厦门市工程经济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报送2019年度工程师评审材料的通知(2020)为做好2019年度厦门市工程师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一、评审对象(一)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含各种所有制企业)直接从事生产建设、勘察设计、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技术服务、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含市外流动人员),符合《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闽人发〔2004〕14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均可申报。
(二)台湾地区居民可根据《关于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8〕70号)、《关于开展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直接采认相应职称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4号)的规定自主申报。
(三)工程技术领域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按照《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1号)、《关于支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评审专业(一)厦门市工程系列综合类工程师职称评审专业:机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与维护、化学工程、制药工程、环境工程、电子工程、电力电气、科技管理、质量工程、食品工程。
(二)申报人员要根据自己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进行对口申报。
申报人员的学历专业应与申报评审专业一致,如不一致应按学历破格条件申报。
(三)因申报人数原因,2018年起我市不开展纺织工程、城市燃气、工程爆破专业的评审,申报人可关注下列评审部门网站的申报通知,纺织专业:省轻纺控股公司(电话(略));城市燃气专业:省住建厅(电话(略));工程爆破:省机电控股公司(电话(略)),人事关系在厦门的申报人员,请将申报材料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全部报送厦门市职改办初审并开具委托函,送相关评审部门参加申报和评审。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细则【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闽政[1988]47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1988.09.19【实施日期】1988.09.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闽政[2016]4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细则(1988年9月19日闽政〔1988〕47号)为了深入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发展科学技术放在首要位置和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沿海地区发展战略部署,当前必须加快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相适应、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新体制。
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鼓励科研机构切实引入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1、全面推行所长任期目标承包负责制,实行目标管理。
各主管部门要与所属的科研机构的所长签订所长任期目标合同,明确规定所在任职期内要达到的目标,并建立起相应的考核制度和办法。
对完成任期目标好的所长和副所长应给予奖励;对完不成任期目标的所长、副所长应酌情扣发他们的奖金或职务工资,以至免职,把责权利结合起来。
2、在科研机构内部实行层层承包负责制,课题组向研究室承包,研究室向所承包,形成层层承包的新局面,切实打破“大锅饭”和“铁饭碗”,纠正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真正做到“按劳取酬”。
3、对经营管理不善,效益较差的科研机构,可以在所内部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把竞争机制引入经营管理,通过竞争招聘能人,把科研机构办好。
对规模小、经营管理不好、效益很差的科研机构,主管部门可提出申请,经同级科委批准实行合并、拍卖或撤销。
闽职改字[1993]18号(职称总精神)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文件闽职改字[1993]18号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企事业单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国家人事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和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职办[1993]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全省企事业单位在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应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本原则和正确的政策导向,按照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号文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各级职改部门要按照分类指导、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着眼于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水平的提高和积极性的调动,搞好宏观调控,促进队伍建设,落实企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
要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竞争机制,强调业绩、成果、贡献,破除论资排辈和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人才流动。
第二条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继续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全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日常工作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事局)负责。
各地(市)及省直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由各地(市)及省直各部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日常工作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部署组织实施。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03•【文号】•【施行日期】2018.07.03•【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2018年7月3日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以下简称“三评”)改革是推进科技评价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部署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要求,深入推进“三评”改革,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机制、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加强监督评估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评价体系为目标,以改革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为关键,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等不同学科门类,推进分类评价制度建设,发挥好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形成中国特色科技评价体系,为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尊重规律。
遵循科技人才发展和科研规律,科学设立评价目标、指标、方法,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追求卓越。
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和精简“三评”工作,简化优化流程,为科研人员和机构松绑减负,并形成长效机制。
——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三评”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入手,找准突破口,更加注重质量、贡献、绩效,树立正确评价导向,增强针对性,突出实招硬招,提高改革的含金量和实效性。
闽职改字〖1993〗18号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印发《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职改字〖1993〗18号各地(市)、县(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改进、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保证我省经常化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人事局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一日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企事业单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国家人事部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和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职办〖1993〗1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全省企事业单位在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应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本原则和正确的政策导向,按照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号文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以及有国务院的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姐、国家人事部和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各级职改部门要按照分类指导、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着眼于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水平的提高和积极性的调动,搞好宏观调控,促进队伍建设,落实企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增加企业活力,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
要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竞争激励机制,强调业绩、成果、贡献,破除论资排辈和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人才流动。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15•【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近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措施》公布如下: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创造社会性流动机会(一)壮大流动经济基础。
落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要求,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统筹发展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实施一二三产业“百千”增产增效和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等行动,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创造更充分的流动机会。
聚焦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提升,组织实施一批产业化专项,培育智慧农业、现代物流等产业,提供更高质量流动机会。
(二)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构建多元化供给体系、多渠道供给机制,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逐步实现就业扶持政策常住人口全覆盖。
实施困难行业和中小微企业帮扶行动,落实助企纾困政策,保住更多就业岗位。
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引导退役军人、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创业,有针对性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大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7•【字号】闽政办[2004]61号•【施行日期】2004.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4]61号)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已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七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0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4〕8号),原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综合协调,结构调整,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原省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委员会办公室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能。
(二)转变的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政策。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
闽职改字[1993]19号(评委会有关规定)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文件福建省人事局闽职改字[1993]19号印发《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地(市)、县(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改进、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制度,保证我省经常化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我省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批组织自行解散,由各地、各部门按新规定重新组建。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福建省人事局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一日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深化职称改革,改进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和规定,为保证经常化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负责考核评议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织。
其职责是: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职称改革的政策规定,对被推荐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评审,提出是否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评审或推荐意见。
二、各级评委会在相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三、评委会分高、中、初三级。
高级职务评委会由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委托省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以下简称系列)主管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建,负责相应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其中,高级职务有分档的系列,正高级评委会可评审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副高级评委会负责评审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和对未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中级职务评委会由地(市)和省直一级厅(局)单位组建,负责相应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和对未取得相应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申报高级(不含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初级职务评委会由县(市)和相当于县级单位级建,负责相应系列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和对未取得相应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施行日期】201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系列(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7]5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86号)(以下简称《分工方案》),现将《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
前一阶段,省委、省政府及省人社厅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分别印发了《实施意见》和《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政策措施、组织保障和责任分工,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以用为本,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围绕福州市实际,重点评价福州市专业技术人才的实际工作成效和实际贡献,让做出实绩的专业技术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力争通过3至5年努力,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拓展人才职业发展空间,为福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各县(市)区人社局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在党委领导和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下,强化担当精神,敢于攻坚克难,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政府人才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切实履行好职称政策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职能,自觉把职称制度改革融入人才工作全局。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省人民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快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高科学技术水平,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规定:一、进一步放宽对科技人员政策,充分发挥他们在促进技术进步中的骨干作用1、科研单位可有计划地组织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承包、租赁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或到农村进行有偿服务和经济技术承包。
对有组织选派出去的科技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下同),工作一年后,可允许一名具备招工条件的子女经考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为合同制工人。
家属符合“农转非”规定的,可优先办理手续。
承包、领办、创办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经银行核准可优先贷款。
在基层工作两年以上,对发展生产力作出贡献的,返回原单位后保留被聘或相应职务。
2、重视从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选拔和培养各种技术人才,引导和鼓励工人、农民和各行各业中有志者,自学成才。
对有培养前途的,可通过岗位职务培训和选送到高等院校及电大、函大、业大、职大、夜大学习,提高技艺水平。
逐步在企业中实行工人技师职务制度。
进一步完善乡镇企业的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乡镇企业的特点,制定各系列技术职务评聘标准。
要切实加强对群众性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活动中各项成果的评价和推广应用工作,对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3、在重视发挥本省人才作用的同时,积极引进省外人才,包括有特殊技艺的能工巧匠。
对省外人才来我省工作的,实行下列优惠政策:(一)以受聘兼职、技术咨询和转让、承包、合作开发等形式来我省合作者,聘金至少高出原工资一倍,数额不限。
(二)我省急需的人才,调入后即予以解决住房;聘评技术职务不受指标限制;已工作的配偶可随调,未就业的可照顾就业,还可解决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就业;配偶和十五周岁(在学者十八周岁)以下的子女属农村户口的,可转为城镇户口;全家迁入可适当发给安家补助费。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送2021年度工程技术交通专业中、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送2021年度工程技术交通专业中、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闽交人函〔2022〕1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送2021年度工程技术交通专业中、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闽交人函〔2022〕1号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各单位:根据《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发〔2021〕1号),为做好2021年度省工程技术人员交通专业中、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及对象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汽车运输工程、船舶运输工程、道路与桥梁、隧道工程(含隧道与地质钻探)、港口及航道工程(含地质钻探、航标)、交通通讯与导航技术、港航安全技术与监督(含救捞)、筑养路设备维护与修理、港航设备维护与修理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均可申报评审。
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可根据《关于开展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8〕7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自主申报评审。
二、申报材料(一)申报中级职称人员应报送如下材料1.《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1式25份,一律用A3型纸打印(不要装订、不要折叠);破格晋升的应在简明表中注明符合破格晋升条件的条款;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1式3份;工程技术人员任期内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备案表》1份(以下简称《备案表》)2.任现职期间,结合本专业实际独立撰写学术论文或技术工作总结1篇1式2份(论文要求打印,正式发表的需提供刊物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发表时间需在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后,任职年限的截止时间2021年12月31日前),论文或技术工作总结内容需与本专业一致。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闽政[1998]24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1998.08.30【实施日期】1998.08.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闽政[2016]4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1998]24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自1985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以来,我省科技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实施了所长负责制、经费包干制等种新的管理制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通过改革,“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深入人心,科教兴省战略意识不断增强,一系列科技政策法规相继出台,大部分科技力量以各种方式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提高,科技与经济结合取利了较大进展,“十大科技工程”全面实施,科技进步对国民经济贡献率也有了较大的提高。
但是,科技体制改革力度不大,还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尚未人根本上得到解决。
科技投入不足,机构设置重复,科研力量分散,专业和人才结构不合理,科研开发重大成果不多,技术创新能力不强,企业缺乏依靠科技发展的内在动力,因而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当前,世界经济正逐步迈向知识经济时代。
发展知识经济、推动技术创新,对于我们21世纪的发展至关重要。
面对21世纪发展知识经济的机遇与挑战,我国政府把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当作最大任务。
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实施科教兴省战略,调整产业结构,进行新一轮创业,迫切要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增强科技实力及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能力,增强科技工作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
为加速我省深化科技改革步伐,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现就我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我省科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原则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紧紧围绕科技兴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经济体制、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进一步落实“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的方针,加强全社会各类科技力量的联合和统筹布局,合理配置科技资源,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扩大开放,积极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交流,提高整体科技水平,增强科技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
2023年关于深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2023年关于深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2023年关于深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引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作为我国人才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激励人才创新创造、提升专业能力和推动社会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面临着一些挑战,为了适应新时代的需求,我们需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以更好地激发人才潜能,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本文将围绕2023年关于深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展开讨论。
一、背景与现状1. 背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作为我国人才评价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起到了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的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职称评定依然过于注重学历和科研成果,忽视了综合素质和实践经验的重要性,制约了专业技术人员的成长和发展。
2. 现状:目前,我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学历、科研成果、技术水平等方面。
评审过程较为繁琐,评价标准较为僵化,缺乏灵活性和针对性。
这种制度设置也没有很好地激励和引导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和实践经验。
二、问题与挑战1. 问题:当前职称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评审标准过于僵化,过于注重学历和科研成果;评审程序繁琐,时间周期长;没有有效激励和引导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创造和实践经验。
2. 挑战:面对当前的问题,深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需要面临的挑战主要包括:如何更好地激励和引导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创造,如何更好地评价和培养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如何更好地提升评审程序的效率和公正度。
三、改革目标与路径1. 改革目标:深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目标是:突破学历和科研成果的束缚,注重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的评价;提高评审程序的效率和公正度;激励和引导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创造。
2. 改革路径:(1) 优化评价标准:在职称评审中,应该更加注重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的评价,打破以学历和科研成果为唯一标准的局限。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创新职称评价机制,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科学人才观,结合我国各行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围绕推进创新、支持创业、鼓励创优,探索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新机制,制定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新标准,引入工作量化评价方式,发挥评价指标导向作用,引导“教师进课堂、医生去临床、演员上舞台、科技人员到田间地头、工厂车间”,逐步推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结合”,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加快建设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完善职称评价条件(一)将完成基本工作量作为必要条件。
各职称系列的申报评审条件要充分考虑不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的实际情况,对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基本工作量作出分类的量化规定,并作为职称评审的必要条件。
量化指标为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年均课时量、门诊量、演出量、公益性演出量、技术指导量、推广效益等相应的基本工作量。
(二)分层分类调整完善论文条件。
对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事业单位等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要将论文论著作为必要条件,制定量化考核标准,适度提高其质量和数量要求,防止论文低水平重复;对农村乡镇、工厂和工程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弱化论文要求,其推广新技术或解决实际技术难题的技术总结、报告可视作论文对待,将其论文论著作为业绩类备选条件之一。
(三)鼓励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
对任现职以来,获得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的发明人,申报相应职称可免除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考试,降低论文数量要求。
对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人员申报相应职称的,将其企业带动就业,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且维持一定年限作为业绩评价条件之一。
(四)引导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基层。
对参加“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行动”服务期满一年且考核合格的,申报评聘职称时,免考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学分)减免一年,“三支”服务期满的工作总结可作为论文依据;服务期满半年且考核合格的,上述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和论文依据三项优惠政策任选其一,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减免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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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
革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6]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08
【实施日期】2016.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
(闽政办〔2016〕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环境,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为加快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人才支撑,现结合我省实际,对进一步深化我省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职称评审分类评价标准
各系列(专业)职改部门应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以及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特点、成长规律,及时修订本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技术
创新、发明专利、标准制定以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二、树立重科技成果转化的职称评审导向
科技人员作为第一主持(责任)人研发的高新技术成果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5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的,在参与职称评审时每个项目或每100万元可替代一项课题成果。
技术转让合同以在福建省、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技术作价入股可参照执行。
完成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产业技术开发与应用计划项目的负责人;或主持管理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且研发技术创新产品(项目)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或年均缴税100万元以上者;或作为新型研发机构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的;或选育的农作物新品种通过国家审定或鉴定、省级审(认)定,五年全省累计推广面积达100万亩以上;或推广面积占该作物全省播种面积20%以上,其品种选育者(排名前3)可以1篇专业技术分析报告(由本人单独撰写并与工作岗位相关,含施工方案、设计方案、技改方案、技术方案等,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由单位组织专家作出鉴定意见)替代1篇论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