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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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绿化的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综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
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它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胜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规划原则、规划期限和目标,确定绿化指标、各类绿地布局、树种规划、实施措施、近期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等内容。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地率、城市绿化覆盖率、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指标、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面积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根据自身的性质、规模、自然条件、基础情况等,确定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城市绿化用地具体规划指标。

第十条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计划进行。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要求的某些城市绿化指标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以确保城市绿地面积。

第十一条城市绿地建设要坚持以绿为主,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

第十二条城市古典名园、动物园和面积在20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的修复、设计方案,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已经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典名园保护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建设设计方案,还须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0公顷以下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河道绿化设计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单位附属绿地设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 \ \ \ \ \(花园)行政主管部门或参与考试的来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已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分期实施,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和河道绿化等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林地,城市道路和河流景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 \ \(花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单位附属绿地的单位负责施工,并接受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花园\ \ \)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和河道绿化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绿地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面积超过2公顷以上的,还须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

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指标确因客观原因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领了城市绿地应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按期恢复原状,并应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等,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同意,持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护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树木、城市的古树名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居住区管护单
位所有;私人宅院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一条城市中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除按规定补植树木和向树木所有者赔偿损失外,并应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导致危及安全,如交通、管道,树木需要砍伐树木,如交通、管线管理单位可以
采取合理的治疗,但应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48小时内\ \ \(花园\ \ \)行政部门和绿色空
间管理单位补办手续。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管线应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行道树管护单位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交通、管线等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因交通、管线等建设需要临时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修剪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第二十三条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

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

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单位管界内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保护城市绿地有功的单位、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城市各类绿地,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这些措施在绿化工程设计或施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建立\ \ \ \ \ \(花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完成后未能完成绿化,责令其限期完成,超过期限仍未完成,除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 \ \ \ \(花园)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应当完成\ \ \(费
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实际\ \ \),和绿地建设成本的1倍罚款。

第二十九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除赔偿损失外,可并处被侵占面积绿化补偿费3至
5倍的罚款。

临时占用绿地超过批准时间的,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并处所占面积绿化补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或设立广告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其限期迁出、拆除,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公共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共绿地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
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损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树木价格或绿化设施建
设费1至10倍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破坏花草,树木;
2 \ \ \ \ \ \)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树木;
\\\(三\\\)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被处罚款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到罚款决定书后,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缴纳罚款,逾期缴付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罚款总额3‰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按本办法规定收缴的罚没款、滞纳金,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收取,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侮辱、殴打城市绿化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城市绿化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
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
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未设建制镇的独立工矿区的绿化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xx年,各级绿化部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
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唱响“以人为本,共建绿色家园”的主旋律,大力提高全社会的植绿、爱绿、护绿、兴绿意识,着力推进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着力
推进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着力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加强绿色通道建设,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
管理,国土绿化事业取得了新的成就,为推动我国生态建设进入又快又好的发展时期奠定了坚
实的基础。

造林绿化快速发展。

全国全年共完成造林面积379.65万公顷,新封山育林256.96万公顷,造林合格率、保存率保持较高水平,封山育林和灌木造林比重进一步加大,林业碳汇、林木生物质能源、森林健康等工作相继展开,林种结构得到优化,林分质量明显提高,新造林
的非公有制比重超过47.5%。

林业重点生态工程成效显著。

天然林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117.69万公顷,工程区
9533万公顷森林得到了有效管护。

工程实施以来,工程区森林面积净增800多万公顷,森林
蓄积净增4.6亿立方米,占全国森林蓄积增长量的43%以上;66.5万富余职工通过各种途径得
到了妥善的分流安置;工程区生态状况明显改善,生物多样性明显增加。

三个北和关键在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项目包括544400公顷YingZaoLin任务,尤其是
关注加强沿海防护林体系的建设。

在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三个北方和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
设的关键有近600万公顷的建设任务。

获得20%的监测沙漠化土地得到有效的治理,有效控制
水土流失面积的40%,65%的农田林Wanghua是意识到。

退耕还林工程(含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中的退耕部分)全年完成退耕地造林84.59万公顷,宜林荒山荒地造林132.85万公顷,新封山育林110.68万公顷,同时,后续产业发展得到
加强。

工程实施以来,全国累计完成退耕还林面积2087万公顷,其中退耕地造林868万公顷,宜林荒山荒地造林1084万公顷,新封山育林135万公顷,3000多万农户1.2亿农民直接受益。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全年共完成各项治理任务98.04万公顷,其中林业建设任务
68.39万公顷,完成草地治理任务19.96万公顷,完成小流域治理9.69万公顷,实施生态移民7889户。

工程实施以来,累计完成各项治理任务1073万公顷(含禁牧566万公顷),其中完成林
业建设任务367.12万公顷。

与20xx年相比,工程区林草植被盖度平均提高了三成,风沙天气
与20xx年相比平均减少了17天,北京城区可吸入颗粒物达标天数增加了35%。

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成效明显。

全年新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1个;重点濒危物种救护工作进一步加强,新增圈养大熊猫21只,是繁殖成活最多的一年。

工程实
施4年来,新建自然保护区790个,使林业系统建设和管理的自然保护区达1699个,面积
1.20亿公顷,占国土面积的1
2.5%,分别占全国自然保护区数量和面积的80%。

目前,我国自
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重超过了世界平均水平。

湿地保护成为亮点,目前,已建立湿地
自然保护区473个,45%的自然湿地得到有效保护。

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全
年完成造林面积7.79万公顷。

工程实施以来,全国累计营造速丰林面积39.28万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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