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区县(市)哈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领导包保重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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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区县(市)哈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领导包保重点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4.02
•【字号】哈政办综[2008]20号
•【施行日期】2008.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区县(市)哈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领导包保重点项目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市委第24次常委会议、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市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2008年第1次例会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县(市)、哈开发区、市直各相关委办局领导包保重点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区县(市)、哈开发区、市直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参照《市政府领导包保重点推进项目实施方案》(附件1)的规定,建立本辖区或本部门(单位)包保重点推进项目实施方案,选择或谋划生成全市或本辖区、本行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调整经济发展结构,改善经济发展方式,增强发展后劲和投资规模较大,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项目,由区域或部门(单位)领导全面负责,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完成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对这些项目的各项建设要求和规定。
包保的重点项目首先应是市重点项目、市谋划指标下达项目,也可以是区域、部门(单位)重点推进项目。
二、为保证各项工作有效实施,各区县(市)、哈开发区、市直部门(单位)要确定与市大项目办联络日常工作的领导和直报项目推进信息的具体负责人,大项目办将通过手机短信与各部门进行工作联系,联络领导和工作负责人的手机号码变更前应及时通知市大项目办。
三、各区县(市)、哈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哈尔滨市项目管理系统”每月直报包保项目进展情况(培训通知另发),市统计局负责确认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市大项目办负责建设和维护包保项目动态工作平台,定期汇总通报。
市领导将定期通过该平台检查指导包保项目的推进情况,增强项目管理的透明度。
四、各区县(市)、哈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要在4月14日前,将本区域或本部门(单位)领导包保项目实施方案、包保项目表、项目推进主管领导及工作联系人名单,形成书面文件报市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