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规程201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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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职业健康管理规程编号:
制定人:制定部门:SHE处制定日期:年月日技术审核人:审核部门:制造部审核日期:年月日技术审核人:审核部门:质量管理部审核日期:年月日符合法规性审核人:审核部门:SHE处审核日期:年月日文件格式审核人:审核部门:质量管理部审核日期:年月日批准人:批准部门:管理者代表批准日期:年月日
生效日期:年月日
颁发部门:质量管理部
复审日期:年月日
分发部门分发份数人力资源部 1
行政事务部 1
制造部 1
分发部门分发份数药物研究院 1
中药研究院 1 SHE处 1
质量管理部 1 QC 2
物料仓库 1
生产子公司 5
生产和辅助车间各1份
一.目的
为提高员工职业卫生知识,规范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管理的全过程。

三.责任者
1.人力资源部
1.1.负责签订合同时,告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
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与员工人事档案一同保存。

1.2.负责向分配至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发放职业健康检查通知单,并通知其至指定
体检单位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1.3.负责向由非职业病危害岗位调入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员工发放岗前职业健康检查通
知单。

1.4.负责向由职业病危害岗位调入非职业病危害岗位员工发放离岗职业健康检查通知
单。

1.5.负责向职业病危害岗位离职员工发放离岗职业健康检查通知单。

1.6.负责统计职业病危害岗位在职员工信息,协助SHE处开展在岗员工职业健康检
查。

1.8.负责通知相关部门对存在职业禁忌证的员工进行调岗。

1.9.负责组织新进人员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2.SHE处
2.1.负责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
卫生管理制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并监督各部门/车间对本规程的执行情况。

2.2.负责对新进员工进行厂级职业卫生培训,并每年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员(职业病危
害岗位部门/车间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一次职业卫生培训。

2.3.负责每年对职业病危害岗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2.4.负责每年12月份统计职业健康检查涉及岗位,并报至人力资源部。

2.5.负责组织职业病危害岗位员工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2.6.负责跟踪员工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出具情况,并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2
个工作日内发至各部门SHE专员处,由各部门SHE专员将检查报告交员工本人签字,并建立/更新劳动者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2.7.负责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异常的员工进行复查,对复查结果仍不合格存在职业
禁忌证的员工,并立即告知人力资源部。

2.8.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9.负责保存劳动者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2.10.负责建立公司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

2.11.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2.12.负责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等相关工作。

2.1
3.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负责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有关部门报告。

3.各部门、车间
3.1.负责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配备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培训和督促员工正确
使用。

3.2.负责建立本部门、车间职业病危害公告栏。

3.3.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车间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4.负责组织本部门/车间进行员工岗前、岗中、调岗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3.5.新进员工分配至职业病危害岗位,相关部门/车间负责通知员工至人力资源部领取
职业健康检查通知单。

3.6.负责通知职业病危害岗位调入、调出(包括离职)员工至人力资源部领取职业健
康检查通知单。

3.7.配合人力资源部和SHE处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3.8.配合SHE处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

3.9.负责在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后,建立/更新劳动者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并送至
SHE处保存。

3.10.负责建立本部门、车间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新增防护设施后须在一周内完成台
帐更新,并报至SHE处。

四.相关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主要有尘肺病、其它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疾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等其它职业病。

2.职业禁忌证: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3.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生产工作过程及其环境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切要素或条件的总称,如:物理因素(噪声、辐射等)、化学因素(有害物质:铅、汞、苯、氯、一氧化碳、有机磷农药等;生产性粉尘:矽尘、石棉尘、煤尘、水泥尘、有机粉尘等)。

4.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栏、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健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

5.职业病危害公告栏:指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部门或车间,在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处醒
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与防治宣传栏,告知员工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要求、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救援电话。

6.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
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

7.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
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8.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由于某种意外原因,发生
失控、防护失效或高浓(强)度接触对劳动者造成突发的职业损伤。

如毒气泄漏引起急性中毒等。

五.工作程序
1.职业病危害告知
—职业病危害告知的方式有:合同告知、公告栏告知、工作场所各类警示标识告知、培训告知。

1.1.合同告知
1.1.1.人力资源部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通过签订职业病危害
告知书的方式将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保存至员工人事档案中。

1.2.公告栏告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相关部门/车间应在办公区域、工作场所的醒目位
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要求、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救援电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1.3.工作场所各类警示标识告知
—各部门、车间在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必须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告知卡、警示标语或中文警示说明。

1.3.1.警示标识
1.3.1.1.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多个警示标识在一
起设置时,按照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如: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佩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对有皮肤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应设置“佩戴防护手套”、“佩戴防护眼镜”,产生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佩戴防尘毒口罩”等。

1.3.
2.告知卡
1.3.
2.1.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如砷及其无机化合物、猛及其无机化合物等,
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写明高毒物品的名称、健康危害、理化特性、应急处理、防护措施及等。

1.3.3.警示标语或中文警示说明
1.3.3.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语或中文警示说
明,应当写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1.3.3.
2.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语和中
文警示说明,应当写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的内容。

1.4.公告栏与工作场所各类警示标识的维护更换
1.4.1.公告栏的内容发生变动后应及时进行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
检测报告之日起7日内完成更新。

1.4.
2.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7日内补充相应公告内容和警示标
识。

1.4.3.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
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更换。

1.5.培训告知
—员工上岗前、岗中、转岗时必须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告知职业病危害和职业卫生防护等相关内容。

1.5.1.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告知
1.5.1.1.SHE处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厂级SHE培训时,必须告知员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
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档案建立/更新等内容。

1.5.1.
2.各部门/车间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时,必须告知员工部门/车间内存在的职
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佩戴、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档案建立/更新等内容。

1.5.
2.岗中职业卫生培训告知
1.5.
2.1.各部门/车间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中必须包括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做到上、下
半年各组织员工进行一次岗中职业卫生培训,告知员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规
程、部门/车间内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应急处理措施、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档案建立/更新等内容。

1.5.3.转岗时职业卫生培训告知
1.5.3.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部门/车间员工由职业病危害岗位转入非职业病危害岗位,
必须告知员工调岗时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档案更新等内容。

1.5.3.
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部门/车间员工有非职业病危害岗位调入职业病危害岗位,
必须培训告知员工调入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职业病危害防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佩戴、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档案建立/更新等内容。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2.1.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分为以下三类:生产性粉尘危害、噪声危害、化
学因素危害(铅及其化合物、钡及其化合物、苯类、氰及腈类化合物、甲醇、氨、醋酸或酸酐等)。

2.2.SHE处根据职业卫生评价结果和法规要求,确定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岗
位和检测项目。

2.3.SHE处每年5月委托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进行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SHE处保存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2.4.各部门、车间需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职业卫生公示栏中进行如实公示。

3.职业健康检查
3.1.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3.2.1.新进人员分配至职业病危害岗位,相关部门/车间须在员工上岗前通知其至人力
资源部领取职业健康检查通知书,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3.2.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3.2.1.SHE处每年5月份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职业病危害岗位报至人力资
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SHE处提供的职业病危害岗位,每年6月份统计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名单(当年已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人员,不再参加当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名单交至SHE处,由SHE处组织员工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3.3.调岗职业健康检查
3.3.1.员工从职业病危害岗位调入非职业病危害岗位
3.3.1.1调出部门/车间须核实调动员工最近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时间,若未超过90天,
则无需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若已超过90天,调出部门/车间须在员工调岗前10内将员工信息报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出具职业健康检查通知单,通知员工到指定的医院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3.3.2.员工从非职业病危害岗位调入职业病危害岗位
3.3.2.1.调入部门/车间须在员工上岗前10内将员工信息报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
部出具职业健康检查通知单,通知员工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3.2.3.员工从职业病危害岗位调入其它职业病危害岗
3.2.3.1.调入部门/车间须将员工调入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报至调出部门,由调
出部门/车间核实调动员工最近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时间,若未超过90天,调出部门/车间根据其调入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通知其至人力资源部领取岗前职业健康检查通知(根据调入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只做特殊项目检查),若超过90天,调出部门根据员工调出和调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通知其至人力资源部领取离岗(岗前)职业健康检查通知书。

3.3.2.职业病危害岗位员工离职
3.3.2.1.职业病危害岗位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员工所在部门/车间人事专员须核实离职
员工最近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时间,并在员工OA离职流程流转意见中填写是否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若未超过90天,则无需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若超过90天,部门/车间根据员工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通知员工至人力资源部领取离岗职业健康检查通知单,由人力资源部通知至指定的医院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3.3.2.2.员工旷工离职,且拒绝进行离职职业健康检查,由人力资源部向旷工离职员工
家庭住址邮寄“关于进行离职职业健康检查通知”的挂号信,若挂号信被签收后1个月内仍未返厂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视为自动放弃。

3.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异常处理
—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导致异常,由SHE处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的复查意见,安排员工至指定职业健康检查医院进行复查。

3.4.1.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异常情况复查及处理
3.4.1.1.复查结果为合格,SHE处通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通知相关部门/车间
安排员工正常上岗。

3.4.1.1.复查结果仍不合格,诊断结果为职业禁忌证,SHE处通知人力资源部,由人
力资源部通知相关部门/车间将员工安排至其它岗位,若重新安排的岗位涉及其它职业病危害,则相关部门/车间通知员工至人力资源部重新领取岗前职业健康检查通知单,根据重新安排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只做特殊项目检查。

3.4.1.2.复查结果仍不合格,诊断结果为疑似职业病,SHE处通知人力资源部,由人
力资源部通知相关部门/车间将该员工安排至无职业病危害的岗位,SHE处调查员工原工作接触危害因素情况,并通知员工联系原单位,由原单位带其至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鉴定。

3.4.2.在岗期间和调岗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异常情况复查及处理
3.4.2.1.复查结果为合格,SHE处通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通知相关部门/车间
安排员工正常上岗。

3.4.2.2.复查结果仍不合格,诊断结果为职业禁忌证,SHE处通知人力资源部,由人
力资源部通知相关部门/车间将员工安排至其它岗位,若重新安排的岗位涉及其它职业病危害,则相关部门/车间通知员工至人力资源部重新领取岗前职业健康检查通知单,根据重新安排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只做特殊项目检查。

3.4.2.3.复查结果仍不合格,诊断结果为疑似职业病,SHE处通知人力资源部,由人
力资源部通知相关部门/车间将该员工安排至无职业病危害的岗位,SHE处带其至泰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鉴定。

3.4.3.离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异常情况复查及处理
3.4.3.1.复查结果为合格,SHE处通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同意员工离职。

3.4.3.2.复查结果仍不合格,诊断结果为职业禁忌证,SHE处将复查报告复印件交人
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将复查报告复印件交员工本人,并同意员工离职。

3.4.3.3.复查结果仍不合格,诊断结果为疑似职业病,SHE处带其至泰州市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鉴定。

3.5.在岗期间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病,由SHE处向高港区安监、卫生等主管
部门进行报告。

3.6.未按照本规程要求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办理调岗和离职手续。

3.7.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必须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若员工离开本单位,索取本人职业
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职业健康档案建立
—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要形成能够反映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
文件材料,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部门/车间、SHE处应建立健全以下职业卫生档案。

4.1.SHE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每年12月份进行更新,档案内容包括:职业
病年度防治计划实施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年度职业病防治经费、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工作场所警示标识、职业卫生检查/处理记录、职业卫生监管意见和落实情况等。

4.2.各部门/车间1.5条款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培训管理员需建立《职业卫生宣传培训
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记录、考试试卷、宣传图片、年度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总结。

4.3.SHE处每年7月份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材料、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等。

4.4.SHE处根据每年12月份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结果建立并保存《用人单位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档内容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异常登记表、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患者登记表、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人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和处理记录、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汇总表等。

4.5.SHE处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在2天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交至相关部门
SHE专员处,SHE专员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发至员工本人,并在7天内建立/更
新《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卡、工作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等,《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更新完成后交SHE处保存。

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5.1.安全环保处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5.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后,安全环保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3.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安全环保处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
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4.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
监督管理:
5.4.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后留存备查;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报告书通过专家评审后留存备查;
-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进行不少于30日,不大于180日的试运行,组织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在组织专家竣工验收前20日内将验收方案报高港区安监局职业卫生科备案,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形成的书面报告留存备查。

5.4.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后留存备查;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报告书通过专家评审后留存备查;
-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进行不少于30日,不大于180日的试运行,组织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在组织专家竣工验收前20日内将验收方案报高港区安监局职业卫生科备案,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形成的书面报告留存备查。

5.4.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通过外单位专家评审后留存备查;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报告书通过外单位专家评审后留存备查;
-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进行不少于30日,不大于180日的试运行,组织外单位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在组织外单位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前20日内将验收方案报高港区安监局职业卫生科备案,在完成验收后20日内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形成的书面报告报高港区安监局职业卫生科备案。

6.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6.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由SHE处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每三
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6.2.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由SHE处在2个月内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
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7.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SHE处每年3月份根据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变更情况向泰州市高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确保申报数据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7.1.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7.1.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各部门需报至SHE处,由SHE处在建
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天内向泰州市高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部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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