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学前教育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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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学前教育财政补助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6.16
•【字号】嘉政办发〔2017〕45号
•【施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学前教育财政补助办
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7〕45号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本级学前教育财政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1〕120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调整2012年度嘉兴市市本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和标准的通知》(嘉政办发〔2012〕178号)同时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6日嘉兴市本级学前教育财政补助办法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2017年6月)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优质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发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补助对象为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年度考核合格的市本级公益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和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市区联动,以区为主;
(二)突出普惠,体现公平;
(三)城乡统筹,均衡发展。
第四条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基本补助。
1.生均定额补助。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幼儿园,按在园具有市本级户籍和新居民幼儿人数(学前三年)给予生均定额补助。
新居民幼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已取得嘉兴市本级公安机关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生均定额补助标准为:省一级1800元/生·年,省二级1600元/生·年,省三
级1400元/生·年,准办园1200元/生·年。
生均补助经费的80%必须用于幼儿教师工资福利、“五险一金”支出,20%用于幼儿生均公用经费和教师素质提升支出。
2.困难家庭幼儿保育费补助。
对市本级户籍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幼儿就读公益性幼儿园的,实行保育费全免。
3.残疾幼儿生均定额补助。
公益性幼儿园接纳残疾幼儿入园的,残疾幼儿生均定额补助标准按所在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标准的4倍执行。
(二)项目补助。
1.建设项目补助。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新建的镇中心幼儿园达到省一级建设标准、村级幼儿园达到省二级以上建设标准的,给予建设项目补助。
上述公办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需资金由区和镇承担,市财政按项目建筑面积(不含城市住宅小区、农居点配套建设并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使用和管理的幼儿园)给予定额补助。
民办公益性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新增班级数,按每班6万元给予补助。
(2)大型修缮项目。
20万元以上的大型修缮项目,按工程结算审价金额的50%给予补助。
(3)场地租赁补助。
经教育部门认定,因小区配套不足需要租赁场地举办公益性幼儿园的,给予每年每班1万元房租租赁费补助。
新建、改扩建、大型修缮补助项目必须符合《浙江省幼儿园设计规范》要求,并列入教育部门年度建设项目计划。
项目竣工后由教育部门组织验收,项目竣工结算由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价。
已享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补助的幼儿园,三年内不再享受大型修缮项目补助。
2.开办经费补助。
新办的公益性幼儿园按班级数给予每班一次性2万元补助。
3.安保人员经费补助。
按标准配备安保人员的公益性幼儿园,给予每名保安每年3万元补助。
(三)奖励。
1.达标升级补助。
达到省三级及以上标准的幼儿园,每提升一个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用于教学设施改造和设备购置。
补助标准为:达到省一级幼儿园的每班补助2万元;达到省二级幼儿园的每班补助1.5万元;达到省三级幼儿园的每班补助1万元。
2.学前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
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资金来源
根据现行教育管理体制,学前教育财政补助资金由区和镇(街道)级财政承担,市财政按一定标准或补助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实行“以奖代补”。
其中: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公办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项目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补助;安保人员经费按补助资金总额的50%,其他项目按补助资金总额的20%给予补助。
学前教育财政补助资金应当按比例分别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资金申请
市级部门年度预算下达后,市财政按上年补助金额将当年学前教育补助资金预下达到各区。
10月底前,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将经审核确认的嘉兴市本级学前教育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汇总报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经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审核后,11月底前进行清算下达。
第七条幼儿园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财政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会计年度结束时负责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年度会计报表,并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建立学前教育财政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
区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对各幼儿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市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对各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拨付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