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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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局(分公司)重大事项合法性的审查工作,保障本单位制度性文件和合同的合法性,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以本单位名义印发规范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等事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涉及本单位重要事务的内部文件,以及对外签订重大复杂合同。
第三条制度性文件法律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和审查前置”的原则。
对制度性文件的法律监督应坚持依法监督、书面监督,并实行签发过程、执行情况、执行结果全面监督原则。
合同监督工作实行“分级、归口管理”的原则,各部门依照市公司《XXXX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承担相关审核职责。
第四条法规管理员负责对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制度性文件进行法律监督,对制度性文件起草部门提交的文本提出法律审核意见。
第五条法规管理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送审文本进行书面性法律监督。
第六条法规管理员对送审的制度性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 制定部门是否具备职责权限或领导授权; (二)是否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或者上级文件的合法规定;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七条法规管理员负责对拟签订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核,其中包括对合同内容合法性、合同条款的严密性、合同形式的规范性、防控交易风险的实用性条款的完备性等的审核。
第八条制度性文件起草部门在送审时应提供相关资料,对法规管理员提出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应当及时予以修正或答复。
第九条经审核的制度性文件有实质性变更的,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将新修订的文件按要求再次提交法规管理员审查。
第十条制度性文件生效后,法规管理员对制度执行中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应要求有关部门及时予以纠正。
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纠正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合同审核是合同签订的必经环节,合同未经法规审核,不得报请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进行调差核实。
第十三条重大复杂的、专业性较强的合同,以审核所需实际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综合部应指定专人做好制度性文件的登记备案工作和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做到审核的资料有据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