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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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
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3.28
•【字号】德政发[2009]7号
•【施行日期】2009.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
(德政发〔20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在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中的作用,结合德州实际,现就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拉动投资、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为主线,以加快城镇化进程、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为目标,坚持政府统筹、科学规划、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大力推进农村住房建设,有序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节约集约用地,并与城市和小城镇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农村扶贫开发有机结合起来,加快改善农村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
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1.农村住房建设: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实施农村新居建设工程,每年新建农房4万户,力争达到6万户,3年直接拉动投资120-180亿元左右。

2.农村危房改造:力争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5万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2009年力争先行改造5000户。

3.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统筹安排、配套建设村庄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沼气和供气、集中供热及科教文卫等设施,每年力争完成投资6亿元,5年内全市农村道路由“村村通”逐步向“网络化”、“村内通”延伸,基本实现村庄“硬化、净化、亮化、绿化、美化”。

(三)基本原则
1.政策引导。

按照统一规划、集约用地、规模开发、配套建设的要求,制定实施引导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推动农民居住由分散向集中转变、平房向楼房转变、村庄向社区转变,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引导和扶持农村住房建设,可采取“以奖代补、先干后补”或“银行贷款、政府贴息”的办法,也可采取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大宗建材进行实物补助的办法,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

2.统筹兼顾。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统筹规划、资源、资金,整合并捆绑使用各项扶持“三农”的资金和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农村住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及环境建设,做到资金集中投入、政策配套运用、效果尽快显现。

把节地、节能、环保要求贯穿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全过程,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原则,鼓励建公寓楼,集中连片新建农房要布局紧凑、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

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配备简易适用的污水处理设
施和垃圾收集转运系统。

要加强太阳能热水器的推广利用,农村新建房屋和危房改造,要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并且要统一设计、按标准安装。

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硬化道路,设置路灯,铺设供排水管线,实施绿化美化,有条件的要配备管道供气、集中供热设施。

因地制宜搞好农村社区建设,综合配置科教文卫、治安、社保等服务设施,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3.市场运作。

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乡镇驻地村庄及经济强村,主要运用市场机制加以改造,提倡以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为单位集中开发建设,提倡经济强村利用集体收入进行统一改造。

综合运用土地、信贷、资金、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房地产开发、工程设计、土建施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农村住房建设。

要把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作为拉动当地经济的增长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组织引导相关行业企业积极参与。

对集中建设农村住房和为农户自建房提供实物补助所需的钢材、水泥、管材等大宗建材,可以县(市、区)为单位,由政府组织统一进行招标采购,按照就地就近、优质适用、降低成本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地企业生产的产品。

对产品质量好、市场信誉高、价格适中的本地钢材、建材生产企业,可推动开展产品直供。

对政府组织集中连片建设或改造的农村住房及配套设施,要统一进行规划设计和工程施工招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本地队伍。

农房竣工时,当地政府可组织市内家电、家具行业的大中型企业开展现场展销,为农民提供便利。

4.建改并举。

以旧村改造、整村迁建、合村并点为主,农户分散自建为辅,提倡建公寓式楼房。

积极组织集中建设农村居民住宅楼,或引导鼓励农民自建住房;有计划地改造农村旧危房,逐步减少农村危房和空置房。

农村住房集中成片建设改造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或总体设计方案,经市、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实施。

对集中连片进行村庄改造的,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实现土地整理与农房建设有机融合。

5.循序渐进。

农村住房建设的重点是:城中村、城边村、乡镇驻地村、经济强村、大企业驻地及周边村、合村并居试点村。

农村危房改造的重点是:从最困难、最急需的群众入手,采取空闲房安置、租借、修缮加固、翻建新建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解决农村危房户居住问题,优先安置无房户和整体危房户。

坚持试点先行、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从经济、财力状况较好和农村基层领导班子较强的地方入手,优先启动集中连片建设和整建制改造,分期分批,有序推进。

高度重视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对鳏寡孤独人员、残疾人家庭、低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政府和村集体要纳入保障范围,予以扶持和救助。

6.群众自愿。

尊重群众意愿,把政策、规划原原本本地交给群众,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不搞强迫命令。

通过宣传教育、典型引路、政策鼓励等多种方式,积极调动农民建设家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7.积极稳妥。

坚持阳光操作,公开、公正、透明,妥善处理好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中的拆迁、用地、补助等敏感问题,确保不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和影响稳定的事件。

加强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强化对建筑工人的培训,确保工程质量。

强化“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决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加强对农房建设和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资金安全不出问题。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深入调查摸底。

按照农村危房鉴定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调查摸底。

重点调查2009-2011年3年内,城镇规划区内需要改造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乡镇驻地村庄及农户数量,城镇规划区外需要旧村改造、整村迁建、合村并点的村庄及农户数量,其他村庄拟建新房的农户数量和需要修缮加固、拆掉重建的危房数量等内容。

各县(市、区)、乡镇要逐村逐户建
立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档案,为编制规划、制定政策、开展工作提供依据。

全市调查摸底工作于2009年4月上旬结束。

(二)科学制定规划。

以县(市、区)为单位,建设(规划)部门根据当地地形地貌、地质条件、历史沿革等因素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改造城中村、整合城边村、建设中心村、合并弱小村、治理空心村、培育特色村、搬迁不宜居住村”的要求,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立即着手编制或调整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合理确定中心镇、一般乡镇、各类村庄的区位和规模,合理安排农田保护、生态涵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等空间布局。

同时,结合城市建设、小城镇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村庄整治、农村扶贫开发、示范镇村建设,科学编制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以2009-2011年为重点,合理确定工作目标、任务和时序,合理制定农房建设标准。

各县(市、区)要于2009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按程序经市政府审批后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加快农房建设。

按照“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要求,大力开展农村住房建设,引导能够集中成片改造或建设的地方先行启动,让经济条件较好、建房积极性较高的农户率先启动,分期分批展开。

主要分六种类型:
1.撤村建居型。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按照政府引导、民主决策、市场运作的方式,对城中村和城边村,积极进行整体拆迁、整合改造,变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变村民为市民,变村委会为居委会,变农村集体经济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制经济,变村庄为城市社区,实现农民住房改善、城市形象改观、二三产业发展。

2.小城镇集聚型。

对乡镇驻地村庄,按照小城镇建设规划,高起点编制详细规划,搞好建筑设计,逐步集中建设改造成为城镇社区,并将周边村庄有条件的农户吸纳进来,率先启动国家重点镇、省市级中心镇和经济强镇。

3.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型。

对中心村、经济强村和大企业驻地及周边村庄,按照农村新型社区的标准,统一组织建设集中居住区,同步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可通过宅基地置换方式,将拟撤并村庄的农户吸引进来。

鼓励经济强村兼并周边弱村,鼓励大企业整建制兼并改造村庄,通过集中建房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拓展发展空间。

4.村庄整治改造型。

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保留的村庄(基层村),结合村庄整治开展农房建设,同步配套建设可以满足相应需求的基础设施。

对空心村要实施旧村改造,最大限度地减少闲置土地。

5.逐步撤并型。

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要搬迁合并的弱小村、偏远村,一律停批宅基地,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引导农户到小城镇、中心村购房、建房;或按规划整村搬迁,原村址复垦。

6.整村迁建型。

对水库库区、黄河滩区等不宜居住的村庄,尽快实施整村搬迁,倡导集中连片建设,鼓励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四)推进危房改造。

按照“以人为本、关爱群众,先急后缓、梯次改善”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实施。

从住房最困难、最急需的群众入手,充分利用现有空闲房,优先安置无房户和整体危房户,重点扶助农村低收入危房户特别是优抚对象和农村低保户。

1.空闲房安置:镇、村集体有闲置房屋的,可用于安置危房住户。

2.租赁安置:村内有空闲房屋的,可由村集体出面租赁,安置危房住户。

3.修缮加固:对结构尚好的危房,可更换部分构件,采取工程方法修缮加固,确保居住安全。

4.救助安置:对鳏寡孤独人员可通过新建、扩建敬老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安置,对残疾人家庭可使用助残资金支持。

5.配建安置:进行村庄整体改造或迁建的,应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内配套建设部
分周转房或老年公寓,用于解决农村低保、五保家庭住房问题;对购房、建房有困难的贫困农户,可由政府或村集体予以一定扶助;对城中村、城边村的困难群众,应逐步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范围。

6.新建翻建:对基层村中年久失修、残损破旧、无法采取工程方法消除安全隐患的危房,可由政府或村集体投资,帮助农户拆除旧房,在原宅基地重建或择址新建,产权归村集体所有。

三、政策支持
(一)资金扶持
1.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给予积极支持。

市政府根据县(市、区)农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情况予以奖补。

扶持的重点:集中连片建设和整建制改造的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危房改造项目,农村太阳能推广利用示范小区、示范镇、示范村。

我市争取的省扩大内需调控资金,可按有关规定用于县(市、区)示范镇的基础设施建设。

各县(市、区)也要设立专项资金,既可对农户直接补助,也可对集中建设的农房项目开发单位和自建房农户给予贷款贴息。

2.安排土地出让收益统筹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

3.土地出让金平均纯收益的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部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筹用于村庄“腾空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4.对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除国家规定用途外,其余部分可全部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

5.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部分,主要用于村镇规划编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6.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边村和建制镇驻地村庄进行统一建设改造,用于安置农村居民的住房,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规划区外旧村改造、整体迁建和农民自建住房,不收任何费用,严禁搭车收费,更不允许自立项目乱收
费。

严禁向城市居民出售集体土地性质的住房。

7.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捐资捐物、投工投劳,免费提供规划、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支持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

(二)用地支持。

按照“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坚守耕地红线,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1.抓住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机遇,统筹安排好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二、三产业发展用地。

在规划修编中对城镇、村庄周围的基本农田进行合理调整,为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预留建设用地空间。

农村住房建设选址要尽量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利用未利用地和劣等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2.对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涉及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上,拿出适当比例用地指标予以保障,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3.积极争取利用好国家“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逐步扩大挂钩范围和规模,最大限度地改造农村居民点。

对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除统筹安排好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及公益事业建设外,可置换为城镇建设用地,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获取的土地级差收益可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

4.村集体开展旧村改造节省出来的土地,复垦后由村集体组织管理使用。

节约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本市范围内调剂使用。

5.在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集中建设出售给本村村民的住宅楼,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村庄地理区位、村民意愿等因素,确定建设用地供应方式。

由村民集资、政府或村集体统一组织建设的,可划拨供应,其住宅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办法管理;采取商业运作、连片开发的,可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住宅按商
品住房管理。

6.对符合规划和宅基地审批条件而没有宅基地的农户,由县(市、区)、乡(镇)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宅基地。

7.对农户拆除旧住房、交还宅基地的可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对超占宅基地的农户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

(三)信贷支持
1.对参与农村住房建设、资信优良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简化审批流程,优先提供贷款。

2.开办农村居民住宅楼按揭贷款,对符合条件、土地证和房产证齐全、申请按揭贷款的,适当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3.对符合条件的自建房农户,可提供小额贷款。

4.具备条件的市、县(市、区),可利用现有投融资机构,也可组建国有独资或股份制开发建设公司,作为农村住房集中建设改造项目的投融资主体,以项目资产及其收益为担保和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进行拆迁安置、土地整理和项目建设。

(四)产权政策。

对农村住房,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土地性质,依法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进行权属确认,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村庄整合改造建设农民住房,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注明集体土地)。

要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的规定,确定房屋权属,建立房屋登记簿,依法进行登记。

对腾退、调整和改建前后的土地,在村民协商、处理好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土地权属。

要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鼓励农民拆除危旧房、交还宅基地。

在工作中必须坚持依法办证、规范管理,严禁借旧村改造名义搞房地产开发,严禁向城市居民出售集体土地住房。

集中改造建设完
成的新型社区,有条件的要实行物业管理,不具备条件的也要配备保洁、绿化、保安等队伍或人员。

(五)技术支持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村镇规划、达到施工条件的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根据农民实际需求,结合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建筑风格,组织搞好新型农房规划设计,为自建房农户免费提供设计图样,免费进行技术咨询,引导农民建设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实用大方、造型美观、经久耐用的“百年住宅”,从根本上改变农村住房“建了拆、拆了建”的现象。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

市政府成立德州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具体负责全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

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明确责任,分级负责。

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责任主体,有关部门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要制定相关政策,把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签订责任书,确保按期完成。

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抓好督查,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和现场观摩。

(三)部门协作,形成合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一致,形成合力。

各级政府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都要围绕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实行重点倾斜,切实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建设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抓好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编制、技术指导、情况调度、建房数量认定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积极争取上级投资补助;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助;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决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用地问题,组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抓好农村土
地整理、土地复垦;房管部门负责农房确权发证;经委、服务业发展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工业、流通企业积极参与农房建设;教育部门负责抓好农村中小学建设和改造;监察部门要严格监督,及时查处违纪行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农村低保户和优抚对象认定、扶助资金安排、农村敬老院和光荣院扩建、发动社会捐助等工作;残联负责农村残疾人住房救助;交通部门负责继续抓好公路和客车“村村通”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道路规划,推进农村交通发展;电力、通信部门对城镇规划区外村庄改建为集中居住区的,执行国家扶持农村发展的有关政策,负责搞好集中居住区外的电力、通信设施投资和建设;农业部门负责农村沼气建设和扶贫开发;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负责水库库区、黄河滩区新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村庄搬迁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抓好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和监督工作;人民银行及金融部门要为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

(四)加强监管,规范运作。

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依法按程序进行,建设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

建立完善公示制度,充分尊重和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完善群众意见征集制度,尽可能满足大多数群众的合理要求;建立严密的审核制度和透明的资金拨付制度,对相关资金实行专账专户、专款专用。

(五)加强宣传,积极引导。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形式,使各项政策措施家喻户晓,形成良好氛围。

及时报道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改善农村群众居住条件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德州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德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德州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
吴翠云(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
史好泉(市委副书记)
袁秀和(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韩建亭(副市长)
翟长生(副市长)
成员:
邵自升(市长助理、市建委主任)
李淑华(市委副秘书长、市农办主任)
刘宗斌(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立新(市发改委副主任)
魏杰(市经委副主任)
孙新光(市建委纪工委书记)
吕永忠(市教育局副局长)
李守江(市监察局副局长)
薛居安(市民政局副调研员)
王进宝(市财政局副调研员)
戴希祥(市审计局副局长)
孟庆峰(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蔡朝贵(市交通局副局长)
王兰玉(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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