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网上司法拍卖(变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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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网上司法拍卖(变卖)的
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3.12.11
•【字号】苏高法〔2013〕330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网上司法拍卖(变卖)的规定
苏高法〔2013〕330号
(2013年12月11日)
为推进执行公开,最大限度实现涉讼财产交易价格最大化,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网上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纯粹的网络技术平台上,以电子竞价的方式依法自行处置涉讼财产(包括破产财产)的方法。

网上司法拍卖实行零佣金制度,即成交后买受人除支付拍卖成交款外,不需支付佣金及其他费用。

网上司法拍卖在淘宝网开发的技术平台上进行。

第二条网上司法拍卖工作由执行部门主导,司法鉴定技术部门辅助配合。

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在财产处置环节组成专门小组,负责网上司法拍卖工作。

第三条执行部门在网上司法拍卖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注册和管理本院淘宝网店;
(二)决定是否网上拍卖;
(三)查清财产状况及瑕疵状况等;
(四)确定保留价和起拍价;
(五)制作并上传拍卖公告、拍卖须知、视频及照片,并完成相关设置;
(六)接受咨询及看样;
(七)监督网上拍卖活动;
(八)签订成交确认书;
(九)确认保证金及拍卖余款到账;
(十)裁定和办理财产交付;
(十一)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拍卖公告应当在淘宝网和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还应在相应纸质媒体上同步发布。

拍卖法院还可根据潜在竞买人的分布情况,同时在其他媒介上发布拍卖公告。

第五条竞买人(含申请执行人)参加竞拍需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由拍卖法院按标的起拍价的一定比例确定。

标的额小的,比例要高,但最高不超
过30%;标的额大的,比例要低,但不得低于5%。

第六条网上司法拍卖开拍不受报名人数限制,但需二人以上报名才能成交。

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变卖的,公告期限同拍卖,一人应买即可成交,有二人以上应买的,以竞价方式进行,价高者得。

第七条优先购买权须在开拍2日前经拍卖的人民法院确认,并在该拍品页面对应选项上明示。

当有最高应价并超过保留价时,应征询所有优先购买权人的意见;有二人以上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以网上抽签的方式确定买受人。

第八条拍卖公告期限、拍卖中止、撤回及再行拍卖、重新拍卖等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我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所有需进行司法拍卖的涉诉财产一律网上拍卖。

如不进行网上拍卖,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向上一级法院报备。

第十条执行人员应保守拍卖信息秘密。

违反本规定或泄密的,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一条全省网上司法拍卖工作由省法院执行局负责监督、管理,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月对各级人民法院网上司法拍卖和传统司法拍卖数量等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月1日之前受理的执行实施案件,被执行财产尚未委托拍卖的,一律依照本规定网上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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