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任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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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任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建设,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调任工作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在职
人员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相互转换。
第三条调任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选拔优秀紧缺人才,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调任工作由国家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
做好调任工作。
二、调任条件
第五条调任为国家公务员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工作勤奋,实绩突出;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备拟调任职位所需的业务知识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
(五)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第六条调任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为国家公务员的,除具备第五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原单位工作满两年;
(二)原单位同意调出;
(三)拟调任职位有空编。
第七条调任为国家公务员的,应当符合以下回避规定:
(一)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不得调任同一单位;
(二)与拟调任职位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不得调任该职位;
(三)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况。
三、调任程序
第八条调任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调任公告,明确调任职位、人数、条件等;
(二)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
(三)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审批;
(七)办理调动手续。
第九条调任公告应当在国家人事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或者单位推荐意见;
(二)身份证明;
(三)学历、学位证明;
(四)工作经历和实绩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由国家人事部门或者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按照调任条件对申请或者推荐人员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考试、考察按照国家人事部门的规定进行。
考试可以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考察可以采取民主测评、实地考察等方式。
第十三条体检按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进行。
第十四条审批按照国家人事部门的规定进行。
审批同意的,办理调动手续;审批
不同意的,通知申请或者推荐人员。
四、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调任为国家公务员的,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调任为国家公务员的,原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无故拒绝。
第十七条国家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调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人事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公布调任公告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的;
(三)不按照规定组织考试、考察的;
(四)不按照规定进行体检的;
(五)不按照规定审批的;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五、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关于调任工作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由国家人事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