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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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细则
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细则(2011年10月11日公共管理学院党委公布根据2014年6月11日《公共管理学
院党委关于修改〈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
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细则〉的决
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工作,明确测评项目和标准,规范测评及评优程序,根据《华南农业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院进行综合测评,实施办法有规定或学校有其他规定的,适用实施办法的规定或学校的其他规定;实施办法没有规定,学校也没有其他规定的,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测评事实,本细则未规定属于测评具体项目的,可以比照本细则规定的最相类似的测评具体项目评分,但是应当报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测评工作小组)核准。

本细则所称测评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测评效果的现象。

第四条依照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进行综合测评的,测评事实应当发生在测评年度。

测评年度以前发生的测评事实,经学院测评工作小组认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视为发生在测评年度:
(一)系与校内单位相关的测评事实;
(二)因校内单位的原因,测评当事人获得证明测评事实的材料的时间在测评年度;
(三)不视为发生在测评年度的测评事实显失公平或对学院工作有重大影响;
(四)未曾被作为其他年度的测评事实。

第五条依照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同一测评事实同时符合数项测评具体项目的内容的,应当选择其中一项测评具体项目,适用有关规定。

第二章德育加分
第一节获得荣誉称号加分
第六条实施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1)项规定的荣誉称号的授予单位,应当属于下列单位:(一)校内单位;
(二)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的,可以选择按照其中一类授予单位的加分标准加分。

选择按照前一类授予单位的加分标准加分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确定荣誉称号的级别。

测评当事人因所在的集体获得集体荣誉称号而加分,同一荣誉称号的授予单位中既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授予单位,又有其他授予单位的,应当按照前一类授予单位的加分标准加分,并依照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确定荣誉称号的级别。

第九条依照实施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1)项的规定加分的,荣誉称号的级别为地厅级的,应当按照市级或校级的加分标准加分;荣誉称号的级别为县处级的,应当按照院级的加分标准加分。

第十条测评当事人获得校内单位授予的实施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1)项规定的荣誉称号以外的个人荣誉称号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加分:(一)荣誉称号的级别为校级的,加2分;
(二)荣誉称号的级别为院级的,加1分。

测评当事人获得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授予的实施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1)项规定的荣誉称号以外的个人荣誉称号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加分:
(一)荣誉称号的级别为国家级的,加8分;
(二)荣誉称号的级别为省部级的,加4分;
(三)荣誉称号的级别为地厅级的,加2分;
(四)荣誉称号的级别为县处级的,加1分。

第十一条测评当事人获得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单位以外的单位授予的个人荣誉称号的,加0.05分。

依照前款规定加分的,累积分数不得超过0.25分。

第十二条测评当事人所在的集体获得校内单位授予的实施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1)项规定的荣誉称号以外的集体荣誉称号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加分:
(一)荣誉称号的级别为校级的,加0.5分;
(二)荣誉称号的级别为院级的,加0.25分。

测评当事人所在的集体获得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授予的实施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1)项规定的荣誉称号以外的集体荣誉称号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加分:
(一)荣誉称号的级别为国家级的,加2分;
(二)荣誉称号的级别为省部级的,加1分;
(三)荣誉称号的级别为地厅级的,加0.5分;
(四)荣誉称号的级别为县处级的,加0.25分。

本细则规定的测评当事人所在的集体的范围,由学院测评工作小组认定。

第十三条依照实施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1)项、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加分的,加分所依据的荣誉称号不包括基于综合测评结果而获得的荣誉称号。

第二节承担社会工作加分
第十四条测评当事人担任除学院团委副职负责人,学院学生会正、副职负责人,学院团委、学院学生会内设机构正、副职负责人以外的学院团委、学院学生会的职务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加分:
(一)担任相当于学院学生会副职负责人的职务的,加2分;
(二)担任其他职务的,加1.2分。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相当于学院学生会副职负责人的职务由学院测评工作小组认定。

第十五条测评当事人担任学院党务工作室的职务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加分:(一)担任正、副职负责人的,加2分;
(二)担任内设机构正、副职负责人的,加 1.5
分;
(三)担任其他职务的,加1.2分。

第十六条测评当事人担任学院二级学生组织的职务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加分:(一)担任正、副职负责人的,加1.5分;
(二)担任内设机构正、副职负责人的,加 1.3分;
(三)担任其他职务的,加1.2分。

前款规定的学院二级学生组织由学院测评工作小组认定。

第十七条测评当事人担任学院年级管理委员会的职务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加分:(一)担任正、副职负责人或相当于副职负责人的职务的,加1.5分;
(二)担任其他职务的,加1.2分。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相当于副职负责人的职务由学院测评工作小组认定。

第十八条测评当事人担任党支部委员会的职务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加分:
(一)担任书记、副书记的,加1.5分;
(二)担任委员的,加1分。

第十九条测评当事人担任相当于班委的职务
的,加0.5分。

前款规定的相当于班委的职务由学院测评工作小组认定。

第二十条测评当事人担任学校学生会除正、副职负责人,内设机构正、副职负责人以外的职务的,加1.2分。

第二十一条测评当事人担任学校团委信息中心、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职务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加分:
(一)担任正、副职负责人的,加2分;
(二)担任内设机构正、副职负责人的,加 1.5分;
(三)担任其他职务的,加1.2分。

第二十二条测评当事人担任除学校学生会、学校团委信息中心、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以外的学校其他学生组织的职务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加分:
(一)担任正、副职负责人的,加1.5分;
(二)担任内设机构正、副职负责人的,加 1.3分;
(三)担任其他职务的,加1.2分。

前款规定的学校其他学生组织由学院测评工作
小组认定。

测评当事人在学校学生社团担任职务的,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依照实施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2)项、本细则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加分的,测评当事人担任职务的时间应当满一个任期。

不满一个任期但超过任期的二分之一的,应当按照原加分标准减半加分;未超过任期的二分之一的,不加分。

第二十四条测评当事人非因职务原因在专项工作中承担事务性工作的,加0.1分。

依照前款规定加分的,累积分数不得超过0.5分。

本细则所称专项工作,是指由院内单位主办或组织参与的活动或工作。

第三节参与活动加分
第二十五条实施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3)项所称参加活动,是指以参赛者身份参与活动。

第二十六条实施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3)项规定的活动的等级,由学院测评工作小组认定,准用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确定荣誉称号的级别的原则和方法。

第二十七条依照实施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3)
项、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分的,活动的等级为地厅级的,应当按照市校级的加分标准加分;活动的等级为县处级的,应当按照院级的加分标准加分。

第二十八条测评当事人以参赛者身份参与下列活动并获奖的,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3)项规定的加分标准加分:
(一)由校内单位或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广东省教育厅、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主办的除征文、演讲、摄影、舞蹈、动漫等文化艺术比赛活动以外的非学术类、非体育类竞赛活动;
(二)由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广东省教育厅、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以外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主办的非学术类、非体育类竞赛活动。

第二十九条测评当事人以参赛者身份参与实施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3)项、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活动但未获奖的,加0.1分。

依照前款规定加分的,累积分数不得超过0.5分。

第三十条测评当事人以参赛者身份参与实施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3)项、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单位以外的单位主办的非学术类、非体育类竞赛活动并获奖的,加0.05分。

依照前款规定加分的,累积分数不得超过0.25分。

第三十一条实施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3)项所称团体,是指2人及2人以上的团队。

第三十二条测评当事人所在团体以参赛者身份参与实施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3)项、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活动并获奖的,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3)项规定的加分标准减半加分。

第三十三条测评当事人所在团体以参赛者身份参与实施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3)项、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活动但未获奖的,加0.05分。

依照前款规定加分的,累积分数不得超过0.25分。

第三十四条测评当事人所在团体以参赛者身份参与实施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3)项、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单位以外的单位主办的非学术类、非体育类竞赛活动并获奖的,加0.03分。

依照前款规定加分的,累积分数不得超过0.15分。

第三十五条依照实施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3)项、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分的,获得的奖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实施办法第
五条第3款第(3)项规定的优秀奖的加分标准:(一)是设定名次的奖项的第9名或第9名以后的名次的;
(二)是既没有设定等次也没有设定名次的奖项的;
(三)是非等次、非名次类奖项的。

测评当事人不能证明获得的奖项设定有等次或名次的,应当认定为既没有设定等次也没有设定名次。

第三十六条实施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6)项所称参加非竞赛类活动,是指以观众等非参赛者、非工作人员身份参与实施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3)项、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测评当事人以观众等非参赛者、非工作人员身份参与实施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3)项、本细则第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单位主办的活动的,加0.03分。

依照前款规定加分的,累积分数不得超过0.15分。

第三章智育加分与体育加分
第一节智育加分
第三十八条下列刊物属于实施办法第六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国家一级刊物:
(一)最新《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载明的期刊影响因子排第1-150名的学术刊物;
(二)最新《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载明的每一学科分类排名位于前25%的学术刊物;
(三)《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

下列刊物属于实施办法第六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国家二级刊物:
(一)最新《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载明的期刊影响因子排第151-500名的学术刊物;
(二)最新《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载明的每一学科分类排名位于后75%的学术刊物;
(三)《南方日报》理论版。

前二款所列刊物以外的国内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属于实施办法第六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一般刊物。

第三十九条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物上发表非专业学术性文章的,测评当事人是第1作者的,加1分;是第2作者的,加0.4分;是第3作者的,
加0.1分。

第四十条实施办法第六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比赛的主办单位,应当属于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单位。

第四十一条实施办法第六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比赛的等级,由学院测评工作小组认定,准用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确定荣誉称号的级别的原则和方法。

第四十二条依照实施办法第六条第2款第(2)项、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加分的,比赛的等级为地厅级的,应当按照市校级的加分标准加分;比赛的等级为县处级的,应当按照院级的加分标准加分。

第四十三条测评当事人以参赛者身份参与实施办法第六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比赛并获得优秀奖的,准用实施办法第五条第3款第(3)项规定的优秀奖的加分标准加分。

第四十四条测评当事人以参赛者身份参与实施办法第六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比赛但未获奖的,加0.15分。

依照前款规定加分的,累积分数不得超过0.75分。

第四十五条实施办法第六条第2款第(2)项所称团体,是指2人及2人以上的团队。

第四十六条测评当事人所在团体以参赛者身份参与实施办法第六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比赛并获奖的,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六条第2款第(2)项、本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加分标准减半加分。

第四十七条测评当事人所在团体以参赛者身份参与实施办法第六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比赛但未获奖的,加0.08分。

依照前款规定加分的,累积分数不得超过0.4分。

第四十八条依照实施办法第六条第2款第(2)项、本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加分的,获得的奖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本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加分标准:
(一)是设定名次的奖项的第9名或第9名以后的名次的;
(二)是既没有设定等次也没有设定名次的奖项的;
(三)是非等次、非名次类奖项的。

测评当事人不能证明获得的奖项设定有等次或名次的,应当认定为既没有设定等次也没有设定名次。

第四十九条下列科研项目课题组成员属于实施办法第六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科研课题组的主要成员:
(一)A类科研项目排名前8名的课题组成员;
(二)B类科研项目排名前5名的课题组成员;
(三)C类科研项目排名前3名的课题组成员;
(四)校级科研项目排名前2名的课题组成员。

前款规定的A类、B类、C类、校级科研项目的范围依照学校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规定确定。

第五十条测评当事人被授予专利的,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加分:
(一)被授予发明专利的,加4分;
(二)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加3分;
(三)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加2分。

第五十一条测评当事人参与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的调研活动的,加0.03分。

依照前款规定加分的,累积分数不得超过0.15分。

第二节体育加分
第五十二条实施办法第七条第2款所称比赛,是指有关下列体育运动的综合性运动会或单项竞赛:
(一)竞技类体育运动;
(二)智力体育运动;
(三)阳光体育运动。

第五十三条实施办法第七条第2款规定的比赛的主办单位,应当属于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单位。

第五十四条实施办法第七条第2款规定的比赛的等级,由学院测评工作小组认定,准用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确定荣誉称号的级别的原则和方法。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2款所称市,是指直辖市。

第五十五条依照实施办法第七条第2款、本细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加分的,比赛的等级为地厅级的,应当按照校级的加分标准加分;比赛的等级为县处级的,应当按照院级的加分标准加分。

第五十六条实施办法第七条第2款所称个人,是指个人项目;所称团体,是指团体项目;其加分标准中的人,是指运动员,不包括运动员所在集体的其他成员。

第五十七条测评当事人以参赛者身份参与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单位以外的单位主办的本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比赛的个人项目并取得名次的,加0.08分。

依照前款规定加分的,累积分数不得超过0.4分。

第五十八条测评当事人以参赛者身份参与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单位以外的单位主办的本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比赛的团体项目并取得名次的,加0.04分。

依照前款规定加分的,累积分数不得超过0.2分。

第五十九条测评当事人所在的运动员团体获得实施办法第七条第2款规定的比赛的团体总分名次的,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第七条第2款规定的取得名次的团体加分标准减半加分。

第六十条实施办法第七条第2款所称获奖,是指获得与比赛项目本身相关联的奖项,不包括获得精神文明奖等荣誉称号类奖项的情况。

第四章测评的实施与奖学金的评定
第一节测评的实施
第六十一条依照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进行综合测评的,测评当事人和测评单位应当提交证明测评事实的材料。

但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提交证明材料:
(一)测评事实在测评当事人所属年级范围内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的;
(二)测评事实是根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的;
(三)实施办法或本细则规定不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的;
(四)学院测评工作小组认为不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但测评当事人、测评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测评当事人和测评单位应当提交证明材料。

本细则所称测评单位,是指年级综合测评小组(以下简称年级测评小组)和学生班综合测评评议小组(以下简称班评议小组)。

第六十二条证明材料应当载明测评事实的内容和发生时间。

证明材料没有载明测评事实的发生时间的,以材料的生成时间为测评事实的发生时间;既没有载明测评事实的发生时间,又没有载明材料的生成时间的,不得作为证明材料。

第六十三条测评当事人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在班评议小组进行的材料审核工作完成前提供;测评单位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在年级测评小组进行的材料复核工作完成前提供。

第六十四条实施办法第十条第4款所称工作日,分别是指自测评结果公示之日起连续计算的天数和学院测评工作小组收到测评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之日起连续计算的天数。

第六十五条依照实施办法第十条第4款的规定公示更改后的测评结果的,公示的具体内容、方式和公示期由学院测评工作小组确定。

第六十六条学院测评工作小组可以决定按年级分别公示测评结果。

第二节奖学金的评定
第六十七条奖学金的评定分年级分专业进行。

同一年级各专业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的名额应当分别占各专业参加测评的学生人数的1%、10%、17%。

但是,由此产生各专业同等次奖学金的合计名额多于或少于该等次奖学金年级总名额的情形的,学院测评工作小组应当在综合考虑各专业学生人数比例、人数较少专业的保底名额等因素基础上,在各专业中重新分配该等次奖学金的名额。

获得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的学生的测评成绩排名应当分别位于各年级各专业测评
成绩总排名的1%、11%、28%以前。

但是,有前款但书情形的,相应调整测评成绩的排名范围。

前三款所称专业,不包括专业方向。

第三款所称以前,包括本数。

第六十八条实施办法第十条第5款所称工作日,是指自奖学金申报名单公示之日起连续计算的天数。

第六十九条测评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照实施办法第十条第5款的规定公示的奖学金申报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测评工作小组申请复议。

学院测评工作小组应当及时作出复议决定,并以适当的方式将决定内容告知复议申请人。

学院测评工作小组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复议决定,需要变更奖学金申报名单的,应当公示变更后的名单;公示的具体内容、方式和公示期由学院测评工作小组确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学院测评工作小组。

第七十一条本细则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关于2011级本科生2013-2014学年度综合测评学生自评班内互评及材料初审工作的通知
根据学校学生工作处《关于做好我校2013—2014学年度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工作的通知》和学院关于2013-2014学年度本科生综合测评工作的要求,2011级决定自即日起开展2011级本科生2013-2014学年度综合测评(以下简称本年度综合测评)学生自评、班内互评及材料初审等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本年度综合测评在2013级各行政班进行。

2.各行政班应当严格按照《华南农业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8条第4款的规定成立综合测评评议小组(以下简称班评议小组)。

3.班评议小组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8条第4款、第10条第1款第1项、第2项的规定和2011级综合测评小组(以下简称年级测评小组)的要求,组织本班学生开展个人自评和班内互评,并做好测评材料的初审工作。

4.学生自评、班内互评及测评材料初审工作应当于2012年9月22日前完成。

学生和班评议小组应当根据《办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严格按照年级测评小组的要求填制和整理测评材料;班评议小组应当于2014年9月23日将全部测评材料报送年级测评
小组。

报送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学生和班评议小组不按照年级测评小组的要求填制、整理和报送测评材料的,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由学生本人和班评议小组承担。

5.年级测评小组受理班评议小组报送的本班测评材料后,不再受理班评议小组补充报送的材料,但是,年级测评小组责令补充报送的除外。

根据《办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及评优实施细则》第63条的规定,年级测评小组不受理学生个人提交的测评材料。

公共管理学院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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