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气管道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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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
《输气管道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2021年3月
目次
1 总则 (1)
2 基本规定 (1)
3 输气线路 (7)
3.1 线路路由 (7)
3.2 线路管道 (8)
3.3 线路标识 (9)
4 输气站 (11)
4.1 一般规定 (11)
4.2 输气站工艺设施 (11)
4.3 地下储气库地面工艺设施 (13)
4.4 配套设施 (13)
起草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总则
1.0.1为保障输气管道建设质量、运行安全,维护生态环境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强化政府监管,加强企业管理,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陆上输气管道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废弃应遵守本规范。
1.0.3本规范无相关规定且其他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也无相关规定的应采取合规性判定。
1.0.4本规范不适用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条件下对输气管道工程的要求,执行本规范并不能代替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1.0.5输气管道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废弃,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法律、法规、现行有关工程项目规范和通用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输气管道工程项目输送的气体应为天然气、煤层气、煤制合成天然
气或上述气体的混合气体,气体质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2.0.2输气管道工程项目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源厂站(油气田天然气净化厂、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汽化计量后、煤层气处理厂、煤制合成天然气厂、地下储气库采出气经净化后)的外输管道接口至输气末站或至城镇燃气门站之前的输气线路、输气站及辅助生产设施;
2 输气管道之间互联互通的输气线路、输气站及辅助生产设施;
3 输气管道向直供用户供气的输气线路、输气站及辅助生产设施;
4 输气管道向地下储气库或向天然气液化厂输送天然气的输气线路、输气站及辅助生产设施。
2.0.3输气管道工程项目的建设规划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能源规划并应与其他工程项目建设规划相协调。
2.0.4输气管道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气源条件、目标市场分布与需求、管道的功能定位、技术经济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2.0.5输气管道系统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功能应完整、性能应可靠,采用的设备和材料应安全、节能和环保。
2.0.6输气管道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内产生的固、液、气等废(弃)物的处置以及噪声控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淮的规定。
2.0.7输气管道的输送工艺系统应有明确的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
2.0.8输气线路管道应划分地区等级,地区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线路管道中心线两侧各200m范围内,任意划分长度为2km并能
包括最大聚居户数的若干地段,按划定地段内的居住户数和建筑物的密集程度作为地区等级划分的依据,地区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2.0.8的规定;
表2.0.8 地区等级划分表
2 当划分地区等级的边界线时,边界线距最近一幢建筑物外边缘不应小于200m;
3 当管道所经区域的发展规划足以改变现有地区等级时,应按发展规划划分地区等级。
2.0.9输气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应根据划分的地区等级选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气线路管道,输气站及线路截断阀室内的工艺管道,其强度设计系数选取应符合表2.0.9的规定。
表2.0.9 输气线路管道、输气站及阀室内工艺管道强度设计系数
2 输气线路管道在一、二级地区内或在一、二级地区管道潜在影响区域内存在特定场所的,特定场所附近的管段应按三级地区选取强度设计系数。
特定场所附近的管段,应按管段两端部与特定场所最近外边缘不小于200m 或不小于潜在影响半径为界线,取两者较大值确定管段设置长度。
2.0.10 输气线路管道,输气站和阀室内的工艺管道,直管段钢管的壁厚应采用下列公式计算:
SEFT
PD t 2 (2.0.10) 式中 t —钢管计算壁厚(mm );
P —设计压力(MPa );
D —钢管外径(mm );
S —钢管标准规定的最小屈服强度(MPa );
E —钢管的焊缝系数,E 的取值应根据管型和制造工艺确定;
F —强度设计系数,按第2.0.9条选取;
T —温度折减系数。
当设计温度小于120℃时,T 取1.0。
2.0.11 输气管道选用的钢管外径与壁厚之比不应大于100,且每根钢管应在制造厂进行静水压试验。
2.0.12 输气线路管道应根据管径、线路管道长度、内检测需求等综合分析确定清管设施的设置。
2.0.13输气站和线路截断阀室内,所有与输气线路管道直接连接或连通的第一道任何阀门,应采用焊接连接端的阀门,其中埋地阀门应采用全焊接阀门。
2.0.14输气管道选用的钢管、管件、法兰等管道元件应具有良好的力学性能和可焊性,并应满足设计工况的使用要求。
管道元件焊接端的几何尺寸、坡口加工等指标应相互匹配,并应满足组对、焊接、无损检测和保证焊接质量的要求。
2.0.15线路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输气站和线路截断阀室内的工艺管道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
焊接施工前应制定预焊接工艺规程、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编制焊接工艺规程。
施工现场应对焊接工艺进行验证。
两端固定的管道连接口和返修焊口的焊接应单独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编制焊接工艺规程。
2.0.16输气管道焊接材料的选用应通过合格的焊接工艺评定确定。
2.0.17管道所有焊缝应进行无损检测并达到相关标准的验收要求,采用的无损检测工艺应在现场进行验证。
2.0.18输气管道施工完毕应进行线路清管、站场吹扫、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干燥。
干燥后的输气管道应保持干燥状态至投产前。
输气管道在投产前,应采用惰性气体对管内空气进行置换。
2.0.19下列部位安装后不再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使用的钢管,在安装前应按相连接管道的强度试验要求进行强度试验,且连接的环焊缝应进行100%超声波和100%射线检测。
1 线路管道或站场工艺管道换管使用的钢管;
2 分段试压合格的线路管段相互之间连通使用的钢管。
2.0.20输气管道的自动化系统应满足安全运行及操作管理的需要。
设置的仪表与自动控制系统,应具备输气站和线路截断阀室工艺变量、设备运行状态的数据采集和监控功能。
2.0.21输气管道应设置通信系统。
通信系统及数据传输的功能、性能应满足生产管理需求并应与自动化控制系统相匹配。
2.0.22输气站、线路截断阀室的用电负荷等级和供配电方案,应根据工艺需求和中断供电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安全影响确定。
2.0.23输气管道工程项目中,各类建(构)筑物的功能应满足运行管理需求,抗震和防火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2.0.24输气站和线路截断阀室应采取综合防雷措施。
2.0.25对于废弃的输气管道或管段,应制定处置方案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备。
2.0.26在役输气管道的挖掘、动火、管线打开、进入受限空间等风险作业,应进行许可管理。
2.0.27输气管道工程项目应配置与管道参数相适应的维修和抢修资源,或通过协议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提供维修和抢修技术服务。
2.0.28输气管道企业应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对管道面临的风险应不断识别和评价,采取各种风险消减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合理、可接受的范围内。
3 输气线路
3.1 线路路由
3.1.1线路路由方案应根据气源位置、管道功能定位和目标市场分布,结合现有天然气管网布局、沿线城镇、交通、水利、矿产资源、环境敏感区的现状与规划,以及管道沿线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地震等自然条件,考虑管道施工、运行和维抢修的便利性等因素,通过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1.2线路不应通过军事禁区、飞机场、汽车客运站、海(河)港码头、铁路的旅客车站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
3.1.3线路应避开滑坡、崩塌、塌陷、泥石流、洪水等严重危害区域。
当路由选择受到条件限制且必须通过上述区域时,应选择危害程度较小的位置通过,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3.1.4线路路由不应选择在公路或铁路的隧道内及桥梁上。
与公路或铁路并行的线路路由,应选择在公路或铁路的用地界外且不应小于3m,局部路由段因条件受限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征得公路或铁路的管理部门同意。
3.1.5并行管道的路由选择,应根据管道相互之间的影响因素确定并行间距,最小并行间距应满足施工、维抢修和运行管理的需求。
3.1.6线路路由选择受地物限制的区域,埋地管道与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能满足管道施工、维抢修和运行管理的需要且不应小于5m。
3.1.7管道沿线的线路截断阀室应选择在地质条件较好、地势相对较高、交通较为方便的地方。
3.2 线路管道
3.2.1线路管道沿线应设置线路截断阀室,相邻线路截断阀室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一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32km;
2 以二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24km;
3 以三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16km;
4 以四级地区为主的管段不应大于8km;
5 以上4款,如因地物、土地利用、工程地质或环境水文等造成阀室选址受限的,其间距可作调增,一、二、三、四级地区调增分别不应超过4km、3km、2km、1km。
3.2.2线路截断阀采用的阀门应满足清管器和内检测器通行的需求,线路截断阀应具有手动操作开和关的功能。
3.2.3相邻线路截断阀之间的线路管段上应设置放空阀。
3.2.4线路管道采用的钢管,应根据管道参数规定管体启裂和止裂韧性要求。
3.2.5线路管道使用的热煨弯管,曲率半径不应小于5倍管子外径并应满足清管器和内检测通行的需求,热煨弯管不应采用带有环焊缝的钢管制作。
3.2.6线路管道应采用埋地敷设,局部段因条件受限可采用地面敷设。
埋地管道的管顶埋深应根据管道所经区域的岩土特性、土地利用、人员活动及其他工程建设活动等因素确定。
3.2.7线路管道应根据可能承受的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和偶然荷载,进行强度和稳定性校核。
3.2.8位于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2g地区的线路管道,应进行抗拉伸和抗压缩验算。
3.2.9线路管道的管沟,沟底部应平整,石方段或卵砾石段沟底应铺设细土垫层。
下沟后的管道应与沟底贴合,局部悬空段的管底应用细土填实。
管沟回填应采取防止管道外防腐层损伤的措施。
3.2.10线路截断阀室应设置围墙或围栏,围墙或围栏所圈闭的范围应覆盖所划分的可燃气体爆炸危险区域,围墙或围栏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3.2.11线路管道应采取水工保护和水土保持相结合的措施。
3.2.12线路管道应采取外防腐层与阴极保护相结合的联合保护措施。
3.2.13对于纳入城乡规划的线路管道,应采取防止地区等级升级的措施。
3.2.14通过环境敏感区的线路管段应开展定量风险分析。
3.3 线路标识
3.3.1埋地管道的上方应设置永久性地面标识,包括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交叉桩和警示牌等。
3.3.2高后果区和易受第三方损坏区域内的埋地管段,应加密设置地面标识并应在管道顶上方连续埋设警示带。
3.3.3地面敷设的管段,应设置警示牌和管道保护设施。
3.3.4下列管段应有差异性标识,以便区分不同项目的管道:
1 管径相同且同沟敷设的并行管段;
2 管径相同且共用隧道穿越、共用涵洞穿越或共用管桥跨越的并行管段;
3 管径相同且共用管道支墩地面敷设的并行管段。
4 输气站
4.1 一般规定
4.1.1输气站的输气工艺和辅助生产设施的功能、性能、指标应满足安全和运行管理的要求。
4.1.2输气站站址应避开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严重区域。
4.1.3输气站内存在天然气泄漏并集聚的空间或场所,应采取安全措施。
4.1.4输气站应进行可燃气体爆炸危险区域分区,安装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所有设备应选择适用于爆炸性环境的防爆设备。
4.1.5输气站应设置围墙或围栏,围墙或围栏所圈闭的范围应覆盖所划分的可燃气体爆炸危险区域,围墙或围栏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4.1.6输气站的进站道路应满足维抢修车辆和消防车通行的需求。
4.1.7输气站的出入口以及站内消防通道的布置、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等技术指标应满足消防车、维抢修车辆等的通行要求。
4.1.8输气站内的设备及管道应采取外腐蚀控制措施。
4.2 输气站工艺设施
4.2.1输气站工艺设施的处理能力,应根据输气站在管道系统中的功能定位确定。
4.2.2输气站的进站和出站输气管道应设置截断阀。
4.2.3压气站的进站和出站输气管道应设置紧急截断阀,站内应设紧急放
空阀;每台压缩机的进、出口天然气管道应设置截断阀;压缩机组应具有故障报警、自动停机和现场人工紧急停车功能,应在控制室和压气站的安全出口设置紧急停车按钮。
4.2.4输气站应设置放空立管。
4.2.5输气站进、出站输气管道上的截断阀以及站内设置的放空阀,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开/关测试检查。
4.2.6输气站内工艺管道存在可能超压的部位,应设置压力保护设施,该压力保护设施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检测。
4.2.7输气站内工艺管道设有压力分界点的,当压力分界点上游最大操作压力超过下游管道最大允许操作压力时,应对压力分界点下游的管道采取压力保护措施。
4.2.8在天然气气质组分发生变化的输气站,应设置气质监测设施。
4.2.9输气站设置的分离器和过滤器,固液分离或过滤性能指标应满足其下游压缩机、调压阀等工艺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4.2.10输气站内管道存在冻结风险或堵塞风险的部位,应采取防冻防堵措施。
4.2.11压气站应规定天然气出站最高温度,具有节流降压输送的输气站应规定天然气出站最低温度。
4.2.12输气站工艺管道的布置应采取减小振动、降低附加应力和降低噪声措施。
工艺管道的金属支撑件不应焊接在管道或管件上。
压缩机进、出口配管对压缩机连接法兰所产生的应力应小于压缩机技术条件的允许值。
4.2.13输气站内的埋地管道应采取防沉降措施。
4.3 地下储气库地面工艺设施
4.3.1地下储气库的注采气井井口应设置高、低压自动切断功能的安全截断阀。
4.3.2集注站应设置紧急关断和紧急放空设施。
4.3.3注气压缩机入口管线上应设置过滤分离设备,处理后的天然气气质应符合压缩机组对固液含量的要求。
4.3.4往复式压缩机组及管路系统应进行气流脉动和机械振动分析。
4.3.5往复式注气压缩机组出口应设置抗脉动止回阀,各级出口应设置安全阀。
4.3.6采用往复式压缩机时,压缩机中体、填料函、润滑油箱的放空应单独设置,不应接入站场工艺气放空系统。
4.3.7注采气井场周围应设置防护围栏或围墙。
4.3.8储气库可能发生天然气凝液泄漏的工艺装置区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
4.4 配套设施
4.4.1输气站配套的辅助生产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工程建设相关通用规范的规定。
4.4.2压气站压缩机房的每一操作层及其高出地面3m 以上的操作平台(不
包括单独的发动机平台),应至少设置两个安全出口及通向地面的梯子。
操作平台上的任意点沿通道中心线与安全出口之间的最大距离不得大于25m。
安全出口和通往安全地带的通道,必须畅通无阻。
压缩机房设置的平开门应朝外开。
4.4.3输气站存在操作人员坠落和烫伤危险的部位,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4.4输气站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及靠近外门的外墙上设置电气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