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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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企业进行动火作业的场所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化工、煤矿、钢铁、电力、建筑等行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焊、氧、乙炔、喷灯等产生火花或火焰的作业。

第四条动火作业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五条动火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本规定的内容,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工业企业应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动火作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动火作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所有动火作业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确定动火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动火作业必须具备必要的施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准备、设备检验、防护措施等。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作业人员的职责、作业程序和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确保作业人员了解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检查,确保现场环境安全,排除潜在的危险和隐患。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措施和救援方式。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实施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并持证的作业人员进行。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超范围、超标准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人监护,负责安全监督和协调。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应急照明设备,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及时处理和疏散。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志,明确禁止外人入内。

第二十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保持通风畅通,以防止爆炸和中毒事故。

第二十一条动火作业必须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减少火灾和爆炸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动火作业时,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作业区域,严禁吸烟、使用明火和电器设备。

第四章动火作业后的清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动火作业后必须进行现场清理,清除火源和烟尘污染。

第二十四条动火作业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排查隐患和整改问题。

第二十五条动火作业后必须做好记录,包括施工过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等。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工业企业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范本,具体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工业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业动火作业是指利用明火或高温设备进行焊接、切割、铸焊、烘烤等操作的作业。

第四条工业动火作业必须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动火作业方案,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职工安全培训和作业许可等程序。

第五条工业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六条工业动火作业应当具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维修、更换。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工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保持清晰可见,以提醒职工和他人要注意安全。

第九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立专人负责监督作业的安全,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二章动火作业方案和许可
第十条动火作业必须编制详细的动火作业方案。

方案应当包括动火位置、作业时间、安全风险评估、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方案必须经过安全管理人员审批,并按照规定审核备案。

未经审批和备案的动火作业方案不得执行。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方案应当根据作业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手续。

许可手续应当包括动火作业方案审批手续、动火人员资质审核等。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许可应当明确许可的时间、地点、作业内容,作业人员和负责人,以及应急措施等信息。

第十五条临时情况下的紧急动火作业,应当由安全管理人员临时批准,但必须在后续时间内迅速整理和归档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动火许可期限届满后,如果需要继续动火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第三章职工安全培训和操作控制
第十七条所有从事动火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动火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八条安全培训应当包括动火作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确保职工熟悉安全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场所进行彻底清理,清除易燃物和可燃物,确保作业场所安全。

第二十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完整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水带等,并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动火作业时,必须严禁吸烟、使用明火点火或使用高温设备,防止引发火灾事故。

第二十二条动火作业时,职工必须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二十三条动火作业时,职工必须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违反安全规定。

第四章安全监管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和监督动火作业的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动火作业中发生事故或者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报告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动火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查明事故原因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动火作业中的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编制动火作业方案或违规进行动火作业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动火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工业动火作业导致他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安全监管部门所有。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
是为了保障工业生产过程中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一、动火作业前的准备:
1. 动火作业前必须确认火源消除、防火措施和应急方案。

2. 动火作业前必须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教育员工严守规章制度,正确使用防火设备和器材。

3. 工作区域必须设立合适的警戒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二、动火作业现场管理:
1. 工作现场必须保持整洁有序,易燃物品应妥善存放,禁止在危险区域吸烟。

2. 动火前必须排除附近可燃气体、液体和粉尘,确保作业安全。

3.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并安排专人负责灭火器材的保管和维护。

三、动火作业操作规范:
1. 动火作业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严禁无资质的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2. 动火前必须做好现场防火准备工作,包括清理作业区域、悬挂火焰标志和设置警戒线等。

3. 动火作业期间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产生大量火花或明火。

四、动火作业后的清理和检查:
1.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作业现场,清除可燃物和火源。

2.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火源消除和相关设备安全。

以上是一些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还有可能因不同地区和行业而有所差异。

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培训教育,保障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依据SY/T5858-____《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Q/SY64-____《油气管道动火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时,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分公司实行工业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凡进行工业动火作业,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业动火分级
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管理。

第五条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直径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6)集输站(含CNG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7)天然气净化装置;
(8)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二)二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小于5000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的动火;
(3)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的动火;
(4)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容量1000m3-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
(6)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7)输油(气)站、CNG站、石油液化气站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站内工艺管线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动火;站内外其它设备及站外直径108mm以上的集(配)气管线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的动火;
(8)在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临时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天然气净化装置动火
(10)采(油)气井井口装置(无控部份以外)处动火;
(11)在直径小于325mm的天然气输气管线上的动火;
(三)三级动火
(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动火;
(2)容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
(3)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4)天然气净化装置整体停产置换合格后;
(5)除一级、二级动火外,易燃易爆区域的生产动火。

第六条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液化石油气站;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的泵房与机房;
(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____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库、油库、加油站;
(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二)二级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可以按二级动火管理的生产装置;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检测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仓库(危化品库除外)、车库;
(4)生产装置区、罐区外的非防爆场所;
(5)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的其它动火。

(三)特殊动火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确需动火时,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方可用火。

第七条动火升级管理
1.如装置、管道内有轻烃、凝析油,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2.遇节日或夜间等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三章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审批、关闭
第八条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应说明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2.作业许可证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流程》办理。

3.油气生产工业(含天然气净化)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

由分公司二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审查,由分公司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二级动火。

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二级单位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3)三级动火。

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由三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三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4)远离分公司机关的二级单位需要分公司审批的一级工业动火,经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授权认可后,可按一级动火的要求制定方案进行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工作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二级单位不得再次授权下属单位办理一级动火。

取得授权认可的二级单位,每季度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4.炼油化工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
(1)一级动火。

由作业单位、属地单位分别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安全、技
术、设备等部门以及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书面审定和现场核查,属地单位负责人和作业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审查合格后由厂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二级动火。

由作业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由厂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审定,并由属地单位负责人和作业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门工业动火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到动火现场确认措施落实,签字认可后方能动火,并由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3)特殊动火。

必须经(厂)主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动火单位负责人在现场对其动火作业进行危险因素识别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经(厂)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方可动火。

并由厂领导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5.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实地管理作业许可所涵盖的工作,对作业许可证填写的内容签字确认,并组织开展风险识别,风险识别的内容应包括工作步骤、存在的风险及危害程度、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具体执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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