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2公司法与企业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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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事会的职权。
1、查公司财务;
2、监督董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提出罢免建议;
3、当董事、高管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管提起诉讼;
7、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的异同。
相同点:1、投资者均为一个主体; 2、两者均是营利性经济组织
不同点:1、前者没有法人资格,后者有;2、前者没有注册资本,后者有;
3、前者业主承担无限责任,后者股东只负有限责任;
4、前者不是独立纳税主体,后者是。
3、企业设立登记的意义。
1、从法律上确认企业设立的事实,尤其是能够确认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的法人资格的事实;
2、可以确认企业的注册管辖地,进而确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及司法管辖;
3、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为确定投资人的责任范围提供依据;
4、可以使国家掌握企业的行业和区域分布,便于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经济政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的稳定可持续发展;
5、制止和打击非法经营活动,依法保护登记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4、《合伙企业法》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
1、在执行业务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2、合伙人在执行业务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在执行业务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同样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5、《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定。
1、限于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2、股东包括自然人、法人;
3、法定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一次足额缴纳;
4、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5、股东只有一人,公司章程由一人股东制定,不要求组成股东会;
6、为保障与一人公司交易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分别独立的举证责任;
不能证明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7、顺应公司法自身的逻辑体系,而不是谁轻谁重的问题。
6、公司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公司成立时资本额必须在章程中予以明确,且要高于或等于法定最低资本额,全体股东应一次性足额募足全部资本。
利:防止设立公司中出现欺诈、投机行为;弊:不利于公司设立的方便快捷,妨碍了商人们的创业机会。
2、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运营过程中,资本额应与公司资产保持一定的平衡关系。
法律规定的相应措施:不允许公司低于股票票面额发行股份,对股东的实物出资进行监督和核实,除发起人外不得他人以实物出资,
技术出资不得超过特定比例,公司应设立资本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在弥补亏损前不得分配股息和红利。
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的公示性、确定性、稳定性,资本不可随意减少,除非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目的:保障债权人利益。
7、论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主要区别。
1、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可以取得法人资格,可以不取得法人资格。
2、组织机构设置不同。
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合作企业可以设置董事会,也可以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3、合营企业任经营期间内外方不得先行收回投资,而合作企业在经营期间内外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收回投资。
4、前者是股权式企业,利益分配及亏损分担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 后者契约式企业,利益分配及亏损分担按照双方的合同进行。
5、企业的经营期限。
前者的合营期限根据法律对不同的行业和项目的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后者的经营期限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
8、股东权利救济制度内容。
1、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提起确认决议无效之诉讼;
2、对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起撤销之诉;
3、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依据股东名册主张和行使权利;
4、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文件和财务报告,书面申请查阅会计帐簿,公司妨碍或拒绝的,可提起诉讼;
5、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召集临时股东会议、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6、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合并或分立时转让主要财产、营业期限届满使公司存续的,股东可请求公司回购股份,公司不能满足请求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提起诉讼;7、董事、监事、高管侵犯公司利益时,股东可先行启动内部救济程序再提起派生诉讼;
8、对直接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9、公司出现僵局时,持有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