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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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
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单位
证件类型:证件编号:
(二)委托代理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三)政府部门
名称:寿光市文化和旅游局
咨询电话:185********
咨询:寿光市商务小区4号楼146房间
二、审批机关告知
(一)办理事项
名称: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
(二)审批依据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
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2.【部门规章】《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八条:“国家对复制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复制经营活动。
设立复制单位须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核发复制经营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生产。
设立外商投资复制单位,除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外,还须报商务部审批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三)办理条件
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企业登记表;
(二)企业章程;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履历证明;
(五)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六)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生产条件证明;
(七)营业执照;
特别提示:1.申请方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2.未按照承诺制办理,需提交以上7项材料;
3. 按照承诺制办理,提交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企业登记表和告知承诺书。
四、监督和法律后果
(一)申请人在提交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视为已作出承诺。
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审批后,应当在依法审批的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其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均由申请人承担。
(二)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审批服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将信息推送给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3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诺情况开展抽查检查。
未履行承诺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责令其30日内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由原发证单位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信用中国(潍坊)”。
(三)对于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虚假承诺,原发证单位直接撤销决定,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通过信用中国(潍坊)予以公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申诉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0536-*******服务热线电话、部门电话、政府网站等提出有关告知承诺事项的咨询和投诉举报。
申请人认为潍坊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阅读并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及因此造成的损失,以及政府部门告知的各项惩戒措施;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告知行政机关(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审批服务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