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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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
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3.26
•【字号】昌州政发[2012]47号
•【施行日期】2012.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工作规则的通知
(昌州政发〔2012〕4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州直企事业单位: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领会、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州人民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在中共昌吉州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跨越、科学执政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全面履行有限政府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人民满意政府。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并经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充分发挥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作用。

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使职权,着眼于推进自治州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以及政府工作全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做好工作。

进一步优化行政职能、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电子政务,服务基层,方便群众;扎实工作,提高工作效能,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

州长领导自治州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

常务副州长协助州长主持政府日常工作。

州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六条自治州副州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州长汇报。

涉及政府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州长的领导下,协助州长、副州长处理政府日常工作。

第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定期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主要工作进展情况。

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管副州长或州长请示、汇报。

需要向党委、人大汇报的,由政府向党委、人大汇报(紧急情况除外)。

第九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决定、规定和指示,认真完成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根据人大工作安排,可以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代表自治州人民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州审计局在自治州州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各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要求,主要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围绕实现“三个率先”目标,按照“三高”、“两个可持续”要求,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第十二条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人文环境、政策环境、生态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
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建设平安昌吉,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努力促进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完善社会保障救助体系,大力发展社会公益事业,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人民群众。

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

制定科学严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格局。

第十五条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和幸福指数。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坚持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为基本原则,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第十七条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财政预算及预算变更,以及其它需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提交州人大常委会。

城市规划的制定与调整,涉及财政扶持、用地、劳动力等方面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成片开发、产业发展、重点招商项目的供地及配套政策,国有资产、国有股权
转让及管理方式的转变,事业单位改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由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年度安排,年度重点项目的确定,大型投资项目和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及提供优惠政策,由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州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各部门提请自治州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过专家或中介机构咨询、论证和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有关县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所有重大决策提请审议前,应提交州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州人民政府决策。

根据决策需要,州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应全程参与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积极主动向决策承办单位提出决策建议,充分发表意见。

重大决策一经会议决定,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严禁自行其是,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阻挠干扰决策执行。

第十九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州人民政府就事关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以及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项作出决策、实施之前,要及时报州党委;需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报州党委同意后,再提请人大审议。

第二十一条自治州州长、副州长带头抓好决策实施,秘书长、副秘书长围绕决策实施履行好参谋助手、组织协调、督查调研等职能,协助州长、副州长做好分管工作。

各县市、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

州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和反馈,确保政令畅通。

州督查室负责对州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办和考核。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重大投资专项资金使用等决策的执行情况
进行跟踪审计和效益审计。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计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自治州人民政府适时作出通报。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强化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自治州地方性法规、规章,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及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单行条例议案、制定政府规章,定期清理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自治州单行条例、政府决定、命令。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提请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单行条例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

第二十七条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工作,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自觉接受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同州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提案。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办好“州长(县、市长)专线”、“州长(县、市长)信箱”,畅通群众信访渠道;自治州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群众来信。

第三十二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主动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州长工作例会制度。

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自治州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或主持。

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州党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通报国内外、区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州政治经济形势;
(三)总结和部署州人民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可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自治州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或主持。

主要任务是:(一)讨论决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州党委的重要决定、指示;
(三)讨论决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州党委的重要报告、请示;
(四)讨论决定提交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或以自治州州长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研究提交自治州人代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七)听取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机构、派出机关,中央、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所请
示的重大事项;
(八)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含民主生活会)由政府党组成员组成。

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吸收有关人员列席。

会议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召开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

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州党委的重要决议、工作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理论学习,研究讨论政府党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确定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
(四)交流通报日常工作,就一些重大问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形成共识。

自治州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

党组民主生活会原则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书面报告州党委、州纪检委。

第三十七条自治州州长工作例会是一种议事形式。

由自治州州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或委托其他副州长召集和主持。

主要任务是:
(一)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通报前半月工作和下半月分管工作有关情况;
(二)研究、确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州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自治州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讨论和决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政府向州政府请示中涉及重
大问题或需要协调的事项;
(五)讨论通过无需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州长工作例会每半月召开一次。

可安排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自治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州人民政府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凡涉及资金、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工作例会议题,由自治州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确定。

凡提交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必须事先由副州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会议形成一致意见,经州长批准后方可上会。

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负责,会议纪要由自治州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签发。

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三十九条州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州性、综合性的大型会议、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州长工作例会,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务,分管副秘书长参与重要会议的筹备工作;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专业会议,由相关部门负责会务;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牵头部门或召集会议的秘书长指定部门负责会务;以自治州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名义召开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务。

第四十条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州长工作例会,应向州长或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州长请假;自治州人民政府直属事业机构、派出机关和中央、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的列席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的,须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

参会人员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参会人员进入会场必须关闭通讯工具,按指定位置就座,严禁在会场随意走动和私下交谈。

凡无故缺席、违反
会议规定的,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在全州范围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自治州副州长、秘书长受州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必要时报自治州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签发。

副秘书长受州长、副州长委托召开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委托的领导同志审核签发。

第四十二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应及时报道,党组会议、州长工作例会讨论决定宜于公开的事项可以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州长审定。

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原则不作报道。

第四十三条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会议,按议题内容,一般由分管副州长参加,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政府组成人员)代表政府参加。

第四十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

原则上一个部门召开全州性会议一年不超过一次。

由部门组织在自治州召开的全国性、全疆性行业会议,必须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如确需要邀请,须报自治州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批准。

第四十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议程,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或以开会名义发放纪念品。

从严控制庆功会、表彰会、纪念会、研讨会等务虚会。

在不涉及保密内容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八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综合科)、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管理并接受上级行政机关公文管理的指导和协调。

第四十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综合科)、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设立文秘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和管理工作,严格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和公文管理。

第四十九条自治州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及其所属部门的公文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十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和办文的有关规定呈批。

第五十一条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名义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文件和下发的重要公文,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干部任免,由自治州州长签署。

第五十二条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以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名义上报自治区各委、厅、局的行文,由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签署。

各部门要求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文件,经州长和分管副州长同意后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重要文件可报秘书长或分管副州长签发,属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规范性文件(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等)的制定,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并经州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州领导审定,决定是否正式制发。

涉及全州性产业、行业发展的规划、计划、意见、管理办法等,属于领导小组职能权限内的,由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需要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名义转发或印发的,由自治州副州长牵头、分管副秘书长组织相关部门讨论成熟后,提交政府有关会议审定,决定是否制发。

第五十三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部门、县市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除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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