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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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办[2007]80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5.30
【实施日期】2007.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

(青政办〔2007〕8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今年以来,全省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的发展态势,1至4月全省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下降12.93%,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22.22%和25.71%。

但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石油、机械、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建筑施工、道路和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和领域事故隐患仍然存在,一些重大危险源尚未得到排查监控和有效治理,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决定在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现将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对象和范围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机械、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农机、水利等单位;车站、码头、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洗浴、网吧、学校、医院、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领域和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

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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