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规范“十三五”期省级备用年森林采伐限额追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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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规范“十三五”期省级备用年森林采伐限额追加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8.03.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规范“十三五”期省级备用年森
林采伐限额追加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林业局,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
2017年12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以《关于增加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2020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复函》(林函资字〔2017〕173号)批复同意增加广西2017-2020年省级备用年森林采伐限额30万立方米,由我厅统筹管理。
为落实国家林业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规范我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追加工作,切实做到严格审批、强化监管,确保省级备用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使用依法规范有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备用限额追加申报条件。
因受灾林木清理、森林经营和保护、公益林更新、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森林经营方案执行等需要,编限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使用率已超过80%且年内不足的,在确保森林资源消耗量不大于生长量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
二、省级备用限额追加申报程序。
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应由编限单位按属地和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申请表,县级以
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至我厅;区直属国有林场的限额追加申请直接报我厅。
我厅对有关申请进行审定后追加下达。
三、严格省级备用限额审核审批。
经我厅审核,凡是存在以下问题的,将不予同意相关限额追加申请: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未执行森林采伐限额使用公示制度的;本年度县域内发生盗砍滥伐林木和违法运输木材案件,因查处不力被国家和自治区通报的;本年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涉及林木采伐和木材运输管理领域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整改不到位的。
对不存在以上问题地区的限额追加申请,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我厅将优先考虑受灾林木清理、树种结构优化调整、国有林场改革等对森林采伐限额的需求,并根据“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分批或分次追加下达。
四、规范省级备用限额分配使用。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单位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确保公开、公正、透明安排省级备用年森林采伐限额。
同时,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所申报的用途和数量,严格按照采伐作业设计使用所追加的省级备用年森林采伐限额。
凡不按申报用途使用,或限额使用率不足95%以上的,对有关单位后续的年森林采伐限额追加申请,我厅将不予受理。
五、强化省级备用限额使用监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省级备用年森林采伐限额使用监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之前,对辖区内各编限单位使用省级备用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情况进行检查,形成省级备用年森林采伐限额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后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形成市级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我厅。
我厅将结合年度林政资源管理综合检查工作,对各设区市省级备用年森林采伐限额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在全区予以通报,确保各地各单位依法规范有序利用省级备用年森林采伐限额。
关于规范“十三五”期省级备用年森林采伐限额追加工作的通知附件(略)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