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招标规范(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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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效率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电力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电力工程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监理等。

第三条电力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招标条件
第五条电力工程项目招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三)项目设计方案已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
(四)项目施工图设计已完成;
(五)项目招标人已确定;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电力工程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电力工程招标资格;
(三)具备相应的组织能力和技术力量;
(四)具备良好的信誉;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招标文件
第七条电力工程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须知;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合同范本;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概况;
(三)招标范围;
(四)招标方式;
(五)招标时间;
(六)投标截止时间;
(七)开标时间;
(八)联系方式;
(九)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招标范围;
(三)投标须知;
(四)投标文件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合同主要条款;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投标人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电力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等相关资质;
(三)具备相应的组织能力和技术力量;
(四)具备良好的信誉;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

第五章评标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行业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量化评分,并按照得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将评标结果向招标人提交。

第六章中标与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当将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力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电力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
和举报。

第二十三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电
力工程招标投标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电力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条件
第五条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国家、地方或行业发展规划,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项目资金来源明确,符合国家有关资金管理规定;
(三)项目已取得项目批准文件,并具备施工条件;
(四)招标人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备案手续。

第六条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招标人未按规定进行招标备案;
(二)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三)项目资金来源不明确或不合法;
(四)项目不具备施工条件;
(五)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三章招标文件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
(二)招标投标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
(四)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
(五)合同主要条款;
(六)评标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保证金缴纳办法;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规模、地点;
(二)招标范围和内容;
(三)招标方式;
(四)投标资格要求;
(五)投标截止时间;
(六)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和地点;
(七)联系方式。

第九条招标投标须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概况;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和时间;
(五)开标时间和地点;
(六)评标办法;
(七)中标通知书的发放时间和方式;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投标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报价;
(五)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六)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
(七)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五章评标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等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一)投标人的资格和信誉;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四)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
(五)技术方案;
(六)服务承诺;
(七)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六章中标与合同签订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定期限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规模、地点;
(二)工程内容、质量标准、工期;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四)合同履行期限;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电力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力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电力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电力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

第三条电力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原则:招标信息应当公开透明,招标文件应当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平、公正。

(二)公平原则: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三)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招标投标结果的公正性。

(四)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承诺。

第二章招标条件
第四条电力工程招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经批准,具备建设条件。

(二)项目资金来源明确,资金落实。

(三)招标人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四)招标人已经完成了项目招标前期准备工作。

第三章招标方式
第五条电力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六条公开招标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国家重点电力工程项目。

(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工程项目。

(三)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公开招标的其他电力工程项目。

第七条邀请招标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能够承担的电力工程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电力工程项目。

(三)招标文件明确要求邀请招标的其他电力工程项目。

第四章招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条款。

(四)技术规范。

(五)投标文件格式。

(六)其他需要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项目概况。

(二)招标人名称、地址。

(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

(四)招标方式。

(五)招标范围。

(六)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地点、方式。

(七)投标截止时间、地点。

(八)开标时间、地点。

(九)联系方式。

第十条投标人须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三)投标文件的递交要求。

(四)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中标通知书和合同签订的要求。

第五章投标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三)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五)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报价。

(四)技术方案。

(五)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第六章评标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等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应当为奇数。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标标准应当包括:
(一)投标报价。

(二)技术方案。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四)投标人资格。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二)投标文件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三)投标报价是否合理。

(四)技术方案是否可行。

(五)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是否合理。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七章中标与合同签订
第十九条中标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二)投标报价合理。

(三)技术方案可行。

(四)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合理。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电力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等各方应当遵守本规范,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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