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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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民政府关于进⼀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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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民政府关于进⼀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意见》
各县(市、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我市城中村改造依法、快速、有序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本意见。
⼀、拆迁补偿安置
(⼀)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1.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式。
宅基地上的房屋原则上实⾏产权置换;⾮宅基地上的房屋原则上实⾏货币补偿。
2.城中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层及⼆层以下为合法建筑,三层及三层以上为违法建筑。
⾮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给予补偿,过期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3.未经规划、房管部门批准擅⾃改变房屋⽤途的,按原使⽤性质给予补偿安置。
(⼆)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和货币补贴标准(仅做参考)
1.房屋产权置换
(1)合法宅基地上⼆层及⼆层以下建筑,按建筑⾯积拆⼀还⼀标准进⾏置换(建筑⾯积以国家认定的专业测绘部门实测结果为准)。
(2)2007年5⽉31⽇转户前城中村有宅基地的在册户籍村民,每个村民安置建筑⾯积不低于70平⽅⽶。
(3)2007年5⽉31⽇以后新增⼈⼝安置建筑⾯积,由各区政府根据本区实际确定。
2.货币补贴
2012年1⽉1⽇前,合法宅基地上⼆层及⼆层以下建筑为合法建筑,三层以上为违法建筑。
考虑到历史因素,三层、四层、五层分别按2007年建安成本价(800元/平⽅⽶)的90%、70%、40%给予货币补贴;六层及六层以上不予补贴。
2012年1⽉1⽇后新建的三层及三层以上部分不予补贴。
不执⾏此规定者,依法拆除。
三层及三层以上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3.搬迁、过渡费
搬迁费按每户两次、每次1000元标准⽀付。
过渡费按每户1200元/⽉标准⽀付。
4.附属物及其他补偿标准,按每平⽅⽶300元予以补偿。
5.拆迁奖励
⾃规定搬迁之⽇起30天内搬迁完毕的,每户按20000元标准予以奖励;31天⾄45天内搬迁完毕的,奖励⾦额减半;超过45天搬迁的,不予以奖励。
(三)其他建筑补偿
集体建设⽤地上的其他建筑,有合法⼿续的,按建安成本价予以补偿。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城中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补贴标准
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涉及的城中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完成后,⼆层及⼆层以下房屋,村集体享受政府⼀次性拆迁补贴,补贴标准为2380元/平⽅⽶,村民安置由村集体负责。
⼆、利益分配计算及改造模式确定
(⼀)综合测算
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改造村进⾏拆迁摸底、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程咨询单位进⾏综合测算,由市建设⼯程预结算审核中⼼提出审核意见。
(⼆)改造模式
城市建成区之外的城中村,原则上采取政府主导模式进⾏改造;建成区之内的城中村,可采取政府主导、村集体⾃我改造、市场运作模式进⾏改造。
改造收益⽅案确定后,区政府(管委会)对项⽬进⾏打包,提出改造模式,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规划控制
(⼀)规划设计
1.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市规划局把关,选择⼀流规划设计单位,⾼起点、⾼标准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案。
2.城中村改造要与城市整体规划相结合。
⿎励打破村与村、集体⼟地与国有⼟地界限连⽚改造,规划设计范围以城市路⽹为界,连⽚整体开发改造。
3.涉及⽂物保护、⼤遗址保护、⼤景区保护及经济区、⾼新区等园区规划范围内的村庄,采取异地改造安置。
4.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调整费⽤由市政府承担,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费⽤由改造主体承担。
5.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配建幼⼉园、中⼩学、便民市场、社区医疗服务中⼼、⽂化活动中⼼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并与村民安置房同步建设,同步投⼊使⽤。
6.合理分配住宅、产业⽐例,确保村民和改制后集体经济组织长远收益。
7.城中村改造住宅⽤地容积率原则上按不⼤于3.5控制,商业⽤地的容积率原则上按不⼤于5控制。
(⼆)规划管理
1.凡涉及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及建筑⽅案,须报市政府审查。
2.规划编制、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进⾏设计,未达到规划设计条件的,不得开展设计⼯作。
3.城中村改造项⽬修建性详细规划已经市规划局批准但未实施的,须按上述要求重新报审规划⽅案。
四、优惠政策
(⼀)⼟地处置及出让⾦缴纳
1.列⼊整村拆除计划的城中村,改造⽅案已批准,并已完成村民转居民、撤村建居、集体经济改制的,市国⼟局按程序将改造⽤地范围内的集体⼟地确定为国有⼟地,确权给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
同时对城中村改造⽤地之外的⼟地进⾏储备征收。
2.改造⽤地全部以公开出(转)让⽅式供地。
村集体或开发单位按市政府批准的⼟地备案价缴纳的⼟地出让⾦,
市财政返还85%⽤于⽀付村民征收拆迁安置成本。
(⼆)开辟审批绿⾊通道
市发改、规划、国⼟、住建、房管、财政等部门要在各⾃职责范围内为城中村改造项⽬⼿续办理开辟审批绿⾊通道,实⾏扁平化作业,优化审批流程,并联审批,即报即办,不超过20个⼯作⽇。
市规划部门出具选址意见后,规划设计单位同步进⾏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规划)与建筑单体设计⽅案设计⼯作。
与此同时,市发改、国⼟、环保、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并联开展审查审批⼯作。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规划)与建筑单体设计⽅案经市政府同意后,规划部门履⾏规划建设许可程序,住建部门履⾏施⼯许可程序。
(三)规费减免
1.⽤于安置村民的住宅项⽬,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消防设施配套费、园林配套绿化⼯程建设资⾦、中⼩学建设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散装⽔泥专项基⾦、⼈防⼯程易地建设费。
2.⽤于发展经济的项⽬,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其余6项费⽤免收。
(四)村民回迁安置房建设
1.村民安置房不开⼯建设,发展经济⽤房不得开⼯建设;村民安置房不竣⼯分配,发展经济⽤房不得对外销售。
2.对于取得开⼯建设计划的村民安置房项⽬,市供电、供⽔等单位应及时提供施⼯⽤电、⽤⽔,确保⼯程按时开⼯。
3.村民安置房户型按照村民回迁要求设计。
(五)配套设施建设
启动整村拆除的城中村所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属于市政府建设的,优先列⼊城市年度建设计划,与整村拆除同步进⾏。
(六)⽣活保障
城中村改造完成后,原村民依法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按规定纳⼊城镇居民医疗和城镇居民养⽼等保险体系。
达不到城市最低⽣活保障的,按照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活保障。
(七)享受政策
城中村改造项⽬全部纳⼊棚户区改造范围,享受国家、省、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五、⼯作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引领、整村拆除、安置优先”原则,全⾯启动,重点突破,快速推进,五年完成。
每年每个区完成5个城中村整村拆除并开⼯建设。
(⼆)规划、国⼟、城管、公安等部门要联合⾏动,强化对征收拆迁的组织领导;⼯商、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改造村⾮法租赁⾏为进⾏查处;各区要根据法律规定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做好征收拆迁准备,强化依法征收的规范性、有效性。
(三)整村拆除⼯作由各区政府组织,⼀般在3个⽉内完成,原则上不超过6个⽉。
(四)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加⼤对城中村违法建设的查处⼒度,凡违反规划建设和设计⽔平低的建筑,坚决予以拆除,保证城中村改造规划顺利实施。
本意见⾃下发之⽇起施⾏。
本市过去有关城中村改造的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致的,按本意见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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