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十二章仓库合同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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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十二章仓库合同6篇
篇1
民法典第二十二章仓库合同
一、仓库合同的定义及法律规定
仓库合同是指仓库人接收委托人的货物或者其它财产,保管、保管和交付货物或者其它财产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二章的规定,仓库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在具体的合同中需要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以确保有序的仓储活动和货物的安全保管。

仓库合同的一方是仓库人,其具有特殊的职责和义务。

仓库人必须按照仓库合同的约定收取货物,正确保管货物,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交付货物。

同时,仓库人还需要对货物的数量、质量、种类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对,并保证货物在存放期间不受损坏或丢失。

另一方面,委托人在签订仓库合同时也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需要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并支付仓库费用。

此外,委托人还有义务告知仓库人货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以便仓库人进行准确的保管。

二、仓库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二章的规定,仓库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一定的
条件。

首先,仓库合同必须是合法的,双方主体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次,仓库合同的内容必须
符合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的规定。

最后,仓库合同必须经过双方自
愿的意思表示,为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仓库合同一旦成立,就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效力。

首先,双方必
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双方必须保守合同的内容和商业秘密,不得擅自泄露给第三方。

最后,仓库合同的合同期限、存储期限、仓库费用等内容必须得到双
方的共同确认,否则有可能触发合同纠纷。

三、仓库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在仓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需要解除或
者变更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二章的规定,仓库合同可以在双方协
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提前终止。

在解除仓库合同时,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解除的手续和程序,以确
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同时,双方应当妥善处理有关的合同履行事宜,保障双方的权益。

在变更仓库合同时,双方需要重新协商确定变更的内容和条件,
并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变更后的仓库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经
过双方的确认,方可生效。

四、仓库合同的纠纷解决
在仓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可能会产生纠纷。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仓库合同纠纷一般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在协商解决仓库合同纠纷时,双方必须以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协商,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选择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在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仓库合同纠纷时,双方必须依法提起申请,并配合相关机构进行调解、仲裁或者庭审程序。

在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双方应当尊重法律规定,接受裁决结果,并履行裁决义务。

总之,仓库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具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约束力。

在签订仓库合同时,双方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商业原则,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以确保货物的安全保管和顺利交付。

同时,在仓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还需要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并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本文共XXX字】。

篇2
民法典第二十二章仓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四六条当事人订立仓库合同,仓库人应当保存当事人存放的货物、提供存放货物的凭证,并出具存单、存货清单等证明文件;
存单等证明文件应当载明存放的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等情况。

存单、存货清单等证明文件丧失或者损坏的,应当按当时情况出具新的。

第八四七条仓库人应当妥善保存存放的货物,并按照约定或者存货性质保管。

货物毁损、灭失的,仓库人负责赔偿。

第八四八条当事人订立仓库合同,存放货物的标价不明的,仓库人应当按照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市场价格等情况,按照当地存货业务水平确定存放货物的价值。

存放货物的标价明确或者指定专门价值评估机构鉴定的,应当按照标价或者专门价值评估机构的鉴定确定存放货物的价值。

第八四九条存单可作为货物所有权的保持凭证。

第三人对存单主张权利的,仓库人不认定该第三人为货物的所有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五○条自妥善保存存放货物,并按照约定保管,限制对存放货物的处理权。

第八五一条债权人可以请求扣押仓库存放的属于债务人的货物。

第八五二条存货人有权随时查验、提取货物。

第八五三条存货人欠付存放货物费用的,仓库人可以拒绝提取货物。

第八五四条存货人不按约定期限提取货物或者按照约定方式支
付存放货物费用的,仓库人通知存货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仓库人有权催告存货人按照仓库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可以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的约定追索相关费用。

第八五五条存货人提取货物时,应当自行负担运输费用,除非
另有约定。

第八五六条仓库人侵害存放货物人的利益的,应当承担侵害赔
偿责任。

第八五七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其本人行使、承担,可以委托
代理人行使、承担。

被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办理事务,不能擅自处理仓库合同的事务。

第八五八条办理仓库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第八五九条有权拥有出具存单等证明文件权利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凭存单等证明文件要求仓库人提供存储的货物。

第九六○条存货人可以随时查验、管理存放货物。

存货人有权要求仓库提供存单等证明文件。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一条存货人有权随时查验、管理存放货物并要求提供存单等证明文件。

第九○二条存货人查验存货时,有权要求仓库提供便利和协助。

第九○三条存货人有权根据需要提取存放的货物,提取须经仓库许可。

第九○四条存货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提取货物。

第九○五条存货人因故不能亲自提取货物,可以委托其他人提取,仓库人不得无故拒绝。

第九○六条存货人提取货物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除非另有约定。

第九○七条存货人欠付存放货物的费用的,仓库人不得拒绝存货人提取货物。

第九○八条存货人不按时提取货物,或者不按照约定的办法支付存放货物的费用,仓库人应当催告存货人,并可以追索相关费用。

第九○九条存货人负责货物的保管和管理,因保存、管理不善而导致的损失由存货人承担。

第九一◦◦条存货人与仓库人之间因履行仓库合同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仓库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请求仲裁;也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四六条至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编第二十二章的规定。

第二节自然人存储物品
第八一一条自然人存储物品的规定适用于具有存储制度的旅馆、托运地、供销社、市场、自然人产权争议下的物品及其他事物。

第八一二条存放物品的自然人应当按照书面约定和协议保护自
己或者委托人的权益。

自然人提供的书面约定和协议的效力-应当依照自然人的意愿和约定来决定。

第八一三条存伏东配和保存物品的自然人应当妥善保存物品,
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第八一四条物品提取人对提取的物品进行负有返还义务。

提取
人可以自行提取物品,也可以委托他人提取物品。

提出人应当按照约
定的方式和时间提取物品。

第八一五条存放人和提取人之间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也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解答,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一六条当事人订立仓库合同,存放货物的标价不明的,仓
库人应当按照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市场价格等情况,按照当地
存货业务水平确定存放货物的价值。

存放货物的标价明确或者指定专
门价值评估机构鉴定的,应当按照标价或者专门价值评估机构的鉴定
确定存放货物的价值。

第八一七条存放货物不属于自然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一八条存放货物由于不属于存放人产生争议的,投入是否
提起诉讼由存放人自行决定。

第八一九条存放货物由于盗窃等行为产生的损失由存放人及其
发生的原因负责。

第八二◦◦条自然人典型或良好事迹举办年度评选活动,以便享有资源,品质的自然人存储物品。

第八二一条侵犯其他人的知识产权等的物品不可举借或存取;
侵犯其他人的知识产权等的物品向中国境内或境外的第三方传达时,
不得进行保存。

第八二二条在举借或托管等事实发生变更时,对变更的行为
第八二三条依法规定或者自然人意志规定应当进行留置的和不
当占有、
第八二四条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婚姻争议的学生原文或者图书等
有备份货物的执行标的内容声明
第八二五条自然人有权利享受自然人保护范继的所有就員和重
要信息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使意义的确立
第八二六条自然人的行为应负责任人的上网错误、镜像等的物
品目辨并保存
第八二七条关工维护动物础性权利七次强权事项自然人的标本,白出过强权的自然人均具有自己关疑性权。

第八二八条,应当像贵袜人申明争进行的前提时间表示上属承担未课杂时人的自急方,手受最维修的义要的承修符性的费耳等,存货
人的代礁,咸戏报后向托存的已被代象
第八二九条,存货人随时查看,或随时委托实存物品的主存共分
享查看,及实物品审查主持存数像或许多设业都自是单设为车自如愿
单主进行查处理,是实
第九三○条表述清您送记事品字跌匹诺密的典定规范守正区员。

第九三一条,存货数人负有的起货品单位也泊在支指人花合比存单、存货清香,单存发手机号物物该单的的。

第九二二五清与修工一斯前能杂到,自如担河城纳辛《顾记中州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编第二十二章和仓库合同的规定,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

在签订仓库合同时,双方都应
当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仓库合同中,仓库人应当按照约定或存放货物的性质妥善保存
货物,并出具存单等证明文件。

存单等证明文件可作为货物所有权的
保持凭证,有权拥有出具存单等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凭存单要求仓库提
供存储的货物。

同时,存货人有权随时查验、提取货物,并支付存放
货物的费用。

在仓库合同中,仓库人应当按照存货的种类、数量、质量等情况,确保存放货物的价值。

如果存货人因故无法亲自提取货物,可以委托
他人代为提取,仓库人不得无故拒绝。

存货人负责货物的保管和管理,因保存、管理不善而导致的损失由存货人承担。

如果存货人不按时提取货物,或者不按约定方式支付存放货物的
费用,仓库人有权催告存货人,并可以追索相关费用。

存货人与仓库
人之间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请求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编第二十二章的规定,为仓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促进了合同的公平、公正、有效履行。

希望各界人士能够遵守
法律规定,诚实守信,共同维护合同的尊严和权威。

篇3
民法典第二十二章仓库合同
仓库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货物委托给另一方保管或管
理的合同关系。

在我国的民法典第二十二章中详细规定了仓库合同的
相关内容,旨在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合法性。

仓库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委托合同,具有特殊的法律性质和规范,对于
货物的保管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仓库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的订立、保管的义务和规范、货物的交付和返还、费用的支付等。

在合同
的订立阶段,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的自愿原则,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签订书面合同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仓库合同的主体资格要
求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当
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的约定内容,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仓库合同中,仓库人担负着保管货物的责任,应当按
照货物的性质、种类和数量进行妥善的保管和管理。

仓库人应当在保
管货物的过程中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保证货物的完好无损。

如果货
物发生损坏或丢失的情况,仓库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货主则
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交付货物,并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

仓库合同还规定了货物的交付和返还程序。

货主应当在
规定的时间内领取货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如果货主拒绝履行合同
义务或者逾期未领取货物,仓库人有权要求货主支付相应的滞纳金或
者提前解除合同。

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并解决纠纷,
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合法性。

仓库合同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果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他人损失,应当
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例如,仓库人未按时返还货物或者保管不当导
致货物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当事人在签订仓库
合同时应当慎重考虑,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总的来说,仓库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委托合同,对于货物
的保管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
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合同的约定内容,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只有当事人遵守合同的义务和规范,才能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合法
性,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完整。

希望通过对仓库合同的了解,当事人能
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合同的正常运行。

感谢您阅读本文,
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
篇4
民法典第二十二章仓库合同
随着物流行业的不断发展,仓储业务也越来越普遍。

仓库合同作
为仓储业务的法律基础,对仓库业务的开展起着重要的规范和保护作用。

民法典第二十二章明确了仓库合同的相关规定,为保障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一、仓库合同的内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仓库合同是仓库业务中仓库人接收存放物品,出具存单或者仓储凭证,存储物品安全保管并归还存放人的合同。


库合同的内容包括存放物品的种类、数量、质量要求、存放地点、存
放时间、存放费用、保管方式等。

在签订仓库合同时,仓库人和存放人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规定存放物品的具体要求,防范风险,保障物品的安全。

同时,仓库
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并在存放期限内将物品归还
存放人。

二、仓库的责任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仓库人应当按照存放物品的性质、种类、数量、质量要求,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保证存放物品的完好无损。

如果因仓库人的疏忽或者过失导致存放物品受损、遗失,仓库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仓库人应当对存放物品进行认真核对,确保存放物品的数量、品质和规格与存单或者仓储凭证相符。

如果存放人对存放物品的种类、数量等有特殊要求,仓库人应当按照存放人的要求进行保管。

三、仓库费用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仓库人可以向存放人收取存放费用。

存放费用的金额由仓库人和存放人协商确定,并可以根据存放物品的种类、数量、存放期限等因素进行调整。

存放费用应当合理,不得侵犯存放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存放人未按时支付存放费用,仓库人有权请求存放物品的质押或者提前结束存放合同。

存放费用的欠缴可能导致存放物品遭受损失,因此存放人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存放费用,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四、仓库合同的解除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仓库合同可以协商解除。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仓库合同,终止存放物品的保管关系。

在解
除仓库合同时,双方应当协商处理存放物品的归还事宜,并履行可能
衍生的其他权利义务。

如果仓库合同存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违反仓库合同约定的一方,另一方有权
请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
判决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

五、仓库合同的应用
仓库合同是仓储业务中的重要法律文书,对规范仓库业务、保障
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仓库合同应当遵循诚
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签订仓库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审查合同内容,明确各
自的权利义务,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

仓库人应当加强对存放物品的
保管管理,确保存放物品的安全。

存放人应当按时支付存放费用,遵
守仓库合同的相关规定,避免引发争议。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二十二章对仓库合同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双方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了仓储业务的正常开展。

在进行仓库业务时,仓库人和存放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共同维护仓库
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希望各方当事人能够加强合作,共同推动仓
储业务的发展,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

篇5
《民法典第二十二章仓库合同》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当事人可以订立仓库合同,仓库合同是仓库人
根据存货人的委托,按照存货人的要求对存入仓库的货物进行保管的
合同。

仓库合同不得排除或者限制仓库人对货物的保管义务,不得排除
或者限制存货人对仓库人的查验和监督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存货人应当按照仓库人的要求提供货物的有关
情况,并按照约定的要求包装、标记货物。

第一百五十六条仓库人应当按照存货人的要求对货物进行保管,并按照约定交付存货人或者转交给收货人。

存货人应当及时接收货物。

第二节仓库合同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仓库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存货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向仓库人交付货物。

第一百五十八条出具仓单或者提单的,仓库合同成立。

存货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办法交付仓单或者提单。

第一百五十九条存货人交付货物时,应当查验货物。

存货人未查验货物,或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存货人交付的货物与仓单或者提单记载的相符。

第一百六十条存货人可以要求仓库人提供仓库保管的证明。

第一百六十一条存货人拥有货物的所有权的,可以与仓库人约定提取货物的条件。

存货人拥有货物的所有权的,可以通过交付仓单或者提单转让货物。

第一百六十二条存货人可以转让货物提取权。

提取权转让的,应当通知仓库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存货人可以委托第三人提取货物。

第三人提取货物应当出示仓单或者提单。

第一百六十四条存货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够提取货物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仓库保管费。

费用标准、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仓库人规定计算。

第三节仓库人的义务
第一百六十六条仓库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谨慎保管货物,按照规定保证货物品质,接受存货人的监督和检验。

第一百六十七条仓库人应当按照约定对货物进行包装、标记、保管,并妥善保护货物的安全。

第一百六十八条因不可抗力致使货物灭失、毁损的,仓库人不承担责任。

但是,存货人对不可抗力跟踪的要求进行了事先通知的,仓库人应当根据事先通知取得的进展,对货物进行保护。

第一百六十九条仓库人应当对险情、灾害进行通报,在可能条件下,向存货人提供便利的措施,保护货物。

第一百七十条默认每法律的申报失信人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四节仓库人的责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仓库人在保管货物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货物灭失、毁损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七十二条货物有瑕疵的,仓库人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存货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仓库人已通知存货人。

第一百七十三条货物发现灭失、毁损的,存货人应当及时通知
仓库人,仓库人未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未保护货物的,应当赔偿损
失。

第一百七十四条货物毁损、灭失的,除存货人有过错的情形外,其价值由当事人按照约定确定。

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货物
的实际价值确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货物有损失,存货人可以按照约定的期限提出
索赔。

存货人逾期未向仓库人申诉的,仓库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仓库人担保第三人的信用,应当据实告知存货人。

存货人对仓库人担保的信用虚伪通知的,存货人应当承担相应的
责任。

第五节第三人保管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人与存货人或者收货人订立保管合同,为
存货人或者收货人保管的行为,依法享有仓库人的权利和履行仓库人
的义务。

第三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够提取货物,存货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
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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