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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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蚌埠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实施行为,保障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实施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公平、公正,程序合法,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三条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且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条卫生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得少于2人)应首先向当事人出示《安徽省行政执法证》,表明执法身份,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严格遵守先调查取证后裁决的基本程序。
第五条卫生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必须主动、严肃地向当事人说明处罚的理由,包括准备做出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如果当事人对被指控的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卫生执法人员应该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证据,也可请证人当场作证;如果当事人对处罚的法律依据有异议的,卫生执法人员应为其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件,
并作解答。
第六条卫生执法人员做出当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使用卫生部统一的文书,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须包括告知和申辩的程序,并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目)、具体处罚决定、时间、地点、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由卫生监督员签名。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名或摁手印后,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场交给当事人一份,并
告知其履行处罚决定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对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科苑
支行(蚌埠市朝阳路451号)缴纳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于收缴次日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八条依法应当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原则上不能降低到50元、1000元以下按简易程序来处罚。
如案件特殊,只能按简易程序处罚的,需报所领
导批准。
第九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并于次日向卫生执法监督稽查科登记备案,在卷宗结案后统一交卫生执法监督稽查科存档;
第十条卫生执法监督稽查科应及时将登记备案当场行政处罚案件向所领导汇报,并做好当场行政处罚案件的归档工作;卫生执法监督稽查科对全所的当场行政处罚案件每周五汇总一次并上报市卫生局卫生
防病监督科备案。
第十一条卫生执法监督稽查科要做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领用登记工作,各分所、科室要认真做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登记、保管与使用工作,对于已制作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作废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一并交卫生执法监督稽查科存档。
第十二条所领导将根据《蚌埠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制度》,对所内的所有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工作实行稽查,对违反本办法者,将依据《蚌埠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分所、科室及个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