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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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为:
第五条公司经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

第二章股东
第六条公司股东共6个,其名称与住所分别如下:
第七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通过股东会会议对公司的事务按所实际出资比例进行表决的权利;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设执行董事、
监事章程);
(三)有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
(四)有对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查询和质询的权利;
(五)有新增资本时按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六)有按照规定转让出资的权利;
(七)有公司解散清算后按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
(八)《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股东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义务;
(二)有以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承担补交其差额的义务;
(三)有以认缴的出资比例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义务;
(四)有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
(五)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六)有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发展的义务;
(七)有遵守《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股东按照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按认缴的出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均可以书面申请成为股东,
由公司记入股东名册、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章程中关于股
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并办理股东变
更登记
如继承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并按该继承人认缴的出资,以该继承人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如不愿意成为股东的,其股份由同一继承顺序的、愿意成为股东的其他继承人或公司股东收购,也可以转让给股东之外的其他人,收购或转让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其他人之间转让股份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执行。

第三章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 1000万元人民币,其股东出资情况将由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向社会进行公示。

其中各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时间及所占比例如下:
第四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一节股东会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但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对外担保、转投资、变更公司登记事项作出决议;(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按股东认缴出资所持股份比例进行
表决。

各股东按认缴出资的股份,人民币每一元为一个表决权。

在每一轮选举或每一项议案表决时,每一位股东的表决权只能行使一次。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除前款决议事项外的其他决议,需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六条股东会于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公司应当把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定期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送交各股东。

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首次会议应由全体股东出席始得召开,除此之外,公司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须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始得召开。

第十七条公司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除此之外,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拒绝签名的,视为弃权。

第二节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由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

各股东均有权提名一位候选人,经股东会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获得表决权数额最多的当选。

如两位以上的候选人获得数额相等的表决
权,相对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选举。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指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事项;
(十)指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经理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同时形式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股东会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四节监事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有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

监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股东均有权提名一位候选人,经股东会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按获得表决权多少的先后顺序产生。

如两位以上的候选人获得数额相等的表决权,相对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选举。

增选或者改选监事,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一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其产生条件、方式、程序及工作职权与执行董事相同,与执行董事一并选举产生,并可以同时行使经理职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营业期限为30 年,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每笔对外担保或转投资数额由股
东会确定。

但是,对外担保累计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转投资累积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转投资累积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80%(以转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除外)。

超出规定数额或比例,股东或者监事有权要求公司纠正。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条款变动,由执行董事提出修改草案,报股东会会议表决通过,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
其他文件,均为本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其表决方法按修改章程办理。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公司首次股东会议通过后,对签署章程的股东、
录选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在公司设立登记核准后生效,由公司执行董事负责解释,但公司股东会可以修改执行董事的解释意见。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如有未尽事项,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股东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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